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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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商事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这样的庭审争议:原告提交加盖被告公章、或有被告签字的合同、借条、担保书完成举证后,被告当庭一口否认公章、签名的真实性。

那么,被告对证据上加盖公章或签字有异议,应由谁来申请鉴定?

我们来看最高院两则案例:

案例一《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原告(出借人)为证明其与被告(借款人)成立借贷关系,提交了加盖有被告公章的借款合同。原告的该项举证义务已经完成。被告不认可合同上公章的真实性,应当提交证据证明,但其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公章不真实,也未向法院提出对该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的申请,故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应予确认。被告关于原审法院未向其释明申请鉴定事宜违反诉讼程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二《王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点: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签名的《担保书》已完成了自己的初步证明责任;被告否认《担保书》上签名的真实性,依法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必要时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予以佐证。也即,此种情形下应由被告申请司法鉴定。

【裁判观点简析】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核心原则,司法对证据真实性审查有明确层级标准。原告主张借贷、担保、合同关系成立,提交了载有被告公章或本人签字的书面证据,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该证据依法具备初步证明效力。

此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不再由原告继续补强证明。被告单纯口头否认公章、签名虚假,属于单纯消极否认,不能直接推翻现有证据效力。若被告对签章真实性有实质性异议,必须自行提交相反证据佐证,或主动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以此否定证据真实性。

如果被告仅口头抗辩、既不提交反驳证据、也不申请鉴定,法院将直接采信原告证据,认定案涉公章、签字真实有效,被告需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周军律师提醒,原告提交带被告签章的证据,即完成初步举证义务;被告单方否认签章真实性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需要申请鉴定的,必须由被告主动提出,法院无义务释明。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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