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史明磊(豆包AI生成)
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发布7件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引导和规范经营主体诚信合规经营,促进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从司法实践看,特许人夸大宣传、盲目扩张,被特许人忽视风险、跟风投资等问题一定程度存在,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法定“冷静期”保障加盟商解约权益
商业特许经营俗称“加盟连锁”,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支付费用的经营活动,常见于餐饮、零售、酒店、教育培训等民生领域。
“刘某、雷某与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刘某、雷某与某公司签订品牌拓展合同,并支付管理培训费、技术信息转让费、运营指导费共计3.5万元。刘某、雷某后来从某公司处获得技术手册,但未接受操作培训、技术指导,二人也未开设店铺,未利用某公司的技术秘密等经营资源。两周后,刘某、雷某提出解除合同,被某公司拒绝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涉案合同未明确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被特许人享有的“冷静期”单方解除权属于法定权利,被特许人可以在经营资源尚未被实际利用的合理期限内依法行使,遂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某公司返还刘某、雷某3.5万元。
实践中,特许人为规避《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适用,经常将特许经营合同拆分为数份合同或包装为其他类型合同。“杨某与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穿透合同外在形式,审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依法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为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提供了明确指引。
此外,对于特许人存在传销、诈骗、违规营销等违法行为,法院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手段,强化特许经营领域综合治理。“某公司与福州市商务局行政处罚案”中,特许人在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开展特许经营活动,被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打击特许经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最高法发布的7件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准确认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特许人为规避《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适用,经常将特许经营合同拆分为数份合同或包装为其他类型合同。
二是依法保障被特许人合法权益。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信息不对称、签约能力不对等,被特许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容易发生权利义务失衡。
三是督促特许人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特许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
四是严厉打击特许经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特许人存在传销、诈骗、违规营销等违法行为,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手段,强化特许经营领域综合治理。
典型案例
假借特许加盟骗5400余万加盟费 四人因合同诈骗入刑
叶某、谭某等人在无特许经营资质、无成熟经营模式情况下,通过虚构品牌背景、虚增经营业绩等方式诱骗他人签订加盟合同,骗取巨额加盟费,累计诈骗300余人、涉案5400余万元,四名被告人均被法院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情 借用特许经营外壳实施诈骗
典型案例显示,叶某、谭某实际控制并经营某甲公司,指使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购买“蜜桃里”商标转让注册至该公司名下。其后,二人在明知该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没有特许经营资源及成熟经营模式的情况下,委托某乙公司提供短期快速招商加盟服务,以“蜜桃里”品牌对外招商加盟,所得加盟费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按照22:78的比例分成,并由某甲公司承担线下商务及其他派出人员的工资、提成、食宿等费用。某乙公司招商人员采取虚构“蜜桃里”饮品品牌与其他知名品牌属同一集团或有合作关系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至南京市“蜜桃里”直营店考察商谈,由某乙公司派驻的石某、乔某及其商务团队在直营店内继续采取贴靠知名品牌、虚增经营业绩、购买知名品牌产品冒充自有产品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骗取加盟费。之后,叶某等人消极履约,未能提供实质性的加盟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放任被害人经营失败。截至案发,以上述手段骗取300余名被害人加盟费共计5400余万元。
判决 全链条人员一并追责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叶某、谭某在明知某甲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没有特许经营资源及成熟经营模式的情况下,与某乙公司合作,短期快速招募大量加盟商,通过贴靠知名品牌、虚增业绩、虚构与外卖平台、宣传推广平台有战略合作、购买其他品牌产品冒充自有产品等方式,让被害人陷入公司实力雄厚的错误认识进而签订加盟合同,而后叶某、谭某在为加盟商提供后续服务中消极履约、流于形式,未能提供实质性的加盟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放任经营失败。且叶某、谭某此前从事过类似商业模式的经营,产生大量纠纷,并在短期内频繁更换品牌继续使用类似方法招商加盟。
结合二被告人的职业经历、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及相关宣传推广、相似的招商加盟流程等情况,能够认定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加盟费的非法占有目的,并非合法的民事特许经营行为。石某、乔某作为线下商务团队人员,对上述套路系明知并积极参与。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判决叶某、谭某、石某、乔某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叶某、谭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意义 护航特许经营行业规范发展
最高法表示,本案是借用特许经营加盟外壳实施合同诈骗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明确了“套路加盟”情境下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认定,应当遵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方式诱骗对方签订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合同,是否转移、隐匿财产等方面,准确评判行为手段、损失结果与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合理划定特许经营加盟行为的刑民界限,严厉打击以民事特许经营为幌子的合同诈骗犯罪,从源头上防范特许经营矛盾纠纷,有效遏制套路式、欺诈式特许经营不良趋势,为促进特许经营行业规范运行、优化特许经营发展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部分内容综合新华社、央视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