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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7日,由海丝国际仲裁促进中心牵头组织,海上丝绸之路13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仲裁专家共同制定的《海丝特别仲裁规则》在厦门自贸片区发布。这是国内首部由多国国际仲裁专家共商制定的特别仲裁规则。

仅仅十日后,厦门海事法院便收到了三份“考卷”:当事人依据新规则约定“特别仲裁条款”,请求法院确认其效力。彼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刚刚通过,尚未施行。厦门海事法院以个案裁判的方式果断“答题”,依法裁定条款有效,为厦门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蹚出了一条实践路径。

以“一条条款”试水,提供鲜活司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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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本协议时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适用厦门市海丝国际仲裁促进中心的海丝特别仲裁规则,于中国厦门提交临时仲裁……”2025年9月17日,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自贸先行区海丝国际法商融合服务基地,几名内地船员与一家香港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在签署《雇佣船员协议》时,郑重写下了这样一段话。

协议墨迹未干,船员一方即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确认该仲裁条款效力,期望为日后的权益保障吃下“定心丸”。

这三起案件的当事人均为中国籍船员,被申请人是注册地在香港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涉案三艘船舶均为巴拿马籍散货轮,常年航行于国内各港区至东南亚、远洋的国际航线。协议中的仲裁条款要素齐备:仲裁地厦门、适用《海丝特别仲裁规则》、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语言中文、准据法为香港法,并分别指定厦门市海丝国际仲裁促进中心或厦门仲裁委员会作为临时仲裁程序的推进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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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仲裁在国际上通称‘临时仲裁’,与传统的机构仲裁相比,仲裁规则、仲裁员、仲裁地点等均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灵活性更高。”厦门海事法院涉外庭相关负责人介绍。

特别仲裁在三起案件中如何适用,是涉海涉外商事领域的鲜活司法样本探索。

以“一份担当”铺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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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起案件的典型意义,远不止于“全国首批”的标签。

涉外海事纠纷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决定了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可预期性有着更高要求。“临时仲裁”仅在国内开展零星试点,许多涉外合同当事人在约定“临时仲裁”时,心中难免打鼓:这样的条款,到了法院会不会被认定无效?

厦门海事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深入进行研判后认为,案件涉仲裁条款约定的规则与内容,要素齐全、具备可操作性,符合仲裁法律精神,且不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在个案中裁定特别仲裁条款有效,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2025年9月19日,法院据此裁定三起案件的特别仲裁条款均有效。

这种做法,是建立在对法律精神准确理解基础上的审慎裁量。它为海丝中央法务区推出的《海丝特别仲裁规则》提供了法治实践,让“临时仲裁”的“厦门样本”轮廓初显。

以“一套组合”护航,仲裁友好彰显营商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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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确认特别仲裁条款效力是厦门海事法院在“输入端”的开放姿态,那么在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环节,法院同样拿出了“输出端”的硬核力度。

当事人因履行《租船确认书》产生争议,约定仲裁地香港、适用英国法。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委任的独任仲裁员作出裁决后,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人遂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被申请人已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为防止当事人通过注销方式逃避债务,院主动履职,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暂停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相应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最终,法院裁定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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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产保全到暂停注销,这一套“组合拳”不仅保障了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更向跨境商事主体传递出清晰信号:选择厦门,就是选择了可靠的法治保障。

事实上,这一系列动作并非孤立。厦门海事法院此前已发布《外国及涉外海事仲裁财产保全工作指引(试行)》,为中外当事人申请海事仲裁财产保全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路径。从“指引”到“裁定”,从“保全”到“执行”,一条覆盖仲裁全链条的司法服务链正在形成。

“我们要做的,不仅是裁判者,更是仲裁的护航者。”厦门海事法院涉外团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法官们其实只认一个理:让选择仲裁的中外当事人感到踏实。踏实不是喊出来的,是一个案子一个案子堆出来的。所谓仲裁友好,说到底就是法院对每一种合法解纷方式的尊重与托举;营商沃土,也正是在这样的司法细节里,一寸一寸养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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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海事法院 福建法治报

责编:赵淑琳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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