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意亏损且无收入来源
急于偿还高利贷的甘某
萌生隐瞒房屋权属
卖房骗钱的想法
先后与两位买家签订购房合同
刻意隐瞒回迁安置房权属,一房四卖骗取购房款56万余元,并将所得钱款全部用于还债、挥霍……这不是民事违约,而是构成刑事犯罪。自作聪明的甘某,因此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一房二卖引发争议
甘某在贵州省福泉市金鑫苑小区有一套期房被挂在网上出售。2020年7月,杨某看中了甘某名下的这套安置期房,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5.18万元,杨某先行支付21万元,剩余尾款过户后结清。合同还明确约定,2020年11月至12月,甘某需将房产交付杨某使用,且需在办理房产证两年后将房产过户给杨某。合同签订当日,杨某向甘某转账9万元,随后又分两次分别支付了7万元、5万元。
受项目施工影响,原定于2020年12月交房的金鑫苑小区未能按期交付。2021年6月,杨某听说该小区交房了,想要联系甘某将房屋交付给自己使用,但一直联系不上甘某,于是通过甘某身份证上的地址找到当地村委会。从村委会工作人员处,杨某方才获悉,早在2020年6月甘某就以26.0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刘某,并收取购房预付款15.06万元。
察觉受骗的杨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初步审查后认为该案属于民事案件,建议先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向甘某追索损失。2022年7月至8月,刘某和杨某分别向福泉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购房合同,由甘某退还购房款。因无法联系到甘某,法院经审理作出缺席判决,支持了杨某和刘某的诉讼请求。
二人虽然胜诉,但甘某失联,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损失始终无法追回。2024年2月,杨某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甘某失联无法履行合同约定,名下无任何财产,无法赔偿他人损失,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遂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同年7月,甘某被抓获归案。
被骗的不止两人
甘某到案后供述,2017年7月,其位于福泉市大西门农具厂的一处房屋被当地政府征收,并签订了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9月,甘某选定当地金鑫苑小区的一套房屋作为安置房。2020年4月,因生意亏损且无收入来源,急于偿还高利贷的甘某萌生隐瞒房屋权属、卖房骗钱的想法,先后与杨某、刘某签订购房合同。
2024年8月,公安机关提请福泉市检察院审查逮捕甘某。其间,另外两名被害人何某、赵某闻讯报案。经查,2020年4月、5月,甘某分别与何某、赵某签订房屋卖房协议,并向两人分别收取了6万元、14万元。经公安机关再次讯问,甘某如实交代了诈骗何某、赵某的犯罪事实。
经审查,福泉市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从甘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借高利贷情况、银行流水、诈骗所得钱款去向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甘某因患病于同年9月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期间逃至外地,直至2025年12月再次被抓获。
精准界定刑民边界
今年5月6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福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一份民事判决书引起办案检察官注意。原来,早在2017年7月23日,甘某就已把自己位于福泉市大西门农具厂的房屋,以7.8万元转让给弟弟甘某甲,并承诺该房屋无债权债务纠纷,也不会把安置房转让给第三方。后因甘某瞒着甘某甲夫妇私自去选安置房,甘某甲夫妇于2020年9月把甘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安置房归甘某甲夫妇所有。因案涉房产未达到交付条件,无法办理过户,法院驳回甘某甲夫妇的诉讼请求,但在庭审时甘某承认了转让事实,并承诺在安置房交房后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这说明甘某自始不具备履约能力。
针对“一房多卖”、刑民交织的认定难点,办案检察官建立四重审查标准,从履约能力、欺骗手段、钱款去向、事后表现来综合判定甘某的主观恶性和行为性质:甘某在明知自己的安置房已经转让给甘某甲夫妇后,又先后与何某、赵某、刘某、杨某四人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合同,约定以总房款20.7万元至26万元不等价格把该安置房卖给对方,并以“定金”“购房预付款”等名目,骗取四人共计56万余元,所骗取款项均用于还债和挥霍。甘某事后又逃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侵害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
6月4日,福泉市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甘某提起公诉。
7月9日,法院经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全媒体记者:丁艳红 通讯员:欧阳井河 肖家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