8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生态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称《工作指引》),将于2026年8月15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施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份《工作指引》分为正文和附表两个部分。正文部分有:总体要求、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类型、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识别、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具体范围、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移送与管辖处理、其他。

其中,《工作指引》在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中,参照生态环境法典篇章结构,将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划分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大类型,并将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中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气候变化应对和环境治理与服务类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入三大类型中。

该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具体范围,主要规定了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基本范围。特别是对于此前争议较大的行政案件范围,明确以主体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作为主要区分标准。如将非法占用土地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理等类型案件纳入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但因土地征收与生态环境保护关联性不大,故将土地征收类案件不作为生态环境资源案件。

下一步,重庆法院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贯彻实施,推动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精准识别,方便群众诉讼,不断加强审判监督指导,依法办理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自觉把服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融入环境资源审判全过程,牢牢守住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奋力推进生态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下列行政案件应当纳入生态环境资源案件范围:

1.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被告,与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相关的案件。

2.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文化旅游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与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相关的案件。包括:

(1)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

(2)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限于生态保护领域);

(3)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限于绿色低碳发展领域);

(4)以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限于污染防治和绿色低碳发展领域);

(5)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限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领域);

(6)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限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领域);

(7)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限于污染防治和绿色低碳发展领域);

(8)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限于污染防治和绿色低碳发展领域);

(9)以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限于生态保护领域);

(10)以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限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领域);

(11)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

(12)以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

3.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而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案件。

4.土地征收补偿类案件不纳入生态环境资源案件范围。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实习生 雷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