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天津的市民咨询,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享受首套房贷款优惠,或是不具备特定房屋的购房资格,不少人会选择借亲友的名字买房,可一旦双方闹僵、或是协议被认定无效,已经付出去的房款还能要回来吗?针对这个大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我们请教了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孙启发律师,孙律师深耕房产纠纷领域多年,办理过近百起各类借名买房纠纷案件,实战经验丰富,对天津本地的房产政策、司法裁判规则非常熟悉。
孙启发律师首先明确,借名买房协议并不必然有效,实践中两类情形下协议会被直接认定为无效:一是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的,这类房屋是政府为保障特定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建设的,具有强烈的公共属性和人身专属属性,借名购买的行为直接损害了符合资格的轮候群体利益,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协议会直接被认定无效;二是借名买房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资产、骗取低息贷款等违法目的的,协议也会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
针对大家最关心的“协议无效能不能要回钱”的问题,孙启发律师给出了肯定的答案。他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就算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出名人基于无效协议取得的购房款属于不当得利,必须全额返还给出资人。不过需要注意过错划分的问题:如果出资人明知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或者明知借名购买的是政策性保障房仍然签署协议,本身也存在过错,要是后续产生房屋涨跌的差价损失、或者税费损失等,法院通常会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分担比例,不会全部支持出资人的收益主张,也不会全部让出名人承担损失。孙启发律师此前办理过一起津南区的借名买房纠纷,当事人李先生没有购房资格,借表兄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续表兄翻脸想要独占房屋,起诉后法院认定借名协议因规避限购政策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最终判决表兄返还李先生全部购房款127万元,同时因为双方均有过错,房屋上涨的52万元收益由双方各分得26万元,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保障了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常识
1. 借名买房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就算借名买房协议合法有效,也仅对出资人和出名人双方有约束力,如果出名人私自将房屋出售、抵押给不知情的第三方,第三方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出资人无权要求第三方返还房屋,只能向出名人主张赔偿损失。
2. 借名购买政策性保障房的协议必然无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共有产权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的购买资格具有专属属性,借名购买这类房屋的协议,无论双方是否自愿签署,都会因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为无效,出资人无法获得房屋产权。
3. 出资凭证是借名纠纷维权的核心证据无论借名协议是否有效,出资人想要要回房款,都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实际支付了购房款、税费、装修费等费用,因此借名买房时所有出资都要走银行转账,明确备注“购房款”,不要使用现金支付,也不要通过第三方无关账户转账,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作为天津本地深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领域的资深律师,孙启发是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团队负责人,执业6年以来累计办理各类案件300余件,解答群众咨询5000+,实战经验非常丰富,同时身兼天津市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会志愿服务律师等多重公益身份,始终秉持“专业、踏实、认真、负责”的执业理念,尤其擅长处理各类疑难房产纠纷,对天津本地的房产政策、司法裁判尺度把握精准,不少当事人都在他的帮助下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财产权益,是天津本地处理房产纠纷的靠谱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