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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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瑞民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王晶晶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会议指出,要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功能作用,拓宽提取和使用范围,扩大制度覆盖面,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更好满足居民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已完成两次修订,距上次修订已7年有余。2025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及“十五五”规划纲要亦对此作出部署。在这样的背景下,启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有怎样的政策深意、将解决哪些痛点?新规将如何激活存量住房消费、惠及新市民与灵活就业群体?对此,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日前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瑞民。

住房公积金政策重心转向需求侧

激活多元居住消费

中国经济时报:此次修订将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从“购房、租房”拓展至“修房、养房”,其背后反映了怎样的住房政策思路转变?这对当前“存量时代”下的住房消费有何具体拉动作用?

王瑞民:住房供求关系重大变化要求住房公积金政策重心从供给侧转向需求侧多元消费场景。住房总体短缺阶段,主要矛盾在供给侧,住房公积金在这一阶段的政策目标是筹集资金“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支持缴存人购房。作为居民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实现了快速积累,家底厚而实。

住房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后,住房发展的主要矛盾转向需求侧,城镇居民住房需求总体上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从“以购为主”转向包括“购房、租房、修房、养房”在内的居住水平全面提高。在本次修订中,将自住住房装修费、支付物业费纳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适应了住房消费提质升级趋势,对购租之外的住房消费有较强的拉动作用。

以物业费为例,物业直接关系到居住质量的高低,住房公积金建立初期,物业服务大多由职工单位统筹保障,职工不必单独缴纳物业费。随着住房市场化改革向纵深推进,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买了大量的市场化住房,物业费是居民拥有自有住房后一项重要的经常性住房消费支出,顺势而为允许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既能提升缴存人对住房公积金的认同感,又能提升其居住获得感,也有利于物业服务的提质升级,形成良性循环。

吸纳灵活就业群体参与

依托数字化破解区域服务壁垒

中国经济时报:本次修订在租房提取上取消了“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的限制,并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对于新市民、青年人和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群体,这些改变具体意味着什么?根据统计,目前全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已达2.8亿,将他们纳入体系后,如何确保其缴存权益的连续性和贷款权益的平等性?

王瑞民:住房公积金是城镇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产物,成立之初缴存人群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随后扩展到一些效益较好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对没有“单位”的自我雇佣群体和灵活就业群体缺乏制度性安排。

在本次修订中,明确原条例规定单位以外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参照条例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自我雇佣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了制度设计,住房公积金的包容性进一步增强。

实际上,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已经启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目前36个试点城市已有200多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积累了一些可推广、可复制的宝贵制度经验。未来,可进一步针对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作出全国层面统一的制度性安排,确保其缴存权益的连续性和贷款权益的平等性。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规模大但区域分布不均的现状,此次修订强调“数字化”和“互认互贷”。近年来,城市群特别是大型城市群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新的增长极,人口跨区域流动、就业、居住日益频繁,对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高效率跨区域公共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数字化”和“互认互贷”有利于推动住房公积金服务更便捷、更高效,为缴存人节约制度性交易成本。

拓宽投资渠道

提升公积金增值收益

中国经济时报:目前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执行,在通胀背景下,账户资金面临保值压力。同时,2025年33个重点城市中仍有20个城市提取人数占比不足50%,资金沉淀问题突出。此次修订在拓宽使用范围、让大家“方便花”的同时,是否有机制让沉淀资金“更值钱”?如何确保资金安全与风险可控?

王瑞民:增值收益的提升是住房公积金在新的住房发展阶段保持制度吸引力的重要抓手,目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年利率为1.5%,与大部分理财的收益率相当。本次修订中提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从只能买国债扩展到还可以买政策性金融债,有利于增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未来,在相关条件具备时,建议进一步借鉴社保基金已经较为成熟的投资运作模式,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大、资金来源长期稳定的优势,将可投资的结余资金统一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与投资机构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科学配置资产比例,进一步增厚缴存人收益。这是因为,优质股权的长期回报显著高于存款和债券,自成立以来,社保基金年化收益率稳定在7%以上。

需要指出的是,养老基金早期也只能存银行、买国债。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明确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等三类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由省级政府将各地可投资的结余基金统一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目前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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