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在内蒙古农商行食堂工作了近18年的女厨师,在自己62岁这一年,不仅丢了工作,还因一场复杂的劳动关系纠纷,陷入了“老无所养”的困境。近日,内蒙古一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她要求确认长期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养老保险损失共计50余万元的诉求。
最近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则判决,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高某某诉内蒙古农商行巴彦淖尔临河区支行及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作出(2026)内08民终455号终审判决。法院维持原判,仅确认了高某某在2005年至2016年初与内蒙古农商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了其针对此后时段劳动关系认定及其衍生出的全部赔偿请求。
这场纠纷的主角高某某,是一名1962年出生的农村女性。根据法院审理查明,自2005年10月1日起,高某某便在当时的巴彦淖尔临河区支行食堂担任厨师,一干就是十年有余,但双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
转折发生在2016年2月。彼时,已年满53周岁的高某某被银行安排,转而与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聘用退休人员劳务协议书》。此后7年间,她每年续签一次该协议,以“退休返聘人员”的身份,被派遣回原银行、原岗位继续做厨师,工作内容与管理模式毫无二致。
直到2023年2月,这层平静被打破。因高某某的丈夫(同在内蒙古农商行做夜勤,并被同一公司辞退)涉及“骗取社会保险”事件,人力资源公司一纸《员工辞退告知函》,让夫妻二人双双失业。
被辞退后,已年过花甲的高某某才发现自己陷入绝境:工作近18年,无论是银行还是人力资源公司,均未为她缴纳过社会保险。这意味着她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
为此,高某某将内蒙古农商行和人力资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她主张,所谓“逆向派遣”是为规避法律义务,她与内蒙古农商行的劳动关系应连续计算为17年零4个月;内蒙古农商行方“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7万元,并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45.6万元。
然而,两级法院对此均未予支持。判决的关键,就在于对2016年之后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
法院认为,高某某在2016年2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此时劳动合同应终止。此后她与人力资源公司连续7年自愿签署《聘用退休人员劳务协议书》,内容明确其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因此,2016年2月至2023年2月期间,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既然是劳务关系,就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前提,”判决书明确了这一逻辑。上诉人主张“签订协议非本人意愿”,也因未提供受欺诈、胁迫的证据而被法院否定。
更令高某某难堪的是,她连对早年未缴社保造成的损失索赔,也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
法院在判决中注意到一个细节:高某某的丈夫郝某某同时被派至内蒙古农商行工作,但人力资源公司与他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法院据此推断,作为妻子,高某某对丈夫有社保、自己协议明确“不承担社保”的状况是“明知”的。
法院认为,高某某在数十年的时间里,未就补缴早年社保或赔偿损失主张权利,属于“对权利的怠于行使”,其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时效。
“要求一名普通劳动者在持续就业状态下,为未来的社保待遇不断与用人单位发生冲突,既不现实,也违背常理。”高某某的代理律师如此感叹,认为这是弱势劳动者的无奈,绝不能视为对权利的放弃。
结语
这一纸判决,在法律逻辑上完成了闭环,却在情理上留下了一个巨大的问号。18年的灶台烟火,养活了一茬茬的内蒙古农商行职员,却养不了一个年过六旬的农村妇女的晚年。高某某的丈夫明知要签劳动合同、要缴社保,为何她却年复一年在“退休人员劳务协议”上签字?是法律意识的淡薄,还是面对强势用工方时的无力选择?
此案中,内蒙古农商行巧妙利用“退休年龄”和“劳务派遣”两把法律手术刀,干净利落地切断了与一名基层劳动者的法律纽带。法律的天平在追求形式正义的同时,那名为“高某某们”的底层生存尊严,又该置于何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