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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近日,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大成小区地下车库“一名公职人员暴力损坏车位地锁”的监控视频引发热议,8月2日,衡阳发布情况通报称衡阳市发改委、祁东县高度重视,立即联合进行调查处理。经查,朱某某,系衡阳市发改委二级机构市社会信用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同时为祁东县大成商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8月1日上午10时,原开发商肖某称该车位为其所有且已租给欧阳某使用。因双方协商未果,遂向洪桥派出所报警,后经民警调解朱某某与欧阳某达成和解。(8月2日央广网)

“公职人员停车受阻暴力损毁车位地锁”事件有了进展:双方和解了。可是,究竟是怎么回事,并未交代清楚。此前媒体报道,小区开发商股东肖先生介绍,该车位权属明确归他所有,已租赁给一家沐足店使用,沐足店在七八个月前加装地锁。涉事人朱某某为衡阳市发改委下级单位公职人员,住该小区,平日车辆都停放在公共车位区域。

上述说法与事后衡阳发布的情况通报存在不一致。通报称,朱某某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有业主私自在车位上安装地锁(此前业主委员会为车位产权与开发商肖某多次发生纠纷),为执行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车位产权确定前任何人不能上锁”的规定,遂用脚踹等方式拆除该地锁,后被该车位地锁安装者欧阳某发现并制止。

根据通报的说法,暴力拆除他人地锁的公职人员,同时也是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副主任,他的所作所为不过是在“执行规定”。言外之意,此举是出于“公心”,甚至可以说是“正义”的。这就奇了怪了。既然他明知那个车位不是自己的,就肯定是属于他人的,又有什么资格去暴力拆除他人地锁呢?如此公然损坏他人财物,居然还能理直气壮地说是“执行规定”,岂不荒唐?通报居然采信该说法,究竟是糊涂还是偏袒?

倘若“业主委员会为车位产权与开发商肖某多次发生纠纷”的情况属实,就说明该纠纷尚未得到解决。其中任何一方的说法都不过是“自说自话”,必然有失偏颇。业主委员会单方面的“规定”,更没有任何法律和制度效力可言,又何来“执行规定”之说?

至于停车位物权是否明晰?为何损毁地锁?上游新闻记者向朱某某本人求证,他并未正面回应事发缘由,只说:“没想到事情闹这么大,我现在在想办法找肖先生谈,不方便回答你问题。”

对于如此简单的问题,朱某某为何“不方便回答”?事后的通报也完全没有提及是否存在车位产权纠纷。由此可见,所谓的车位产权不清晰,并不足为据,更不能成为损坏他人地锁的借口。

从“公职人员霸占他人车位”事件,到“公职人员暴力损坏他人地锁”事件,虽然都是个案,但还是折射了特权思维客观存在。而“没想到事情闹这么大”的心理,更值得警惕,因为它暗含“习惯了”和“大意了”两种意味。由此可见,把权力关进笼子,仍需久久为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