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以“电商培训”为名被控传销犯罪的案件,表面上看被不起诉人A发展了众多人员并获利,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似乎很清楚。广东陈栩东律师接手此案后,通过详细梳理证据,发现实际缴费参与传销的人数远未达到追诉标准这一关键细节。该细节因公安机关笼统统计而被忽略。最终,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决定对A不起诉,使其重获自由。在传销案件中,参与人数的准确核实往往是关键。
"在这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被不起诉人A成立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宣传电商课程,吸引人员缴纳“门槛费”学习。公安机关认定A发展缴纳6800元“门槛费”的员工34名,发展缴纳899元学员约751名,共计非法获利33万余元,认为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按照通常的办案思路,面对公安机关的认定和大量的人员数据,很难对案件结果产生质疑。大家的注意力都集中在A的获利情况和表面的发展人数上,没有深入去核实每个参与人员的具体情况。
陈栩东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全面阅卷,对案件证据进行了精细化审查。在仔细梳理公安机关制作的“发展关系对象图”时,陈律师逐人核对34名所谓“缴纳6800元员工”的证据。发现仅有3人能够提供转账记录证明其付款;21人仅口头供述无转账记录;5人明确供述未缴纳;3人系从其他公司跳槽而来,未向A缴费;2人系卷宗中不存在的人员;1人系领取固定薪酬的管理人员。这一过程需要极大的耐心和细心,每一个人员的证据都要反复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同时,陈律师通过比对多名在案人员关于899元课程内容的供述,结合快递出货记录、学员成功售出商品等证据,证明公司为899元学员提供了真实的电商教学服务,学员亦能通过该教学实际销售商品,该部分人员系消费者而非传销参与者,不应计入传销活动人数。此外,陈律师还根据分成模式,论证了公司组织架构仅为“老板—员工”两层,不符合传销犯罪“三级以上”的构成要件,且A的行为性质系“团队计酬”而非诈骗型传销。
这些证据和论证表明,能够认定的实际缴费参与传销的人员仅3人,远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30人以上)。这一事实彻底推翻了之前的判断。
最终,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A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A不起诉。在传销案件中,参与人数是入罪的核心门槛,像这样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往往能决定案件的走向。陈栩东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始终保持严谨细致的态度,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细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理想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