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化工、非煤矿山、粉尘涉爆、消防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坚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大连市安委办决定公布以上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情形及举报渠道。
非煤矿山领域
(一)打击隐蔽工作面
1、通过绘制假图纸、设置假密闭、提供假资料、人员入井不携带定位卡、填报(上传)假数据或者不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等方式,蓄意隐瞒采掘工作面(包括巷道维修、安装回撤设备等作业)组织生产。
(二)打击非法开采行为
2、盗采盗挖: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无证勘查、以探矿名义变相盗采矿产资源;私自进入并利用长期停产停建、已关闭或废弃矿井(硐)非法开采;利用企业厂房、养殖场所和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进行隐蔽盗采。
3、超层越界:持证矿山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矿(岩)柱。
4、变相开采:以生态修复、灾害治理、边坡治理等各类项目名义变相采矿牟利;擅自回采排土场。
(三)整治违规建设行为
5、未批先建:开工建设手续不全、违反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开工建设;尾矿库未经批准擅自加高扩容及回采尾矿,违法堆存尾矿。
6、不按设计建设、生产: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以采代建;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新建、改扩建矿山在建设期间违规生产;超出批准的联合试运转期限和区域组织生产;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及实施重大变更,故意减少工程量;非煤矿山不执行一次性总体设计要求,采取接力式安全设施设计,以下部新的安全设施设计来掩盖上部违法开采行为;超权限审批安全设施设计行为。
(四)整治违法生产行为
7、监控系统造假:系统建设不符合设计与规程要求;数据未与国家和省、市平台联网;监测基站布设未覆盖所有正在作业的采掘作业系统;未建立调度室或控制室,未做到专人值守,专人维护,未保证数据的实时监测与监控;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或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设置多套监测监控系统且不按规定上传数据;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保护、闭锁设备设施;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未按照《辽宁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开展风险监测、预警响应、分析研判、核查反馈等工作。
8、违规危险作业:进行启封密闭、动火作业、排放毒有害气体、探放水、巷道贯通、大件吊运等危险作业时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地下矿山未严格落实“无支护不作业”等防冒顶片帮事故各项措施;尾矿库违规蓄水。
9、违规组织生产:超过核定生产能力下达产量计划或者经营指标、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中段或采场数量超过国家规定;人为随意划分采区增加采掘作业地点;超定员组织生产或人员入井不随身携带定位卡;停产整顿矿山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
10.工程违规分包转包: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违法违规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矿山施工队伍无资质、挂靠资质或跨资质施工,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爆破作业专项外包未按期完成整改;建设单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基建矿山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符合规定。
11、设施设备运行不安全:矿井主要提升、运送人员等危险性较大的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检测;使用淘汰设备和工艺;地下矿山违规使用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备。
12、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水、火以及露天矿山边坡等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非煤矿山未严格按照《非煤矿山灾害防控要点》要求,落实灾害防控措施;未严格落实防透水各项安全措施,未按设计留设防隔水矿(岩)柱、开展超前探放水作业;未管理好地表塌陷区;不同矿山井下巷道擅自相互贯通;露天矿山“一面墙”开采。
13、假图纸及隐瞒重要信息:采掘工程平面图、供电系统图、运输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等图纸造假,未按期及时更新或未真实反映矿山井上下实际情况。
14、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未严格落实班前安全教育,培训未做到全员覆盖、内容针对性不强、记录不真实、要素不完整,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熟知避灾路线。
15、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国家、省、市三级风险研判具体管控措施和风险管控责任;未严格按照矿山安全风险评估等级,分级制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矿山企业未制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未对地面人员密集场所及重要设施开展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未落实管控措施和责任;未建立隐患台账并实行清单化管理;未定期组织复查验收,做到隐患闭环整改。
(五)整治违法履职行为
16、管理机构缺失: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培训、假培训、假考试、假资质;“五职”矿长和“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工作经历、专业造假。
17、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实际履行法定职责,或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落实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或落实造假;异常信息处置弄虚作假、极端天气及紧急情况下不停产撤人;矿领导带班下井造假。
18、抗拒安全执法和违章指挥: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19、迟报瞒报谎报事故: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迟报、隐瞒不报或谎报。
20、出具虚假报告:从事矿山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评估论证、灾害防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等机构及其他社会化服务机构擅自降低工作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评价报告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
21、以行政措施代替刑事措施: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11类触犯刑法的行为,未移交司法机关,以行政措施代替刑事措施的。
化工领域
(一)打击非法化工生产行为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从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2、超许可范围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
3、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从事化工生产。
4、以其他名义立项实际从事化工生产。
5、未依法取得规划、用地、开工、市场主体登记、环保、 消防、用水用电等相关许可手续从事化工生产。
6、借用生产许可非法生产等。
(二)整治可能与非法生产关联的其他行为
7、无证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
8、中小油库利用油罐等储存设施违法调和生产汽油、柴油; 中小油库超设计储量违规储存汽油、柴油;加油站与审批不符, “批小建大 ”。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 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
1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11、购买、代销或分销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化学品。
12、未核实现场情况,违规向废弃闲置厂房、偏僻场所、被责令停产企业提供用电(转供电、挂靠用电等)、用水、用气等。
13、未对危险特性不明的化学品开展鉴定。
(三)整治企业内部违规及源头管理类突出问题
14、合法企业“厂中厂”、厂房、场地违规出租出借、隐瞒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15、前期被查处非法小化工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16、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过期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7、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18、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章作业等“三违”行为。
工贸(粉尘涉爆)领域
(一)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1、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的。
2、未依法取得立项、环保、卫生、消防、特种设备等许可手续的。
3、粉尘涉爆企业涉及生产安全的地质勘察、规划设计、评价评估、检验检测等弄虚作假,出具的相关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4、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
5、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
6、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无证上岗作业的。
7、其他恶意违法、瞒报事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等行为。
(二)严查现场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8、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以及未经审批未彻底清粉情况下违规组织检维修及电气焊作业。
9、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铝镁等金属粉尘指铝镁钛锌及其合金粉尘)
10、铝镁等金属制品湿式打磨、湿法除尘工艺干式运行。
11、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未设置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或未与抛打磨光等产尘设备联锁以确保缺水停机。
12、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1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14、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15、除尘系统泄爆片铆接在除尘器表面或采用其他方式导致泄爆措施失效。
16、违规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或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17、擅自篡改、停用或拆除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直接保障粉尘防爆安全的设备设施。
18、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失效或者无效。
19、通过刻意隐瞒涉粉作业工艺、虚报涉粉作业人数、明停暗开等方式逃避监管,设备设施“带病运行”。
消防领域
(一)整治高层民用建筑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外墙外保温材料
1、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2、建筑保温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燃烧性能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建筑保温材料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燃烧性能标识失真失实。
4、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建筑保温材料检验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报告。
5、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工程用建筑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6、施工单位未对进场施工的建筑保温材料进行取样检测;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保温材料。
7、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保温材料按照合格签字。
8、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二)打击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动火(使用明火)作业
9、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割等动火作业。
10、电焊、气(焊)割等动火作业未依法执行内部审批,作业人员无证作业、人证不符。
11、电焊、气(焊)割等动火作业现场未落实“六必须”安全管控措施。
12、涉及电焊、气(焊)割等动火作业的人员密集场所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未按属地要求进行备案。
(三)整治经营性餐饮场所油烟管道安全措施不落实
存在以下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13、油烟管道未按要求定期清洗。
14、明火作业的厨房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分隔。
15、厨房顶棚、墙面、地面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
16、未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自动切断阀等设施设备;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餐饮场所未按要求设置灶台自动灭火装置。
17、油烟管道材质、防火阀设置不符合防火要求,或者管道敷设、出风口贴邻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
(四)整治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不落实
18、养老机构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或不能正常使用。
19、养老机构未按要求设置避难间和安全疏散设施。
20、养老机构内电气线路老化裸露,乱拉乱接电线,使用“三无”劣质电器。
21、养老机构内的房间顶棚、屋面和墙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
22、养老机构所在建筑的电缆井未进行防火封堵;老年人居室未采用不燃性实体墙分隔。
23、养老机构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值班脱岗或无证上岗。
24、养老机构未按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未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渠道
(一)消防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渠道
市民可直接拨打119进行举报。
(二)非煤矿山、化工、粉尘涉爆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渠道
市民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
1、搜索微信小程序“安全生产举报”,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2、通过“12345”投诉热线进行举报。
3、来电拨打市应急局举报受理专线电话:86607533(工作日)或拨打市应急局指挥中心:82559999(24小时举报受理热线)进行举报。
4、来访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0377房间(大连市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5、来信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应急管理局)。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肖崟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