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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多起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首次公开两年前江小白诉东方甄选关联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的生效判决结果。

该案明确划定直播带货场景下正当商业评论与商业诋毁的法律边界,厘清“片面真实、选择性表述”误导性信息的认定标准,为直播行业公平竞争、合规经营提供重要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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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案件信息显示,涉案主体为东方甄选运营主体某优选(北京)公司,其运营的“某选”直播间拥有近3000万粉丝,是国内头部直播带货平台。

2024年7月,该直播间主播在推广其他品牌白酒的过程中,公开发表针对江小白旗下白酒产品的争议言论,声称含食用酒精的酒水不能标注为白酒、江小白产品包装无“白酒”字样、无纯粮固态小金标、并非固态蒸馏纯粮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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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言论发布后,江小白所属重庆某酒业公司认为,该表述片面误导消费者,致使公众对其产品品质产生错误认知,严重损害企业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

此前,涉事主播及东方甄选方面曾作出道歉,但江小白方面不予认可,认为相关道歉未能正视恶意拉踩、诋毁品牌的核心事实,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方构成商业诋毁并索赔经济损失。2024年11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彼时未公开宣判结果。

庭审中,某优选(北京)公司辩称,江小白品牌主营产品为果味酒,相关言论基于果味酒不符合国标白酒定义的客观事实,且属于主播直播临场发挥,不构成商业侵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直播带货属于经营性商业行为,平台经营者及带货主播开展竞品评论,虽属于正常商业评论范畴,但相较于普通消费者,必须承担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评论内容需真实、客观、全面,直播即时互动中的“临场发挥”不能作为免责依据。

法院明确,商业诋毁并非仅限定于虚构事实,片面陈述、不当关联、选择性披露形成的误导性信息,即便包含部分真实内容,只要整体足以让公众对竞品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知,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法律规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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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主播刻意割裂白酒国标酿造标准与江小白产品实际资质,未区分品牌旗下白酒与果味酒品类差异,刻意回避江小白多款白酒产品已取得纯粮固态发酵认证的事实,通过选择性表述制造误导,让消费者产生江小白白酒不符合国标、非纯粮酿造的错误认知,已然超出正当商业评论边界。

最终,法院认定某优选(北京)公司构成商业诋毁,依法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正式生效。

最高法在典型案例解读中重点强调,该案清晰界定了直播电商行业的经营红线,明确两大核心司法规则:一是直播从业者开展竞品对比评论负有更高审慎义务,不得随意主观臆断、片面解读;二是部分真实、整体误导的言论同样可认定为商业诋毁。

编辑 | 林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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