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法律规定,在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且保证人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不能以求偿权申报债权。
那么,保证人在破产前代偿的,可要求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诉许昌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前承担保证责任的,可以要求债务人向其转付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本案焦点为,关于债权人某银行已经申报债权,各保证人的追偿权或求偿权能否实现的问题。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31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前,已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向其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再向和解或重整后的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从该会议纪要的规定来看,已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通过申请转付相应清偿份额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
【裁判观点简析】
第一,保证人代偿产生法定债权承接效力。保证人在主债务人破产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依据担保追偿规则,依法取代原债权人成为主债务人的合法债权人,在代偿范围内完整承继原债权的全部权利,包括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分配权。
第二,代偿时间不影响破产受偿权利。只要保证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完成代偿,无论代偿发生在破产立案前还是债权申报阶段,均有权就代偿金额对应的债权,主张原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本应获得的清偿部分,依法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本案明确了破产代偿的核心规则: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前代偿债务的,并非白白兜底,可依法承接原债权人权益,主张破产程序中的应得清偿部分。该裁判规则有效平衡了担保责任与破产公平,杜绝“保证人全额代偿、债务人破产免责、保证人独自亏损”的不公局面,是担保主体应对债务人破产的重要维权依据。
周军律师提醒,保证人依法代偿债务、固定代偿凭证后,应当及时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承接证明、代偿流水、清偿凭证,申报破产债权,主张享有原债权人对应的破产清偿份额。若管理人不予认可、不予分配,可通过破产异议、复议、再审等程序依法维权,足额追回对应损失。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