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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人民群众、车主及机动车驾驶人: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维护乘客、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巩留县委、县政府对我县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工作要求,在县委、县政府领导的统一部署下,巩留县交通运输局联合巩留县公安局持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整治运营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现作如下公告:
一、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打击的对象为:
没有营运手续从事客运的车辆;
擅自使用私家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
以微信平台、QQ平台、滴滴平台、未经审批的汽车租赁、网络约车等变相从事非法经营的车辆。
二、对于非法营运、违章的车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对从事非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者,依法责令停止、扣押非法营运车辆,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组织非法营运的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道路运输证。
五、对阻碍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非法营运车主非法集会、煽动非法营运车主闹事的组织者、策划者,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涉黑涉恶的犯罪团伙或个人将移交我县扫黑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县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租用车辆的,须租用拥有合法营运手续的营运车辆。
七、严禁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干部职工用私家车参与营运活动。各单位职工不得出现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一旦发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用私家车从事营运活动,将从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严禁工作人员尤其是执法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非法营运车辆提供条件、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如有发现将资料报送县扫黑办、公安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重点打击,依法依规坚决查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人人有责;珍爱生命,拒乘非法营运车辆。广大社会群众和社会各界应充分认识到非法营运车辆的社会危害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举报非法营运车辆、不坐非法营运车辆,共同维护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欢迎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踊跃举报线索,我局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举报人实施报复的,将依法从重惩处。
举报投诉电话:0999-5622441
巩留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31日
巩留零距离巩留好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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