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各地纪委陆续公布了一批违纪案件通报,能看出来纪律执行力度正在持续加码,各项要求也在逐步落实。以前那种主要靠谈话提醒、点到为止的处理方式,现在明显少了。
通报里那些被从重处理的案例,个个都是现实教训。
纪律面前没有“下不为例”这一说,谁要是心存侥幸,最后只会把自己推到更被动的境地。
从这些通报来看,以下十种情形在实际执纪中会被认定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每一类都有真实案例对应。
第一种,利用自己手里的权力,教唆、胁迫或者强迫下属和同事违规操作,用利益把他们绑在一起。这种行为性质比较恶劣。纪委在处理时,不光要追究直接干坏事的人,背后的组织者和操纵者也会被深挖细查。谁把别人拖进违规的坑里,谁就得承担更重的责任。
第二种,组织调查已经把事实查清楚、证据也固定下来了,当事人还是死不认错,也不肯退赃退钱。这种对抗态度会让问题性质发生变化。主动把事情说清楚、积极退钱,才是争取从轻处理的正确路子。越硬扛,处理结果就越重。
第三种,还在处分期内,或者处分刚解除没多久,又干出违纪的事。这说明当事人对纪律根本没当回事。要是不从重处理,制度的严肃性就立不起来。
第四种,不管当地财政实际状况,硬上一些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搞得基层财政吃紧,欠下一堆债。这种政绩是拿群众利益换来的,直接损害老百姓的实惠。现在对这种行为是零容忍,发现一起查一起。
第五种,被组织约谈之后,只捡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说说,真正严重的违纪问题藏着掖着,想蒙混过关。过去的老问题一旦被查出来,那就是数罪并罚。与其抱着侥幸心理,不如早点儿把问题交代清楚。
第六种,选举过程中用公款拉票,或者拉帮结派搞小圈子,通过送好处换选票。这是直接破坏组织纪律。不管用什么方式拉票买票,都踩了红线,只要干了就会被追究。
第七种,因为被人举报,就对举报人或者证人搞威胁、骚扰、刁难,甚至暗地里打击报复。这种行为不光伤害具体个人,还会让群众对监督体系失去信心。不管手段藏得多深,一旦查实,轻的给纪律重处,重的就是双开加移送司法。
第八种,借着结婚、办丧事、过生日、搬家这些红白喜事大操大办,收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而且超出规定标准。就算事先报备了,也不等于就没事,事后照样会一笔一笔核算追责。
第九种,涉及群众补贴、扶贫款、惠民资金这些民生领域,出现截留、挪用、私吞的情况。这类问题历来是从重处理的重点。群众的基本保障钱都敢动,处理时不会有任何宽宥余地。
第十种,组织审查期间不积极配合,反而伪造证据、串供、转移赃款赃物,甚至订立攻守同盟。这种对抗行为本身就是错上加错。态度越恶劣,最后的处分就越重。
以上十条,每一条都有真实的案例支撑。党员干部手上有公权力,就得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守住底线,说到底不是对别人负责,而是对自己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