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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是打击“开票经济”的元年。顶层定调、技术加持、全链纠治,虚开发票首当其冲。

不过,回头来看,国家对虚开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由来已久,绝非今日始。今天回看两起往期大案,仍有警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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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均上亿!会计参与其中!

一、20人落网,涉案12.3亿,娄底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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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娄底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邓某某等人账户可疑交易"线索后成立专案组。专案组从资金走向、人物关联、行业特性等多维度扩线取证,调取百万条银行流水、查询数百人情报信息,运用"多维穿透、靶向攻击、多向合围"技战法,最终锁定以贺某、刘某为首的虚开犯罪团伙。

同年10月23日,专案组在湘粤两省四地同步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查获凭证数千册、作案电脑20余台,冻结资金4000余万元。该案涉及全国21个省区市、1000余家企业,虚开金额12.3亿元,造成税款损失1.3亿余元,80余名嫌疑人全部到案,挽回税款损失500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依法审结,相关责任人已被判处相应刑罚。

二、两名90后会计,3年虚开2.57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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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惠和陈某梅受雇于付某博控制的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人员。2013年11月至2016年7月间,两人在明知该公司及关联的22家公司均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协助主犯付某博记录“内账”、虚构购销合同、进行资金走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虚开税额合计2.57亿元

案发后,二人虽被认定为从犯,但鉴于虚开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法院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两人已入监服刑。

回顾此案,两名90后大学毕业生初入职场,本有大好前程,却因法律意识淡薄,在利益面前迷失方向,最终付出了青春与自由的代价,令人唏嘘。

虚开发票的红线,任何时候都不可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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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开发票?红线在哪?

一、法律界定:什么属于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虚开发票的行为被明确定义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 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通俗理解:只要发票记载的内容(包括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与真实的交易情况不一致,就构成了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判断虚开发票的核心标准。

那么,常见的虚开发票的典型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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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虚开发票的处罚规定

(一)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单位虚开数额对应上述刑期)

量刑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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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开发票罪(普通发票等非抵扣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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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财务人员也不能幸免!很多人误以为只有老板才担责。

前文的两个案例已经充分说明: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不分主从,只要参与其中,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但对许多企业而言,还有一种情况容易被忽视——如果企业"不知情"地收到了虚开发票,是否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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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以为“不知情”就没事,

善意取得也有风险?

不少企业有误区:我不知情、正常合作、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是否就万事大吉?答案是否定的!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指受票方确实不知道所取得的发票是虚开的,且交易真实发票票面信息合规、已按规定申报抵扣

二、善意取得的核心风险

即使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善意取得”,企业仍然面临以下后果:

进项税不能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款,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被认定为不合规凭证的发票,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可能加收滞纳金:虽然通常不会被罚款,但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时间一长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三、那么,有补救机会吗?有,但条件苛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支出不仅限于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补救路径:

• 如果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其他凭证(如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

• 并且经税务机关认可;

则仍有可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最后提醒善意取得≠高枕无忧,处理不当,照样不能抵扣、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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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如何自保,远离虚开?

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防范。建议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落实以下四步查验法,并留存每一步的查验证据(截图、录音、复印等),以备将来发生争议时自证清白。

第一步:交易前 “查户口”

  1. 核查对方的营业执照,确认经营范围与开票内容一致

  2. 查询纳税信用等级,避开 D 级纳税人

  3.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企业状态(是否异常、是否已注销)

  4. 警惕:新成立不到 3 个月、注册地址异常、无实缴资本的企业

第二步:交易中 “留证据”

确保 “四流一致”:

  1. 合同流:签订正式合同,明确货物 / 服务内容、数量、金额

  2. 发票流:约定开票品名、税率、时间

  3. 货物流:保留物流单、签收单、入库单

  4. 资金流:通过对公转账,避免现金或个人账户付款

第三步:收票时 “细审核”

  1. 票面品名、数量、金额是否与合同、入库单一致

  2. 开票方名称是否与交易对方一致

  3. 警惕异常信号:

  1. 价税合计金额为整数 —— 真实业务极少恰好整数,虚开着为方便计算开票费常开整数金额

  2. 采购地舍近求远 —— 违反商业常规

  3. 对方经营范围不包含该业务 —— 超出经营范围的交易需重点核实业务真实性

第四步:收票后 “快查验”

  1. 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2. 输入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金额等信息

  3. 查验结果截图保存,作为已履行查验义务的证据

来源:税筹学堂,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整理发布。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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