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贿犯罪案件中,证据的合法性与充分性是定罪量刑的基础。一审判决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量刑情节考量方面是否存在问题,是二审阶段的重要审查内容。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不应认定,对于程序违法的证据依法应予排除,对于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量刑时应予充分考量。

案情简介

黄某,男,55岁,原系某市公职人员。2024年,黄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指控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2025年6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该案在二审阶段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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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一审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判决在证据认定和量刑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一审判决采信的部分证据存在程序违法。经审查,监察机关在对黄某进行讯问时,部分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存在不完整、不连续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完整的讯问笔录,在证据合法性审查中应当予以审慎对待。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受贿事实证据不足。指控的1200万元中,有部分金额仅有行贿方的单方言词证据,缺乏银行转账记录、资金流向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且行贿方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根据“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该部分事实的证据存疑。

第三,一审判决量刑时未充分考量黄某的从宽情节。黄某具有自首情节——在监察机关尚未掌握其大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黄某到案后积极退赃,已退缴赃款800余万元;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一审判决在量刑时对这些从宽情节考量不足。

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同步录音录像审查报告、证据分析意见、退赃凭证、自首材料等。

裁判结果

某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在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瑕疵,部分事实证据不足不应认定;同时,一审判决未充分考量黄某的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量刑偏重。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受贿罪二审程序中证据审查与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是定罪量刑的基础,对于存在程序违法的证据和证据不足的事实,依法应予排除或不予认定。同时,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二审程序是纠正一审裁判错误的重要救济途径,对于一审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或量刑方面存在问题的案件,二审法院依法可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