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20岁生日仅四天时,张某某邀约他人一起夜钓,在独自寻找钓点时不慎落水,因同行的雷某夫妇、冉某三人均不会游泳,在试图用鱼竿将张某某拉起未果后报警,并寻人救助。最终,张某某不幸溺亡。
事发后,张某某父母将当晚同行的雷某夫妇、冉某告上法院,要求三人赔偿40余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三人中雷某妻子不担责,雷某和冉某各自担责2%,分别赔偿原告2万余元。张某某父母不服,以雷某等三人存在“救助不力”等为由,提出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法院认为,相关证据显示,三人已尽到了作为普通人的合理救助义务,不应当苛求“无边界的救助”。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小伙深夜与他人野钓
独自找钓点时不慎落水身亡
2025年7月21日,张某某将迎来20岁生日。但生日前的第四天,一切都改变了。
判决书载明,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7月17日18时左右,23岁男子雷某找到同岁的冉某说他有一个能钓到大鱼的地方,询问冉某晚上要不要一起去钓鱼。冉某听后表示同意。21时55分,冉某在微信询问雷某什么时候出发,雷某回复:“20分钟到半个小时左右。”
22时8分许,张某某在微信问雷某:“去不去甩两杆?”雷某回复:“要,速度,我在门口等你。”随后,二人通过微信商议,雷某在“大风车”门口接张某某。
其间,雷某妻子得知雷某当晚要去钓鱼,因不愿意雷某通宵钓鱼,遂向雷某要求一同前往。22时30分左右,雷某驾驶车辆搭载妻子、张某某与冉某汇合,冉某独自驾车跟随前往钓鱼地点。
23时30分许,一行人来到义路镇青春堰农村社区一水库附近,雷某带着其余三人步行前往钓鱼点位,发现该处水位上涨。四人改变线路到涉案事故发生时的位置后,冉某、雷某夫妇各自寻找钓点,准备钓鱼用品,张某某自行活动。
张某某在独自寻找钓点时不慎落水,其余三人听到声音后立即前往查看,冉某、雷某试图用鱼竿将张某某拉起未果,雷某于23时47分许报警。因三人均不会游泳,雷某留在现场,冉某、雷某妻子开车前往附近寻找救援人员,但未找到。因担心雷某,二人返回,到达时警察已到现场。随后,打捞团队对张某某进行了打捞,义路镇卫生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张某某为淹死。
同时,法院还查明,张某某与冉某在本次钓鱼活动前互不相识。雷某与冉某偶尔一起钓鱼。
两同行者被判担责2%
法院:不应苛求“无边界的救助”
事发后,张某某父母将当晚同行的雷某夫妇、冉某三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4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正值夏季丰水期,夜间在水库钓鱼风险较高,张某某及雷某、冉某相互邀约前往,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相互之间应进行安全提醒,并相互帮助、照顾。在钓鱼过程中,张某某在未能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独自到未知区域寻找钓点,不慎落水意外溺亡,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雷某、冉某作为本次钓鱼活动的共同参与者,未能及时关注张某某动态,未对其危险行为进行安全提醒和劝阻,存在过错,对事故发生有轻微责任。
综合本案情况,酌定由雷某、冉某分别承担2%的民事赔偿责任;雷某妻子作为陪伴者,跟随雷某前去钓鱼,对张某某的落水没有过错,应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张某某父母合计20873.96元;冉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张某某父母合计20873.96元;驳回张某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父母不服,认为雷某等三人存在“救助不力”,提出上诉。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二审法院认为,夜间野钓有着地形不熟、视野不清等固有风险,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夜间水库活动的危险性具备预判能力,其主动邀约雷某同行并参与到水库野钓,属于自愿接受风险的行为。同时,张某某死亡原因属于不慎滑落水中溺水死亡,雷某、冉某、雷某妻子无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存在怂恿冒险、隐瞒风险等行为。雷某、冉某、雷某妻子提供的事发后报警记录、寻找救援人员、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证实三人已尽到了作为普通人的合理救助义务,不应当苛求“无边界的救助”。
二审法院表示,一审法院的认定已综合考虑了事发的具体情况,合情合理,张某某父母请求雷某、冉某、雷某妻子各自承担10%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 张莉 审核 高升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