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十二条允许符合条件的法学教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担任兼职律师。这项制度自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确立以来,已运行四十余年。大约2010年,我写过一篇《》,公开发表在2011年的《司法改革论评》2011年第一期上,较为全面地研究了该制度。但每逢律师法修订,总会有人跳出来要求“一刀切”禁止,理由翻来覆去就那么几条:耽误教学科研、影响司法公正、抢占专职律师饭碗。
这些理由看起来振振有词,仔细推敲,一条都站不住脚。
一、法学不是玄学,是实践的志业
反对者最爱说的一句话是“教授就该安守三尺讲台”。这话听起来正气凛然,实则暴露了对法学教育本质的误解。
法学和医学是现代社会中最相似的两个专业学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支振锋研究员曾做过一个精辟的类比:“我们很难想象,一个从来没有进过医院、从来没有实习看过病的医学院学生,简单考个医师资格证就能够作为医生执业;也同样很难想象,对于一个医学院的教授,可以禁止他到医院执业,不允许他给病人看病。这样的医学教授,有谁会相信他的水准?”法学同理。一个从未办过案子、从未见过真实卷宗的法学教授,他教出来的学生如何应对真实世界的法律挑战?
中国政法大学赵天红教授说得更直白:“教学和办案,我认为他们就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不是对立的关系。法学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只有把理论和实践结合在一起才能更好地实现教学目的。”她甚至认为,“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教师,如果有时间有能力的话,都应该尽量地去做一些法学实务的兼职”。我在中国政法大学给研究生开设的《证据法案例教程》、《刑事司法实务》等课程,都是在校内最受欢迎的实务课程,每一届的学生都感觉大受裨益,认为我打开了他们通往实践之路的一扇窗。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顾永忠教授的职业生涯更有说服力。他曾在公安机关工作,后上大学、读研,留校任教十年后,因觉得“纸上得来终觉浅”,辞去教职做了十年专职律师,再回学校时“信心满满,得心应手,学生们也非常愿意选我的课”。他坦言:当初离开学校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实务经历让他觉得教学生时“力不从心”。
四川大学法学院韩旭教授从研究角度补充了这一点:“实践出真知”,问题意识是学术文章写作的基础,“从事兼职律师工作有助于法学教师发现问题,从而培养问题意识,写出更有实践价值的论文。在教学上,避免了‘空对空’的从理论到理论”。
龙宗智教授在《法学家茶座》上对这个问题谈得更深。他以自身经验举例:他关于“印证证明”的经典论文,源于办案心得;“贿赂犯罪证据的客观化审查机制”一文,来自办理贿赂案件的实践体悟。他直言:“不办案而没有办案经验的人去讲如何办案,如何进行证据分析和程序操作,有点像大姑娘讲生孩子,容易沦为纸上谈兵。”
如果禁止教授办案,就等于禁止医学院教授进手术室。这种道理,放在医学领域无人敢主张,放在法学领域却有人振振有词——这本身就是一个需要反思的现象。
二、“挤占市场”?不到2%的群体如何“加剧内卷”
反对者声称法学教授兼职律师会“加剧行业内卷、挤占市场”。这个说法是反对理由中最情绪化、也最经不起数据检验的一条。
根据司法部公开数据,截至2023年底,全国兼职律师总数约1.4万人,而同期律师总人数已超67.7万。到2025年,律师队伍发展到83万人,兼职律师占比降至2%以下。韩旭教授对此一针见血:“如此小的比例和规模,不足以导致律师规模的扩大,其代理的案件数量有限,不存在所谓的‘挤占市场’问题。”
再换个角度看:如果2%不到的群体就能“加剧”83万人市场的“内卷”,那这个行业的竞争格局得脆弱到什么程度?把行业内卷的责任推给一个微不足道的比例,不是在解决问题,是在找情绪出口。
反对者还提出“公平”问题:教授拿国家工资又挣律师费,两头占好处。这个说法听上去有道理,但经不起推敲。教授兼职律师并非“不劳而获”,他付出了时间、精力和专业知识,理应获得相应报酬。韩旭教授说得实在:“法学教授多是法学博士毕业,十年寒窗苦读,社会理应给予其应有的回报,让他们收入丰厚,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如果你眼红,你也可以通过提升自身能力水平跻身大学老师行列。”说句不怕丢人的话,如果我不从事兼职律师,仅靠大学里的微薄收入,恐怕我不可能在北京买房,也不可能养活一家老小,说不定早日饿死了。
至于“公立大学教师拿纳税人的钱就不该兼职”,支振锋研究员给出了精辟的回应:“拿着‘国家薪俸’从事兼职律师会导致不公平的批评,虽然有道理,但两利相权取其重,就不是什么大问题了。”制度取舍要看根本目的——如果兼职律师能提升法学教育质量,从而造福整个法治建设,那么这点“公平”上的减分,完全是可以接受的代价。法学教授也是人,“也有高堂在上需要赡养,也有子女绕膝需要抚养,也食五谷杂粮,避不开人间烟火”。
三、“师生关系影响司法公正”是个伪命题
反对兼职律师制度最诛心的理由,是说教授的学生遍布公检法,师生同庭会影响司法公正。
张建伟教授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承认:“西南政法大学一位教授当年办理打黑案件时,社会上就有一些议论,说这位教授培养这么多学生,学生可能做了法官、检察官,那赵教授在庭上做辩护人的话,法官、检察官会不会有一种倾向?”但他同时指出:“虽然这种师生关系实际影响到司法公正的事例很难找到。”我觉得他有点过虑了,因为师生关系,本来也属于回避情形里的“其他关系”。多年前,我曾在北京密云法院的一次开庭前,邂逅作为该案公诉人的一位法大毕业的学生,她仅仅是听过我的课,还不是我的研究生,我们就主动回避了,正式庭审时她只能在下面旁听,而由她同事作为公诉人,而且虽然我据理力争,但该案的结果并不理想。
龙宗智教授对此有更深入的体会。他在《法学家茶座》中写道:“不能说师生关系没有意义,不过这只是许多可能影响司法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在正常情况下,对司法公正一般不致形成负面影响。道理很简单——其间并无利益关系。也许你在学校或校外给他上过课,法官、检察官可能会给你必要的尊重,但仅此而已。案子该如何诉,如何判,仍然循例展开,因为这是他们的基本职责和责任。”我在上课时给学生经常讲,只要你们对得起学法律的初心,对得起自己的良知,认不认老师都根本不重要。
许身健教授也认为,是否妨碍司法公正不能一概而论,“师生关系不是说天然就要腐败,不能一概而论,这种想法过于简单,况且现在我国对司法腐败有各种各样的制约”。
如果师生关系本身就能动摇司法公正,那么同窗关系呢?前同事关系呢?同乡关系呢?按这个逻辑推演下去,任何社会关系都成了司法公正的威胁,回避制度形同虚设。司法公正依赖于制度约束和职业伦理,而不是依赖于法官不认识律师。若讲有人勾兑,有人搞腐败,有人暗中利益输送,目前而言,恐怕专职律师群体中更多吧?
四、域外经验:允许才是主流,禁止也有例外
反对者常援引德国为例,说德国禁止公立大学法学教授兼职律师。这个说法部分属实,但他们对制度的理解过于片面。
韩旭教授指出:“在德国,如果系大学教师从事律师工作,甚至无须参加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培训。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大学法学教师,即使未注册为律师,也可担任辩护人。”这说明德国法律并未把教授完全隔绝在司法实践之外,而是保留了他们参与个案的空间。
台湾地区也类似:公立大学法学教授被禁止兼职律师,但私立大学不受此限。台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张熙怀曾解释:“因为如同公职人员一样,政府为教授提供了足够的供给。从事为雇主有偿服务的律业,会影响教授发表公正无偏的学术见解。”
如果把目光投向美国,情况完全不同。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德肖维茨一生办理过辛普森案等无数著名案件,从未有人质疑他兼职律师是否影响了学术中立。韩国、日本等近邻也允许法学教授兼职律师,且近年来“特别重视加强法学院的实践教学,鼓励法学教授接触司法实务,同时也从司法实务当中吸收一些优秀的律师到研究生院、法学院专门从事教学工作,以弥补纯粹的理论教学脱离司法实践这样一个现实”。
可见,“国外禁止”并非普世结论,选择哪种制度取决于各国对法学教育定位的不同理解。不存在“普世正确”的唯一答案。
五、问题的本质是管理,不是禁止
反对兼职律师制度的人往往把个别管理上的漏洞当成了制度本身的缺陷。
顾永忠的回应很实在:“如果学校对教师教学研究工作严格管理,这个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当教师圆满完成了教学和科研工作,工作之余从事兼职律师工作有何不可?”道理很简单:一个不认真教学的全职教授,问题出在他本人,不在他有没有兼职。
许身健教授主张保留兼职律师制度:“路径依赖已经形成了……这个制度本身并不坏,只是制度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问题。”学校完全可以通过职称考核、课时量要求、科研任务来规范兼职行为。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2026年1月召开教职工兼职律师专题座谈会,副院长苏镜祥在会上强调“兼职工作需以完成本职教学科研任务为前提”,并明确了“规范管理、发挥专长、服务社会、助力育人”的工作方案。这种“规范管理”的路径,比“一刀切禁止”更务实、更合理。一个完不成教学任务的教授,不管他有没有做兼职律师,学校都有权依规处理。制度问题,用制度解决,不必动辄上升到“全面禁止”的高度。
中国政法大学在外从事兼职律师的,首要条件必须是教学科研考评合格,否则连学校的同意兼职证明都开不出来,反对者又有何忧?
六、谁在替律师群体发声?
韩旭教授在文末提了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如果大学老师不被允许做兼职律师,当律师执业权利遭受侵犯时,谁又出来替你们发声呢?”
法学教授兼具学术身份和实务经验,能以更理性的视角发现问题、提出制度层面的批评和建议。把他们挡在法庭门外,挡住的不仅是教授本人,也是律师群体在制度建设中的一支理性力量。
法学教授兼职律师制度,不是给少数人的特殊待遇,而是一个法治大国对其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之间不可或缺的通道。与其争论“该不该禁止”,不如追问:谁在害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谁在害怕法治的阳光照进更多角落?为什么要害怕那些既能教书育人、又能捍卫权利的法学教授?某些专职律师本是同根生,又相煎何太急?
禁止兼职律师制度的理由,每一条都经不起推敲。制度需要的是规范,不是消灭。法学家们如果只躲在书斋里推演概念、构造体系,那法学就真的成了一门“屠龙之术”,远离了它本该服务的大地。法学教授兼职律师制度的意义,从来不在于它让少数人多了几份收入,而在于它让中国法治的根基扎得更深、更牢。法学教授们,不该被挡在法庭门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