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小区地库下坡转弯,压到摔倒横卧车道的醉汉,致其死亡。2024年11月20日发生在广西来宾武宣县钻石华府的这起事故,让公职人员陈先生的人生陡然转向。 当天20时35分左右,陈先生驾车沿地库入口下坡、绕过墙体右转时,车身突然一抖。他下车查看,才发现右前轮压过了一名横卧于车道的醉酒男子。随即,该男子妻子赶到现场。陈先生立刻拨打120,但男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陈先生多次向警方表示,醉酒男子躺在地库右转车道盲区。此后,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对其立案。
最终,陈先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警方移送检察院。今年1月26日,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陈先生虽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主动赔偿对方部分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社会矛盾已化解,不需要判处刑罚,遂决定不起诉。
虽然检察院不起诉,但身为公职人员的陈先生因触犯刑法,正面临纪委的纪律处分,目前已被撤销行政职务并扣发绩效工资。
▲事故现场
驾车回小区地库转弯碾到摔倒醉汉致其死亡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陈先生介绍,事发前这名男子在外醉酒,他的妻子用电动车将他接回,进入地库后,该男子从电动车上摔下。该男子妻子先去停车后返回,这时男子已被车辆碾压。警方调查结果显示,该男子血液中酒精浓度是320.09mg/100ml。
司法鉴定显示,覃某某系被车辆碾压右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发当晚,陈先生被武宣县公安局传唤,后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立案,并于2024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案件办理期间,警方做了可视局域鉴定,这份鉴定显示,当车辆驶入通道超过右侧墙体约1至2m时,实验人员坐在驾驶室位置通过右前玻璃可看到右前侧地面假人,当实验人员继续驾驶车辆模拟右转弯向前行驶,可见假人逐渐被车辆后视镜及右A柱遮挡,随后实验人员无法观察到假人,且车辆逐渐靠近假人直至碰撞也无法观察到假人。
▲警方鉴定意见
陈先生表示,因为地库入口下坡正对面就是承重柱,现实中不可能驶出墙体1至2米位置才转向,而是驶出墙体立即转向。醉酒男子距离转弯7米,此时随着车辆转向和车辆A柱遮挡,刚好躺在自己视野盲区。
相关案件资料显示,陈先生驾驶证照齐全,车辆制动、转向系统经检验合格;案发时无酒驾、毒驾,行驶速度约6km/h(低于地下车库15km/h限速)。
▲警方“假人实验”现场
陈先生用“假人”摆在事发地做实验,发现数十辆汽车进入地库时都没有注意到这个地方有“假人”,并碾压到“假人”。他曾把相关实验记录和监控提交给检察院。
2025年7月9日,警方以陈先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武宣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今年1月26日,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陈先生虽然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主动赔偿对方部分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截图
但陈先生认为,这应该是一个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自己不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不起诉。
今年2月28日,陈先生向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5月18日,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陈先生在驾驶车辆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坡底处未能履行应有注意义务,在改变行车路线前未确保驶入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后行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过失,客观上违反安全驾驶义务,驾驶车辆碾压覃某某并造成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起诉要件。
虽然检察院不起诉,但身为公职人员的陈先生因触犯刑法,正面临纪委的纪律处分,目前陈先生被撤销行政职务并扣发绩效工资。他最担心未来孩子入伍政审受影响。
同小区业主:
事发后物业在转弯处装镜子
8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联系当时负责陈先生案件的检察官,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记者想进一步了解事故发生时的情况,但醉酒男子家属拒绝向记者回忆当时情形。
一名钻石华府的业主告诉记者,小区地库确实有一定安全隐患,地库灯光昏暗,进入地库正对面就是承重柱,需立即右转,会出现驾驶盲区,车辆A柱会挡住转向后的地面,事故发生在驾驶员盲区。事故发生后,小区物业在地库入口转弯处装了一面镜子,可看到弯道另一侧。
在相关民事案件判决中,武宣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故虽发生在钻石华府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公安交警大队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法院结合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双方过错程度等情况,酌定受害人覃某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陈先生承担60%的责任。
曾有类似案例被认定为不是犯罪
曾有案例显示,类似案件被判定为不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023-06-1-178-004,安阳张某案)显示,张某驾驶车辆进入地库后将躺在甬道入口5米靠墙躺下休息的张某某碾压致死。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无罪。理由是,法院认为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判决要旨显示,在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存在客观的损害结果,也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可归责性。该案地下车库车辆碾压致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刑法上的过失犯罪。
红星新闻曾报道一起发生在河南三门峡的类似案例。
2019年7月20日凌晨,一男子醉酒后进入地库被车库升降杆绊倒,王琦驾车进入车库时碾压男子致其死亡。随后,王琦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也以该罪名对王琦提起公诉,认为王琦驾车进入车库时,未判明路况。2020年10月19日,王琦被羁押457天后取保候审。2021年9月30日,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对王琦作出不起诉决定。湖滨区检察院的不起诉理由是: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琦对死者当日凌晨因醉酒后绊倒在地下车库起落杆附近存在注意义务,王琦主观上没有过失,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还是意外?
一位长期从事事故调查工作的交警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车库有人躺下的概率极低,驾驶人对地库环境有一定相信力,人们都在遵循这个环境的驾驶习惯。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过失犯罪则是主观上存在过错。按照一般社会常识,机动车通行的地下车库行车道中不会躺卧在转弯车道内。且对通行的司机而言,通过鉴定存在视角盲区,即使司机尽到注意义务也难以发现醉酒男子,该事故的发生或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
付建表示,检察院最终作出酌定不起诉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不是法定无罪不起诉。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酌定不起诉情形,单位可对其进行处罚。
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二者关键看驾驶员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疏忽大意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危险,因疏忽未能预见;意外事件是损害结果发生,但该情形完全无法预见,行为人无过失、不构成犯罪。
地下车库车道正常情况下不应有人躺卧,被害人酒精含量高达320.09mg/100ml,从电动车摔落倒地,属于非常反常的危险场景。检察院作出的是相对不起诉,该决定的前提是认可已经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构成,仅因赔偿谅解、矛盾化解,不予科处刑罚,这和认定无犯罪事实的绝对不起诉有所区别。
至于这份不起诉决定是否会影响陈先生的工作和孩子政审,张永辉表示,作为公职人员,在相对不起诉情形下,纪检监察机关可依据纪法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该处分具备程序与规范依据,原因是相对不起诉属于“构罪不处罚”,并非确认无犯罪事实。如对处分不服,可申请复审、复核;若刑事申诉成功变更不起诉类型,可作为处分抗辩的关键新证据。至于政审方面,相对不起诉没有法院有罪判决,无刑事犯罪案底,原则上不会直接导致子女入伍政审不予通过。但案件卷宗会留存涉案记录,部分征兵单位会将涉案情况纳入综合评判。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
编辑 郭宇
审核 何先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