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某建筑劳务公司,老赵做混凝土工六年。2024年8月的一天上午,他在工地浇筑混凝土时,因脚手架基础不稳固突然整体坍塌,被埋压在钢管和模板下约二十分钟,工友紧急扒开废墟将其救出。送医后诊断为骨盆多发骨折(耻骨上下支骨折、骶骨骨折)、右侧髋臼骨折。医院实施骨盆切开复位重建钢板内固定术,右髋臼行螺钉内固定术。
总包单位推脱:"工程已经转包出去了,找你的包工头"
术后老赵术后骨盆被外固定架固定,双腿无法移动,完全卧床近三个月,大小便均在床上。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来医院后说:"这个工程我们已经转包给劳务公司了,你是劳务公司下面的包工头叫的人,跟我们总包没关系,一层一层找去。"劳务公司推说包工头负责,包工头干脆跑路失联。老赵被工友用担架抬着找到泽良律师时,骨盆被金属外固定架牢牢锁住,整个人动弹不得:"我在这个工地干了六年混凝土,出了事楼上楼下推,到底该找谁?"
穿透层层转包关系链,锁定总包单位连带赔偿责任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在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下,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应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各环节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律师指导老赵收集证据:近两年银行工资流水(不同账户转入但金额相对固定);工地实名制通道刷脸记录;项目施工许可证及总包单位公示信息照片;混凝土班组工作日志(含老赵签名);五名参与救援的工友书面证言及身份信息;事发当日120急救记录及急诊病历;包工头失联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已无法联系)。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层层转包情形下,总承包单位及有过错的发包方均须承担工伤保险连带责任。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10月,泽良律师向湖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抗辩称工程已转包,应由实际用工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层层转包中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应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且不因转包层级的增加而免除。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12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骨盆骨折术后遗留双下肢不等长超过2cm、右髋关节活动度丧失超过50%,评定为七级伤残。
赔偿计算:层层转包各环节连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长期护理费(卧床三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骨盆及髋关节康复理疗费、辅助器具费(轮椅、助行器)。仲裁阶段总包单位和劳务公司相互推诿,均否认与老赵存在用工关系。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总包单位违法分包事实清楚、各环节发包方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老赵受伤与在工地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包工头失联印证了违法分包链条。2025年2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四十八万元。老赵说:"我在这工地干了六年,被埋了二十分钟,楼上楼下推了三个月——法律说一个都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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