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LV与茉莉奶白的商标纠纷,网络上已经出现了很多判断。这些说法各自抓住了一些事实。但在讨论一场诉讼时,仅仅掌握事实是不够的。因为事实本身不会自动给出结论。
在进入具体案件之前,我们必须先确定一个共同的法律语境,法律怎样理解商标,怎样划定权利边界,怎样判断侵权,又怎样处理公共资源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关系。
这个共同语境,就是法律推理中的“大前提”。
只有先把大前提说清楚,我们才知道哪些事实与案件有关,哪些事实虽然能够激起情绪,却不能直接决定案件结果。
一、为什么讨论法律问题,必须先找到大前提
法律推理中有一种最基础的方法,叫“三段论”。它的经典形式,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著名的例子是:
所有人都会死;
苏格拉底是人;
所以,苏格拉底也会死。
第一句是大前提,也就是普遍规则。
第二句是小前提,也就是具体事实。
第三句是由规则和事实共同推出的结论。
三段论的价值,不在于它听起来多么专业。
恰恰相反,它是一种极其朴素、高效的思考方法:
先确认大家共同接受的规则,再找到相关的具体事实并确认具体事实是否符合规则,最后得出结论。
三段论不仅仅是法律领域需要,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离不开,例如:
红灯亮起后越过停止线,属于闯红灯;
我开车在红灯亮起后越过停止线;
所以,我闯红灯。
在这个推理中,仅仅知道“我开车越线”还不够。必须先知道规则是什么。如果规则改成“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在红灯亮时,可以依法通行”,结论就可能完全改变。
这就是大前提的意义。它帮助我们从无数事实中,筛选出真正与结论有关的事实。帮我们找到正确的道路。
法律之所以能够规范复杂的社会生活,也正是因为它把大量具体事件抽象成了相对统一的规则。
社会每天发生无数纠纷,人物不同、金额不同、场景不同,但法律会把它们归纳为合同、侵权、商标、劳动、婚姻、财产等不同关系,再适用相应规则。没有这种抽象,没有这个统一的大前提,社会就会混乱,我们就会生活在无序的环境中,每个人无法感觉到安全和保护。
再比如,
进入这座图书馆必须出示借阅证;
小明没有借阅证;
所以,小明不能进入。
真正决定结论的,不只是“小明没有借阅证”这个事实,还包括“进入图书馆必须出示借阅证”这项大前提。
如果我们把大前提改为“未成年人可以由家长陪同进入”,那么“小明没有借阅证”就也不能阻止他进入,他的家长陪同他可以进入。
这就是为什么,讨论法律案件不能一上来便堆砌事实。
在没有共同大前提的情况下,人们表面上讨论的是同一个案件,实际上使用的却是完全不同的规则。
有人使用的是文化史规则:
谁最早使用这个图形,谁就更有道理。
有人使用的是朴素道德规则:
实力更强的一方起诉实力较弱的一方,就是以大欺小。
有人使用的是民族情感规则:
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发生纠纷,应当优先保护中国企业。
还有人使用的是个人经验:
只要我本人没有发生混淆,就说明市场上不可能发生混淆。
这些规则可以表达一个人的价值立场,却不一定是法院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使用的法律规则。
因此,在讨论LV与茉莉奶白之前,我们要先回答:
商标法提供了哪些我们共同的大前提?
二、理解这个案件,需要先建立七个大前提
大前提一
商标法允许企业把公共领域中的文字和图形,用作注册为识别商业来源的标志
商标不是凭空创造出来的。
绝大多数商标使用标识的基本呢来源,都来自公有领域。
文字来自共同语言。
字母和数字属于通用符号。
花朵、动物、山川、星星、太阳、几何形状,也都不是某一家企业创造的。
苹果是一种水果,但“苹果”可以注册为手机上成为商标。
贝壳是自然物,但经过具体设计的贝壳图形可以注册为加油站商标。
一条弧线、一组字母或者一种图形组合,只要能够让消费者用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就可能成为商标。
我国商标法规定,能够将一个经营者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及其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这意味着:一个元素来自公共领域,不等于任何以它为基础的具体商标都不能注册。
否则,大量商标制度都将无法存在。
例如,还是“苹果”这个词,它属于所有人。任何人都可以说苹果、吃苹果、画苹果,也可以销售真正的苹果。但这不意味着任何企业都可以在计算机、手机等商品上,以足以造成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苹果”商业标识。
公共元素仍然属于公共领域,但经过具体设计并用于特定商业类别的标志,可能形成商标权。
这两件事可以同时成立。
因此,本案的第一个共同前提应当是:四瓣花作为一种文化和视觉母题,可以属于公共领域;某个经过具体设计的四瓣花图形,也可能在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依法注册为商标。
承认后者,不等于承认一家企业有四瓣花的商标就对拥有全世界所有四瓣花有权利。
承认前者,也不等于任何企业都可以在商业场景中自由使用所有近似的四瓣花标识。
大前提二
不是所有公共元素都能顺利注册商标,法律仍然设置了几道门槛
公共领域的文字和图形可以作为商标设计的材料,但不是提交申请后就一定能够注册。法律设置了几类限制。
第一类,是有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例如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与“红十字”“红新月”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欺骗性,或者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通俗地说,不是所有符号都可以被拿来做生意。
例如,一家饮料企业不能为了制造权威感,直接把国家机关的标志放在瓶身上,让消费者误以为产品获得了政府背书。
第二类,是有些标志虽然没有不良影响,却缺少商标所需要的识别能力。
例如,在苹果商品上直接注册“苹果”,在牛奶商品上注册“牛奶”,或者只用“香甜”“优质”来描述产品特点,通常缺少显著性。
因为这些词主要是在告诉消费者“这是什么”或者“它有什么特点”,而不是告诉消费者“它是谁生产的”。
现行商标法明确规定,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直接描述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注册。
第三类,是不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也不能与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发生法律上的冲突。
所以,更准确的大前提不是:“法律没有禁止的标志都可以注册。”
而是,公共领域中的文字、图形和文化元素,并不因为其公共属性而当然不能注册;但具体申请仍需经过禁止条款、显著性、在先权利和近似冲突等规则的审查。
这一区分很重要。
“四瓣花是传统图案”,可以成为讨论显著性和保护范围的理由。但它不会自动导出“具体四瓣花商标必然无效”的结论。
大前提三
商标注册保护的不是一个抽象概念,而是具体标识在具体商品和服务上的具体权利
商标权不是对一个词、一个图形概念或者一种文化元素的全面所有权。
它是一种有明确边界的商业权利。
这个边界至少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具体注册了什么标识;
二是注册在哪些商品或者服务上。
例如,一个人注册了“长城”牌葡萄酒,并不意味着他拥有“长城”这两个字,也不意味着别人不能讨论长城、拍摄长城或者出版一本关于长城的书。
它主要意味着,在法律保护的商品范围内,其他经营者不能以容易造成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长城标识。
同样,一家企业注册了某个花形商标,并不意味着普通人不能在家中使用相似花纹,也不意味着古建筑必须拆除相似窗格。
它保护的是特定商业标识在核准类别中的识别功能。
所以,遇到商标纠纷,不能只问,“这个图形以前有没有人用过?”
还要问,“注册的具体图形是什么?”“注册在哪些类别?”“被诉方把什么图形用在了哪些商品和服务上?”“双方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同、类似或者存在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的联系?”
离开这些具体边界,讨论“某个图形归谁”,通常会把商标权夸大成一种并不存在的文化所有权。
大前提四
注册商标在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以前,原则上仍然是一项有效权利
很多网友提出,LV的这个图形不应该注册成功。这个问题可以讨论,而且可能是非常重要的制度问题。但这里还需要区分两个不同层次。
第一个问题是,这件商标是否应该继续有效?
第二个问题是,在它仍然有效的情况下,他人实施了某种商业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前一个问题主要处理商标本身的合法性。后一个问题处理其他经营者是否越过了现有权利边界。它们不能完全混在一起。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某人取得了一份房屋产权证。邻居认为这张产权证的登记范围有错误,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更正或者撤销。但在产权证被依法纠正以前,邻居不能仅凭“我认为它登记错了”,就直接把房子拆掉或者占为己有。
商标也是一样。认为一件商标缺乏显著性、使用公共资源或者注册不当,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无效宣告或者撤销申请。
但在商标仍然有效时,它仍然是法院处理侵权纠纷时必须面对的权利基础。
这并不意味着注册结果永远正确。法律本身就允许商标被无效、撤销或者限制保护。它只意味着:对现有权利的挑战,也要通过规则完成,而不能只凭舆论宣布它不存在了。
大前提五
商标法管的不是“能不能用这个图案”,而是有没有把这个图案用于识别商业来源
同一个图形,在不同场景中,法律意义可能完全不同。
一朵花出现在古建筑窗格上,是建筑装饰。
出现在博物馆展览中,是文化展示。
出现在一个人的家用窗帘上,是生活使用。
出现在一幅绘画里,是艺术表达。
但如果它长期、突出、统一地出现在企业的门店、账号头像、产品包装、宣传材料和商业周边上,它就可能承担识别品牌来源的功能,它就是商标性使用,不是生活使用。
现行商标法将“商标的使用”定义为:
把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这里的关键不是“这个图形好不好看,能不用用来装饰”。
而是消费者看到这个图形时,会不会把它当成判断商品或服务来自哪家企业的线索。
举个例子。一家餐厅在墙角挂了一幅荷花画,主要是为了装饰环境,这幅荷花画未必是商标。但如果餐厅把同一朵荷花放在招牌中央、菜单首页、外卖包装、会员卡、员工服装和官方账号头像上,长期反复使用,它就越来越像一个品牌标识。
装饰和商标有时会同时存在。一个图形可以既有审美功能,也有识别来源的功能。不能因为它“也很好看”是装饰,就否认它可能同时被当作商标使用。
大前提六
商标侵权中的混淆,不只包括把A公司误认成B公司
这是本案中最容易被误解的一个前提。
很多人说,我看到茉莉奶白,从来没有认为它是LV开的。
但商标法中的混淆,并不只包括最直接的“张冠李戴”。它还包括消费者虽然知道商品来自A公司,却误以为A公司得到了B公司的授权,或者双方存在联名、合作、投资、许可等特定关系。
比如,一家酒店突出使用一个与知名体育品牌近似的标识。
消费者可能并不会真的认为酒店这个运动品牌开办的,但如果他误以为这是双方有合作或者授权,仍然可能发生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和误认。
因此,判断混淆时不能只问,“消费者会不会把这杯奶茶当成LV生产?”
还要问,“消费者会不会认为茉莉奶白与LV之间存在联名、授权或者其他商业关系?”
这也是为什么,商品价格不同、企业规模不同、主营业务不同,并不当然排除混淆。
在品牌联名普遍存在的商业环境中,在一家公司的产品服务范围越来越广的情况下,一个卖箱包的品牌与一家餐饮企业发生合作,并不是消费者完全无法想象的事情,也是正在发生的商业合作事实。
大前提七
近似标识并不自动构成侵权,必须结合商品类别、使用方式和混淆可能性
法律并不是看到两个图形有点像,就直接判定侵权。一个完整的侵权判断,通常需要把几个条件连在一起。权利人拥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对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了标识;使用发生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双方标识相同或者近似;这种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根据本案所适用的2019年修正商标法,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这里每一个条件都重要。
例如,两家企业都用了圆形,不等于一定侵权。
两个图形十分接近,但使用在完全不同、毫无关联的领域,也不一定构成普通商标侵权。即使商品相似,如果标识差异明显,消费者不可能产生误认,也未必侵权。
法律判断不是只看一张对比图。它要把权利、标识、商品、使用方式和消费者认知连起来。
到这里,本案最核心的大前提才完整出现:
如果一项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其他经营者未经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把相同或者近似标识作为商业识别标志使用,并且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商品来源或者双方之间存在特定商业关系,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并承担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只有接受这个共同语言,我们才可以进入具体案件的具体事实讨论。
三、把大前提放在桌面上,再看本案的小前提
需要先说明的是,以下分析以目前流传的判决书文本为基础。
由于这份文本并非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平台,本文将其称为“网传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并仅讨论文本中呈现的事实和推理,不对文本的公开状态、完整性以及案件后续审理结果作额外判断。
现在要做的,不是继续表达立场,而是按照前面的大前提,从大量信息中筛选真正与法律判断有关的小前提。
小前提一
LV主张的不是抽象的“四瓣花”,而是七件具体注册商标
根据判决书,LV在本案中主张保护七件注册商标。
这些商标仍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涉及餐厅、咖啡馆、包装纸袋、杯具、珠宝首饰、帽子、手机壳、香味蜡烛等商品和服务。
这项事实对应的是前面第三、第四个大前提。商标权有具体图样和具体类别;在被依法无效或者撤销以前,它是一项需要被正视的现有权利。
因此,本案不能被简单概括为,“一个卖包的企业,拿箱包商标去告一家奶茶店。”至少从网传文本看,LV主张保护的类别并不限于箱包。这并不直接证明LV一定胜诉。但它意味着,“双方行业完全无关”不能作为无需分析便可成立的前提。
小前提二
茉莉奶白对被诉图形的使用,不只发生在一只奶茶杯上
根据判决书,被诉图形被用于茉莉奶白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微博、小红书、抖音等官方渠道。
它还被用于账号头像、门店装潢、奶茶杯、包装纸袋、宣传图片,以及保温袋、手机壳、帽子、方巾、耳饰、手提包、香薰和蜡烛等周边商品。
这项事实对应第五个大前提。一个图形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要看它在商业系统中承担什么功能。如果一个图形只偶然出现在一款包装的边角,装饰性判断可能更强。但如果它反复出现在企业头像、店面、杯身、包装和周边上,法院就有理由追问:它是不是已经成为品牌识别系统的一部分?
所以,网友所举的窗花、墙砖、人民币纹样和古典建筑,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小前提。
这些物品即使存在相似视觉元素,也不等于它们在相同商业场景中被用来识别一家经营者。
小前提三
被诉使用覆盖的范围,与LV部分注册类别存在直接或者较强的关联
根据网传判决书,LV的相关注册类别包括咖啡馆、餐厅、纸袋、杯具、珠宝、帽子、手机壳和香味蜡烛等。
茉莉奶白被诉使用的范围也包括餐饮门店、饮品杯、包装纸袋、耳饰、帽子、手机壳、香薰和蜡烛等。
这意味着,本案并不只是抽象比较“奢侈箱包”与“平价奶茶”。其中一部分商品存在直接对应;另一部分则需要判断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对于餐饮部分,判决书认为,虽然咖啡馆、餐厅与奶茶饮品在分类中存在差别,但二者都围绕向消费者提供饮品和餐饮服务展开,在消费对象、功能用途和经营场景上具有较强关联。
这个认定可以讨论。
比如双方价格、门店位置、消费目的和消费群体是否差异巨大,是否足以降低混淆概率。但正确的争议方式应当是讨论“关联性究竟强不强”,而不是直接把案件压缩成“卖包的不能告卖奶茶的”。
小前提四
网传判决书认定两个图形构成近似
茉莉奶白一方主张,被诉图形来源于茉莉、白兰、栀子和桂花等“东方四白”,花瓣弧度、设计过程和文化表达均与LV不同。
LV一方则认为,两个图形都采用四瓣实心菱形和中心空心结构,元素组合、构图特点和整体视觉效果高度接近。
判决书最终采纳了后者的主要意见,认为双方图形在设计风格、元素布局和线条勾勒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近似。
这里需要注意,设计来源不同,不一定意味着商标不近似。两个人可以分别独立设计,却偶然得到近似标识。反过来,设计灵感相同,也不一定意味着最终标识近似。商标近似主要观察的是消费者最终看到的标志,而不只是设计者内心怎样解释创作过程。
举个简单例子。两家餐厅分别说自己的红色圆形标志,一个来自太阳,一个来自苹果。它们的设计故事不同。但如果最终呈现的图形、布局和视觉效果几乎相同,设计故事不能自动排除消费者混淆。
当然,公共文化元素的存在仍然具有意义。
如果一个图形主要由常见花瓣、几何形状组成,它的独占范围通常不应被理解得无限宽。
真正需要判断的是,茉莉奶白使用的究竟只是同一种公共标识,还是已经接近到进入LV具体商标的保护范围。
小前提五
市场上出现了“LV联名”“LV同款”等关联性表达
根据判决书,部分平台用户在看到茉莉奶白相关包装或者周边后,使用了“LV同款”“这是和LV联名了吗”“感觉是LV给的高级感”等表达。判决书把这些评论作为判断关联关系混淆的事实材料之一。
这项事实对应第六个大前提。混淆不只包括把茉莉奶白认成LV,还包括误认为双方存在联名、授权或者其他商业联系。
但是,这里也存在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问题。“看起来像LV”,不一定等于“我相信它获得了LV授权”。
网络语言中存在调侃、夸张、反讽和审美类比。
因此,几条或者一批评论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证明法律意义上的混淆,需要结合评论数量、语境、代表性以及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判决书还记载,茉莉奶白提交了两份社会调查报告,但法院认为其采用随机拦截方式,调查对象不确定,并且不符合商标隔离比对原则,因此未予采信。市场调查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发现消费者是否实际混淆的实证方法,但需要在调查问卷设计、调查执行方法、调查统计方法方面有高度专业性,符合商标法的需求,才能采用。这也是需要继续讨论的,什么样的市场调查才是有效的,法律能认可的。
小前提六
茉莉奶白在收到律师函后仍继续使用相关标识
根据判决书,LV于2024年8月两次向茉莉奶白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相关使用。判决书文本记载,茉莉奶白确认收到律师函后,仍继续推出带有被诉标识的产品和周边。
这项事实不能直接证明两个商标一定近似,也不能代替混淆判断。
但它可能影响另外两个问题,一是茉莉奶白的主观过错程度;二是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赔偿责任应当如何确定。
这就是法律筛选事实的意义。
同一项事实,不是什么问题都能证明。收到律师函后继续使用,不能反过来证明商标一定有效、两个图形一定近似。它主要是在侵权成立后,影响责任大小。
四、把大前提与小前提连接起来,法院的推理是怎样形成的
到这里,我们才真正具备了讨论结论的条件。
可以把整个推理拆成五步。
有没有一项需要保护的现有权利
大前提是:合法注册且仍然有效的商标,在核定商品和服务范围内依法受到保护。
小前提是:根据判决书,LV主张的七件商标仍在有效期内,覆盖餐饮、包装、杯具、首饰、帽子、手机壳、蜡烛等类别。
由此可以得出第一个中间结论:本案存在可以成为侵权判断基础的注册商标权。这一步并没有回答保护范围有多大。它只是确认,案件不是建立在一个完全不存在的权利上。
茉莉奶白有没有实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大前提是:只有将标识用于商业活动并发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才属于典型的商标性使用。
小前提是:被诉图形被长期、重复地用于企业头像、门店装潢、饮品杯、包装、宣传材料和多种周边商品。
由此可以得出第二个中间结论:判决书有理由将这种系统性使用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而不仅是偶然装饰。
这也是为什么“我家墙砖上也有类似图案”不能直接反驳案件结论。家用墙砖通常不承担识别一家连锁企业的作用。
第三步
双方的商品和服务有没有进入同一或者类似范围
大前提是:近似标识只有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并且容易造成混淆时,才会进入普通商标侵权的核心判断。
小前提是:双方在餐饮服务、包装纸袋、杯具、首饰、帽子、手机壳、香味蜡烛等部分领域存在直接重合或者关联。
由此可以得出第三个中间结论:至少不能仅以“LV主要卖包、茉莉奶白主要卖奶茶”为由,排除商品和服务关系。
真正需要继续讨论的是:哪些商品直接相同;哪些商品只是类似;餐饮服务之间的关联是否足够强;高端品牌与大众茶饮在消费场景上的差异,能否显著降低混淆概率。
第四步
两个标识是否近似,并且是否容易造成混淆
大前提是:标识近似本身还不够,还要结合具体使用环境判断是否容易使消费者误认来源或者商业关系。
小前提是:判决书认定双方图形在布局、线条和视觉效果上基本相同;茉莉奶白又将图形广泛用于品牌系统;市场中出现了“联名”“LV同款”等表达。
由此,网传判决书得出第四个中间结论:
消费者即使不会把茉莉奶白直接认成LV,也可能认为双方存在联名、授权或者其他特定关系。
这是整个案件中最关键,也最值得被仔细检验的一步。
因为前面几步主要是在确认权利和行为,而这一步决定行为是否越过了权利边界。
专业讨论真正应该集中在这里:
LV单独四瓣花图形自身的显著性有多强?
LV整体品牌的知名度,能否直接转移给其中一个图形元素?
双方文字商标和整体门店环境,是否足以排除混淆?
网络评论是在表达相似感,还是在表达真实的授权误认?
茉莉奶白提交的市场调查,是否应当被完全排除?
这些问题都可能影响最终结论。
第五步
如果侵权成立,应当承担多大责任
大前提是:商标侵权成立后,侵权人可能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等责任;赔偿应当尽量与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或者法定、裁量因素相联系。
小前提是:茉莉奶白使用范围较广、门店数量较多,并且在收到律师函后继续使用;但其经营收益显然也来自产品、门店、供应链、文字品牌和经营能力,不能全部归因于被诉图形。
根据判决书,LV主张5000万元经济损失,法院没有全额支持,也没有把加盟商全部经营利润直接认定为茉莉奶白公司的侵权获利。
判决书最终参考加盟费用、门店规模、品牌管理费以及图形商标贡献度,裁量确定1000万元经济损失及30万元合理开支。
这说明,判决书并没有认为,茉莉奶白所有利润都来自这个图形。但这不意味着赔偿计算已经没有讨论空间。
例如:为什么商标贡献度不低于10%?哪些门店、哪些时间段被纳入计算?加盟费与被诉图形之间存在多强的因果关系?没有使用被诉图形的产品是否充分扣除?这些问题都可以独立于“侵权是否成立”继续讨论。
一个人完全可以认为侵权成立,同时认为赔偿计算需要更详细的说明。
五、为什么很多网络争议没有真正碰到这个案件
现在再回头看网络上的一些观点,就会发现,很多争论并不是事实错误,而是使用了与案件完全不同的大前提。
“中国古代早就有这种纹样”
这个说法主要回答的是文化来源问题。
进入商标法后,它需要被转换成,LV的具体商标是否具有足够显著性?公共元素的存在是否应当缩小其保护范围?茉莉奶白使用的是相同公共母题,还是已经近似到进入具体商标的保护边界?只有完成这个转换,文化来源才能成为案件中的有效论据。
“我喝奶茶时从没想到LV”
这个说法反映了一个消费者的真实体验。进入商标法后,它需要被转换成,相关公众整体是否会误认商品来源?是否会误认为双方存在联名、许可或者合作?完整的文字商标、价格差异和消费场景,是否足以排除关联性混淆?个人没有混淆,是一个事实。但它不能自动代表所有相关公众。
同样,几条网友说“像LV”,也不能自动代表全部消费者。法律要处理的是整体概率,而不是挑选最符合某一方立场的个体感受。
“LV为什么不去告苏州园林和窗花”
这个问题主要忽略了商标性使用的大前提。古建筑纹样主要承担装饰和文化表达功能。连锁企业把图形持续用于门店、头像、包装和商业周边,则可能承担来源识别功能。法律并不是禁止图形存在。它限制的是特定商业使用。所以,正确的问题不是,“世界上还有没有相似花纹?”而是“被诉方是否把近似图形当成了商业标识?”
“LV在其他国家也打输过官司”
外国案件当然可以参考。但在进入本案前,还要确认,是不是同一件商标?是不是同一种使用方式?是不是同一商品类别?商标在当地是否有效?当地法律采用什么侵权标准?对方提出了哪些证据?法院为什么判决?
仅仅知道“LV在国外输过”,就像知道某个人以前打输过一场合同官司,便推断他以后所有诉讼都应该输。
它不能代替对本案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分析。
六、理性看待案件,不是要求公众接受所有结论
建立法律大前提,并不是要用专业术语压住公众。
也不是说,只要法院作出判断,所有人就必须停止思考。
恰恰相反。
只有先承认共同的大前提,批评才能真正有力量。
例如,可以质疑——
判决书是否高估了单独四瓣花图形的显著性;
是否把LV整体品牌知名度过多移植给某个单独元素;
是否低估了“茉莉奶白”文字标识对消费者的区分作用;
是否把网友的审美联想过度解释为商业关系混淆;
是否过于轻易排除了消费者调查;
是否把咖啡馆与大众茶饮之间的关联判断得过宽;
是否充分说明了1000万元赔偿与被诉图形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些都是真正进入案件内部的质疑。
它们不是在说:“我不喜欢LV,所以LV不该赢。”
而是在说:“即使按照商标法的共同规则,这个具体环节仍然可能判断得不够准确。”
这两种批评,看起来都在反对结论,质量却完全不同。
前一种只是立场。后一种才是论证。
七、通过这起案件真正需要建立的共识
关于LV与茉莉奶白,公众不需要形成完全一致的结论。
有人可以认为判决书的侵权认定总体合理。有人可以认为侵权成立,但赔偿过高。也有人可以认为,法院对单独图形显著性、商品类似和关联混淆的判断仍有明显问题。
这些都可以讨论。
但讨论至少应当建立在几项共同认识上。
第一,公共文化元素和具体注册商标不是同一个概念。
第二,商标注册不等于获得一个符号的全面所有权,而是在特定商品、服务和保护范围内取得排他权。
第三,认为商标不应注册,应当进入显著性、禁止条款、在先权利或者无效程序,而不能只靠情绪宣布权利不存在。
第四,一个图形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要看它是否在商业活动中承担来源识别功能。
第五,混淆不只包括把A认成B,还包括误认为双方存在联名、授权或者其他商业关系。
第六,近似图形并不自动侵权,还必须结合商品服务关系、实际使用环境和混淆可能性综合判断。
第七,侵权是否成立和赔偿多少,是两个可以分别讨论的问题。
这些不是替LV准备的规则,也不是专门用来约束茉莉奶白的规则。
今天,外国企业可以依据这些规则保护在中国注册的商标。
明天,中国企业走向海外,也需要当地市场用稳定的规则保护它的商标。
规则真正的价值,就在于它不能随着当事人的国籍、规模和公众好感随意变化。
法律三段论也不是一种远离普通人的专业技巧。它只是在提醒我们,在判断一个具体的人、一家公司或者一场诉讼之前,先问清楚大家共同遵守的规则是什么。然后结合共同遵循的规则作出可以被检验的判断。
这才是一场公共法律事件真正值得留下的东西。
封面来源 | AI生成 排版 | 布鲁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