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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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不少购房人认为只要付清全部购房款,就能排除法院对所购房屋的强制执行。

那么,买房人付完全款的,是否就可以排除其他权益人的强制执行?

最高法在《周良与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润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确定以下受偿顺序:

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最优,工程价款优先权次之;不动产买受人的普通物权期待权虽被赋予“物权”名义,但毕竟不是既得物权,其本质上仍属于债权请求权,故虽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应劣后于工程价款优先权及担保物权等。

也即,如果不是“消费购房人”,买房即使付了全款也不能排除工程价款优先权及抵押权的执行。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法的再审判决,明确了不动产买受人排除执行的核心条件,精准界定了“消费购房人”的认定标准,核心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明确权利顺位规则。

执行标的物上存在的不同类型权利的效力顺位为: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工程价款优先权>担保物权>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普通债权。

本案中,长青公司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对案涉房屋所在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先于周良作为普通购房人的权益。

第二,界定“消费购房人”的核心认定标准。

只有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消费购房人”,其权益才能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消费购房人需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是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是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明确非消费购房人的权利限制。

若购房人不属于消费购房人,即便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其对案涉房屋的权益也无法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本案中,周良未能证明其购房系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居住房屋,不符合消费购房人的认定标准,因此其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三、实务高频误区纠正

误区一:付全款就能排除执行。

纠正:是否能排除执行,核心取决于购房人是否属于消费购房人,而非是否付清房款,非消费购房人即便付全款也无法排除执行。

误区二:只要签订购房合同就能排除执行。

纠正: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只是条件之一,还需满足购房用途、付款比例等要求,缺一不可。

误区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影响购房人权益。

纠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顺位优于普通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仅消费购房人的权益可优先于该权利。

周军律师提醒,对于购房人而言,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提前了解房屋是否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权利负担,留存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若所购房屋被查封,应及时判断自身是否符合消费购房人的认定标准,依法提出执行异议。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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