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颁布的第841号令《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出境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该《规定》于 2026年7月31日公布,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共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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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该《规定》,必然经过详细的论证过程,本人见识浅薄,也不好意思说对此《规定》“提建议”的话,但读了这个《规定》,对于里面的个别条款有些疑问,俗话说“不懂就要问”,本人还是好意思就这些“不懂的点”问一问的。

本人不懂的点主要在第二条。以下列出《规定》的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

国务院外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国家和地区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安全形势,及时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

中国公民应当关注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避免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审批中国公民出境入境证件申请和实施出境边防检查时,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通知,提醒准备前往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中国公民谨慎前往或者密切关注当地安全形势,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注意安全。其中,对准备前往风险等级为最高级别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中国公民,必要时应当劝阻其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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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总共有三段话。

先来看第一段: 国务院外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国家和地区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安全形势,及时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

这段话字面解读的意思是说,国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某些参数 及时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

第一段是“第二条”的总纲,唯有按照第一段说的,先“明确哪些是高风险国家和地区”,之后两段中关于“提醒或劝阻公民不要前往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才有依据。

所以,我的理解是: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先把“哪些是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公开列出来一个名单,当然这个名单会随着各地局势的变化会动态更新;如果公民意欲前往的国家在名单上,工作人员就可以提醒或劝阻他;如果 公民意欲前往的国家不在名单上,工作人员就没有权力提醒或劝阻他。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

总之,一定得先有一个“先公示出来的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名单”,这样的话,工作人员提醒或劝阻意欲前往高风险地区的公民出境才有理有据;如果没有这个 “先公示出来的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名单”,那执法人员劝阻公民的“执法弹性”就太大了,就可能出现针对不同的人“灵活执法”的情况。

另外,我还比较感兴趣的是:决定一个国家是不是“高风险国家”、如果是“高风险国家”其风险程度高低的排序依据是什么?这个判断标准和决策流程能否也公开出来。如此一来,我们就可以按照这个标准来衡量比如“日本和俄罗斯到底哪个才是更高风险的国家”。有人说日本是“高风险国家”,但我不知道他们这样说的依据是什么;有人说俄罗斯正处于战争状态,但又有人鼓励去俄罗斯旅游,我也搞不清其中的逻辑是什么。如果有这么一个透明、公开的标准来衡量,就可以让人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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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的第二段,我没啥疑问。这段话“ 中国公民应当关注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避免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里面用了“应当、避免”这样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词语,按照字面理解,“应当关注”但如果他就是“不关注”,“避免前往”但如果他“非要前往”,国家工作人员提醒了他,尽到了为他的安全负责的义务,他非要去,也只能尊重他的意见,不能强制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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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最大的是第三段,尤其是第三段的最后一句“ 其中,对准备前往风险等级为最高级别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中国公民,必要时应当劝阻其前往 ”。

这里面用了“劝阻”这个词。

按照我对中国词语的理解,“劝阻”这个词不是个很严谨的词。如果我是出入境执法人员,有人要出境,我一看他前往的是高风险地区,我赶上前去劝阻他,但他没听我的,还是出去了。我算不算尽到了“劝阻” 的责任?

我完全可以把“劝阻”这个词解读成“劝”。“劝”是我能把握的,我可以主观上去做的,但我“劝了”之后对方听不听,那是我完全把握不了的。所以我“劝阻”了他,但他执意不听我的“劝阻”还是要去,我也算是尽到了“劝阻”的责任。

但“劝阻”也可以理解为“劝且达到阻这个效果”。光“劝”了不行,还得真正实现了“阻止”,才能叫“劝阻”。

于是,对“劝阻”的理解不同,就也会带来“灵活执法”、以及对执法人员“灵活考核”的后果

如果执法人员想放谁出去,就会把“劝阻”理解成“劝”,“劝阻”了,但“劝阻”了之后对方没听,还是走了,作为执法人员也还是尽到了“劝阻”的义务,没有失职; 如果执法人员不想放谁出去,就会把“劝阻”理解成“必须劝且实现阻止的效果”才算是“劝阻”,被阻止的出境人员如果不服,执法人员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在按照规定劝阻他”。

领导考核出入境执法人员也会变得灵活,比如说有的执法人员“劝阻”前往高风险地区的人,对方没听,结果到了那边出事了,责任追究下来,领导认为“劝阻就是劝”还是“劝阻就是劝说且得实现阻止的效果”,执法人员所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关于“劝阻”这个词的意义不严谨闹出的纠纷,之前是有过的。有老人遭遇电诈去银行网点转账给骗子,银行工作人员识破骗局劝阻老人转账,但老人坚持要转,劝阻无效只能让他转。发现受骗之后老人投诉银行工作人员,认为没有阻止他转账;但银行工作人员认为已经尽到劝阻责任,如果劝阻对象执意不听,没有实现“阻止”的结果,那也银行工作人员也无权强行阻止顾客的转账操作。

所以,我个人觉得“ 必要时应当劝阻其前往 ”这种表述不严密,如果改成“ 必要时应当劝说其前往 ”或者“ 必要时应当阻止其前往 ”就没有疑问了。

衷心祝愿我国出入境管理办法越来越完善,让我国越来越繁荣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