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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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赔偿承揽人的损失(含合理支出及预期利润)。

【案例支持】

(2021)最高法民再308号判例中,法院判定:定作人单方解除虽然有权,但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积压的原材料、已投料的半成品价值及若按期完工本应获得的合理利润,均属赔偿范围。

【律师观点】

楹庭律所刘敬祝律师建议,“资产沉没成本”是索赔关键

损失核算:清算库存,建立原材料采购单据与半成品出库记录的完整证据链。

索赔策略:在楹庭办案中,我们常主张全额沉没成本加上合同总价20%-30%的预期利润赔偿,别被对方一句“取消项目”就吓住。我是专注合同解除赔偿与预期利益保护的楹庭律所刘敬祝律师,更多内容请关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