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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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上一篇文章中写到,为申请登记仿制药而有限制造使用专利农药,不构成侵权。

那么,如果申请登记仿制药但超出试验范围制造、销售,构成侵权吗?

最高院在《F某公司(F某CORPORATION)等与连云港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农药仿制药制造者为申请登记有限制造使用专利农药的,可适用科研例外不构成侵权;但超出试验必需范围,大规模制造、销售或对外提供专利农药产品的,仍构成专利侵权。

最高院认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并至少向17个案外人提供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农药登记试验,案外人申请、获得的农药登记证至少为28个,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由于上述被诉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案也没有合理的许可费予以参照,故本院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及保护期限、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定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共同赔偿F某两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

关于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一审法院综合考虑F某两公司维权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本案的复杂程度等因素,酌定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共同支付F某两公司合理费用2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观点简析】

该案精准界定了农药登记场景下专利科研例外的适用边界,明确了合法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分标准,核心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科研例外有严格适用边界。农药仿制药制造者为自身申请农药登记,提供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必需试验数据,有限制造、使用专利农药产品的行为,属于专利法规定的科研例外,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该例外仅适用于“有限性”“必要性”行为,不得超出试验必需范围。

第二,超出试验范围的行为构成侵权。仿制药企业若超出登记试验必需范围,大规模制造、销售专利农药产品,或向案外人提供专利产品用于他人登记试验,该行为已超出科研例外的适用范畴,具有明显的商业性目的,会不合理损害专利权人的正当利益,构成专利侵权。

第三,行为合理性是核心判断标准。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需重点审查行为是否为登记试验所必需、是否超出合理范围、是否对专利权人的正常行使造成不合理损害。若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即便是以申请登记为名义,也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实务高频误区纠正

误区一:以申请登记为目的,可随意制造使用专利农药。纠正:仅有限用于登记试验的行为可适用科研例外,超出范围的制造、销售仍构成侵权。

误区二:向他人提供试验用专利农药也可适用例外。纠正:向案外人提供专利产品用于他人登记试验,不属于自身申请登记的必要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误区三:只要未正式销售,就不构成侵权。纠正:大规模制造专利农药产品,即便未实际销售,若超出试验必需范围,也可能构成侵权。

周军律师提醒,农药仿制药企业为申请登记有限制造使用专利农药的,可适用科研例外不构成侵权;但超出试验范围制造、销售或对外提供专利农药产品的,仍构成专利侵权。专利权人若发现仿制药企业超出必要范围使用专利产品,可依法提起诉讼维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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