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下午,“花48万买事业编没办成,中间人拒退款”一事上了微博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据《山东商报》此前报道,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购买事业编工作”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
2023年12月4日,当事人启亮(化名)想为其子女办理“事业编工作”,经熟人介绍找到贾鑫(化名),分两次向贾鑫转账共计48万元。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贾鑫收款后明确表示“办不成都退回,一分不差”。
然而,钱收了,事却迟迟没有下文。在启亮多次催促下,贾鑫先后返还了20万元。2024年12月23日,贾鑫向启亮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认收到启亮48万元用于协调其子女工作事宜,并承诺限期返还剩余的28万元。但此后,贾鑫仍未履行承诺,启亮遂将贾鑫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剩余28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中,贾鑫辩称自己只是“中间人”,实际办理人另有其人,相关款项已经转给了案外人,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返还责任。不过,这一辩解并未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名义上是委托合同纠纷,但首先应审查委托事项本身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指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启亮委托贾鑫为其子女办理“事业编工作”,试图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就业机会,损害了公平竞争和公共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贾鑫实际收取了启亮48万元,并在聊天记录及承诺书中多次表示负责退款。即便其声称款项已转给案外人,也不影响其依据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向启亮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启亮明知该委托事项不具有正当性,仍支付款项试图办理相关事宜,自身亦存在过错。因此,对其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贾鑫向启亮返还剩余介绍费28万元,驳回启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贾鑫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仅为中间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并申请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二审法院认为,贾鑫与启亮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启亮有权依据合同相对性向贾鑫主张权利,案外人并非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出来后,多位网友在评论区留言表示,期待对买卖事业编一事能有更深入的调查,以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