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连续写了两篇《这个判决推广开的话,实习律师真的要贷款上班了》、《实习律师转正后离职法院判令赔偿律所3万元,助长了行业不良风气》(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的文章,从法律规定到行业影响,谈了对杭州中院(2026)浙01民终843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看法。

没想到,文章的观点在留言区有赞同的,也有反对的。甚至有人的留言是,“所有的实习生都应该给单位交学费,啥都不会还好意思要工资。脸在哪呢?”、“诚信是立人之本。如果一个律师连最基本的诚信都没有,他又有什么资格去服务他人。”、“当初约定时,你有选择说不的权利,可你没有;签字前,相信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毕竟是要做理性的法律人的。事后反悔,法律与道德双输。”等等,诸如此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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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很多人赞同律所向实习律师变着法儿的收费。他们拿着律所跟实习律师之间的书面约定当依据,俨然不顾法科生都应该明白的,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对实习律师的劳动保障根本不执行《劳动法》的规定视而不见。

支持这些人如此主张的,很大程度是因为,他们认为律所培训不培训实习律师,本是自愿的事情,既然培训了,实习律师就要感恩戴德,或是要支付给律所或是指导律师费用,或是要用执业后几年的不得转所来回报律所。甚至有人还提出,如果实习律师不付出代价的话,以后就没人培训实习律师了。

这样的“道理”貌似听起来很有道理,今天就来试着深入地分析一下其中究竟有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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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资深律师培养实习律师、律所接收实习律师确实是自愿的事情,但法律规定上、行业历史上,绝没有收费一说

根据《律师法》及律师行业规定,律所对实习律师的实务培训是律所的法定义务,是实习律师获取执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属于律所正常的运营成本,不应转嫁给实习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明确规定,律所应为实习律师提供实务训练条件,不得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

其中第37条规定,(四)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或者对实习人员设定创收考核指标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停止其实习指导或者实习管理工作,并分别给予实习指导律师五年内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或者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在律师行业改革开放以来经历的恢复、发展、壮大的四十多年里,律师行业一直秉持的是,律所、指导律师免费培训实习律师的传统。不信可以问问当下活跃在律师界的知名律师,有谁在自己的实习阶段向律所、指导律师支付过费用。

从律师行业发展看,向实习律师直接或变相收费的行为,也就是出现在这几年。与此现象相伴随的是,律所成了职业的营利机构,目标就是从执业律师身上,甚至发展到了从实习律师身上,榨取经济利益,俨然忘记了律所的性质是不以营利为根本目的,不向出资人分配利润,且必须承担法定的公益法律服务(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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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实习律师拿证后就要转所,究竟是实习律师忘恩负义,还是律师需要反思

俗话说,一日为师终身为父,这话虽然有些封建思想,但却体现了一定的师徒之间基本的伦理道德、人之常情。据此,有人就认为,有些实习律师拿到证之后就申请转所,简直是忘恩负义。

反过头来想一想,一年多的实习律师培训,让实习律师从初入律师行业的懵懵懂懂,到可以拿到律师执业证的独立执业,为何实习律师不感激律所、指导律师的培养,却急着转所逃离原来的律师、指导律师呢?

曾经看过一篇文章,说的是经常有电工师傅抱怨,自己辛辛苦苦、分文不取带的徒弟,结果一出徒就辞职了,简直就是“白眼狼”。

文章直言,电影里,师傅没有本事再教徒弟之日,就是师傅命令徒弟下山历练之时。年轻人学了技能,去寻找更好的出路,本是自然之事,师傅应该鼓励才是,那些希望徒弟学成之后继续给自己当免费劳动力的,本质上就是“自己太自私”。

人与人之间长期接触都是有感情的,都是青睐之前熟悉环境的,某些律师骂转所的实习律师是“白眼狼”,是不是该反问一句,如果律所能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实习律师为何要离开培养成为律师的熟悉环境?

事实上,网上很多公开的文章也显示,有多少实习律师在控诉自己遭到了不公待遇?导致实习律师一拿证就转所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律所、指导律师,压根是想利用法律规定的实习期强制规定,要从实习律师身上榨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一年的实习期还不满足,还想着利用约定的服务期继续榨取廉价劳动力。

如此的律师、指导律师,实习律师拿到证就转所,何错之有?相反的是,很多深耕本地和行业的资深律所,人家形成的都是优良的传、帮、带师徒关系,实习律师拿到证后,师傅都是鼓励徒弟走出去开创新的天地,而徒弟则是希望留在师傅身边,得到更多的资源支持。

网上,经常看到有律师、实习律师的文章,内容是感谢自己当下或是曾经的指导律师,感谢他们不仅教会了自己律师专业技能,更是教导了自己很多的做人道理,成为自己今后律师执业的榜样。

反之,那些用签订培训协议、服务期拿来绑定实习律师的,结果还是实习律师要离开的,自己都做了什么,让人家冒着违约的风险也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