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国企人员判刑后,这些情况下可以不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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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的印象里,国企员工尤其是领导,只要犯了法被判刑,工作肯定就保不住了。其实,法律上的规定并没有这么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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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实施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专门发文,对公职人员判刑后的处理进行过详细解读。特别是对于央国企的领导和管理人员,法律确实留了一个极窄的口子:如果是过失犯罪,刑期在三年以下,且情况特殊,经过严格的上级审批,有可能不被开除,而是改为撤职处分。但这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定条件。

一、先说哪些情况肯定要开除

根据《政务处分法》的规定,有几类情况是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的,必须开除。

首先是故意犯罪。不管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还是危险驾驶,只要是故意犯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包括缓刑),按照规定就必须开除。这一点对国企的公职人员没有任何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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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刑期问题。如果是过失犯罪,比如交通肇事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了三年,那也必须开除。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这种也属于必须开除的范畴。

另外,如果因为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做了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免予刑事处罚,这种情况一般是给予撤职处分;但如果造成了不良影响,照样还是要开除。

二、哪些国企人员适用这个规定

央国企的员工构成比较复杂,并不是所有人都能适用这个“保留公职”的政策。

这里主要针对的是“公职人员”,具体到国企里,指的就是那些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比如央企的班子成员、省属重点国企的董事长总经理等。此外,依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管理的各级管理人员,也参照这个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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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国企里的普通合同制员工,他们如果犯了法,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和企业内部规定来处理,虽然也可能会被解除合同,但不适用这里说的“政务撤职”概念。

三、什么情况可以不开除?

法律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只有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才可以不予开除。这里的“可以”,在实际操作中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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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案件情况特殊”,通常指的是这几种情形:一是这个人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极强,是本行业的顶尖专家或技术大拿,留下来对国家的某个重大项目或者行业技术发展至关重要;二是这个人曾经做出过重大贡献,获得过国家级的重要荣誉,且家庭确实存在严重困难,比如身患重病或者临近退休,开除后生活难以为继;三是涉及国防、外交等特殊领域的极个别案件,确实需要保留身份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在安全生产等领域多发易发的过失犯罪,从警示教育的社会效果出发,即便是符合上述条件,在决定是否保留公职时也会非常慎重,通常还是会坚持开除原则。

四、最关键的环节是报批程序

即便一个人真的符合了上述所有条件,也不代表所在单位就能拍板让他留任。法律明确要求,必须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如果案件是由监察机关办理的,通常需要先报同级党委同意,然后以党委的名义书面报给上一级监委审批。上报的材料不能只是几张纸,需要详细说明案情为什么特殊,为什么要保留公职,还要附上法院的判决书、审查报告、个人的忏悔材料,以及能证明其特殊价值的专家证明、荣誉证书等。只有等到上一级监委明确批复同意后,才能作出撤职处分的决定,而不能直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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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由国企的任免机关、单位自己办理的案件,那么这个“上一级机关”指的就是该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

还有一个实操细节,就是在法院还没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国企人事部门可以先不急着作出最终的政务处分决定,等判决结果出来,确认了刑期和性质后,再视情况处理,这样更稳妥。

五、保留公职不等于万事大吉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争取到“不开除”,就等于平安着陆了。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

首先,处分是“撤职”,不是“留用察看”。撤职意味着必须降低职务和岗位等级,工资待遇也会跟着大幅下调。而且在处分期内,是不能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的。

其次,党纪处分也会跟上。按照党章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也应当开除党籍。极少数没被开除党籍的,还得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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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对于国企领导人员来说,还有一个“终身禁任”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这就意味着,哪怕你因为特殊原因保留了公职,在这个国企里也只能做个普通员工,绝不可能再回到领导岗位上了。

六、政策的变化趋势

回顾历史,上世纪八十年代,对于国企职工被判刑的处理相对宽松,规定被判缓刑的“一般可不予开除”。到了2008年以后,随着相关条例的更新,对行政机关任命的国企领导判刑后,基本都是参照公务员标准,倾向于一律开除。现在的《政务处分法》确立了“原则上开除、特殊情况可保留”的标准,看似有了一丝松动,但实际上是在法治化轨道上的审慎收紧。这个口子开得很小,主要是为了留住极少数不可替代的特殊人才,绝不是给违法乱纪者留的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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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央国企的管理人员来说,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认为犯了事还能靠“特殊贡献”保住饭碗。在日常工作中,严守法律底线才是唯一的护身符。而对于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来说,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既不能因为怕担责就搞“一刀切”全部开除,也不能打着“惜才”的旗号违规操作,每一份关于保留公职的请示,都必须经得起上级的推敲和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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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资深分析师|特约撰稿人|新媒体专栏作者|手机评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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