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3 年 3 月至 2024 年 5 月,两名网络主播为博取直播间流量、提升账号人气,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明知内容纯属虚构的前提下,长期通过短视频平台开展直播、发布短视频散播不实内容。二人捏造某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工作人员虐待大熊猫、采用电击方式获取大熊猫精液、依托熊猫资源大肆牟利,还编造科研人员违纪违法被查处的虚假情节,持续煽动网民对涉事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线上辱骂、批量投诉举报。两名被告人分工明确,主犯负责出镜直播、剪辑发布短视频,辅助人员统筹直播间运营、配合造势引流。
经司法机关完整统计,二人累计开展直播 180 余场,发布短视频 90 余条,全部内容累计浏览、观看总量突破 54 万次;短视频互动数据中评论 9521 条、点赞 46404 次、转发 1245 次。虚假信息大范围扩散后,大量不明真相网友持续电话、线上留言滋扰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一线科研人员日常工作被迫中断,机构社会声誉遭受不可逆损害,直接导致大熊猫人工繁育国际科研合作项目全面停滞,线上舆情失控进一步传导至线下公共管理秩序。两名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备法定从宽量刑情节。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作出(2025)川 0181 刑初 69 号刑事判决,主犯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辅助参与者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该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白某红、徐某寻衅滋事案。
本案完整裁判要旨:对于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中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的认定,应当结合虚假信息内容、传播度以及对现实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网络平台编造、传播熊猫相关虚假信息,是否达到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的定罪标准,能否适用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承办法院裁判逻辑清晰,严格依托刑法及网络犯罪司法解释逐层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 号)第五条第二款作出扩张适用规定,明确编造虚假信息、明知虚假仍在网络散布,或组织他人线上传谣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据此,“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是网络造谣行为入罪的核心门槛,法院裁判时不能单一依靠浏览量、点赞数判断,必须整合虚假信息性质、传播规模、线上线下双重危害综合评判。
本案涉案谣言具备极强舆论煽动属性,紧扣大众喜爱的国宝熊猫题材,极易激发公众共情与对立情绪,二人持续近一年高频次输出不实内容,54 万余次浏览量证明虚假信息已突破小众圈层,形成全网扩散态势,近万条评论充斥对科研机构与工作人员的指责、谩骂,网络空间正常讨论秩序彻底崩塌。更为关键的是,谣言不止停留在线上舆情,直接转化为线下滋扰行为,干扰科研单位正常办公,损害行业公信力,中断国际科研合作,造成现实层面公共管理秩序严重受损。综合线上传播数据、虚假信息危害性、现实损害后果,法院认定二人行为满足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法定要件,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对此点评: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不少自媒体、网络主播存在认知误区,认为网络发言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只要不直接人身殴打、线下聚众闹事,单纯线上造谣不会触碰刑法红线。本案判决清晰打破该错误认知,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司法解释早已将信息网络认定为广义公共场所,线上造谣起哄闹事与线下街头寻衅滋事,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法益侵害本质上完全一致。两名被告人主观上具备明确牟利目的,主动编造、主动传播虚假信息,还刻意煽动网民攻击他人,主观恶性显著;客观上持续长期输出谣言,传播数据规模大、线上线下危害叠加,主客观要件全部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法院定罪不存在法律适用争议。同时法院结合二人认罪认罚情节适度从轻量刑,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严厉打击网络造谣乱象,又兼顾认罪悔罪的从宽空间,裁判尺度公允规范,具备同类案件参考价值。
二、网络寻衅滋事定罪核心标尺:三维度拆解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规则
张万军教授结合本案裁判逻辑,从法理层面拆解网络造谣寻衅滋事罪的核心认定标准,厘清普通网民与违法犯罪行为的边界,区分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层级差异。司法实践中判断网络传谣是否达到入罪标准,需要同时考察虚假信息属性、传播数据规模、现实衍生危害三个维度,三者相互印证、缺一不可,单一维度达标不足以直接认定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第一维度,虚假信息内容本身的社会敏感度与煽动性。刑法规制的网络造谣并非所有不实言论,若仅是个人生活琐事轻微失实、无关公共利益的主观揣测,一般仅构成民事名誉侵权;但如果虚假信息指向公共机构、公共事业、珍稀保护物种、科研行业、公共服务人员,极易撬动公众朴素情感、制造群体对立,就具备刑事追责基础。本案中,被告人捏造大熊猫保护机构虐待国宝、科研人员违规操作牟利的内容,熊猫属于全民关注的珍稀保护动物,相关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生物保护核心职能,此类谣言极易引发全社会愤慨,天然具备煽动网民集体声讨的效果,属于高风险、高危害虚假信息类型。反之,若仅编造私人生活类小道消息,不涉及公共领域,即便存在一定传播量,司法机关通常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不会直接启动刑事追责。
第二维度,虚假信息传播范围与互动数据量化标准。浏览、转发、评论、点赞数据是客观量化舆情扩散程度的直观依据,能够证明谣言脱离私人交流,进入不特定多数公众视野,形成大范围传播态势。本案累计 54 万余次浏览量、千余次转发、近万条负面评论,意味着谣言已经突破主播自有粉丝圈层,扩散至全网陌生网民,形成规模化负面舆情。张万军律师补充说明,司法解释虽未给网络寻衅滋事设置固定浏览、转发数值门槛,但司法实践会参照网络诽谤罪五千次点击、五百次转发的参考标准,结合传播持续时间综合判定。本案两名被告人并非单次随手发布不实内容,而是持续 14 个月、上百场直播、近百条短视频持续输出,属于持续性、重复性造谣引流,传播危害成倍放大,远超出普通单次不实言论的危害程度。需要区分普通网民偶然转发他人谣言与主播主动造谣、持续引流的差异,普通网民不知情随手转发,主观无恶意,一般不追究刑责;但自媒体、主播为流量主动编造、长期散播,依靠谣言博取收益,主观恶性更深,应当从严评价。
第三维度,线上舆情向线下传导造成的现实公共秩序损害,这是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最关键的标尺。单纯网络空间言论争议、短期负面评论,仅扰乱线上网络秩序,多数情形下由平台删帖、网信部门行政处罚即可规制;只有当线上谣言直接引发线下现实损害,冲击实体公共管理秩序,才满足刑法意义上 “严重混乱” 的要求。本案损害后果具备多重现实危害性:其一,科研单位工作人员长期遭受电话、信息骚扰,正常科研、办公工作无法开展,单位运营秩序受损;其二,机构公众形象、行业公信力遭受重创,社会公众对珍稀动物保护工作产生普遍质疑;其三,直接造成大熊猫繁育国际合作项目停滞,损害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国际形象,衍生涉外层面负面影响。三类现实损害叠加,足以证明谣言已经突破虚拟网络边界,实实在在侵害现实社会公共秩序,达到刑事处罚的危害程度。
结合三类维度综合评判,是本案裁判要旨的核心价值,也是全国法院审理同类网络造谣案件统一遵循的裁判思路。不存在仅凭浏览量定罪、仅凭线上争吵定罪的片面裁判逻辑,必须线上线下危害相互佐证,才能避免寻衅滋事罪适用扩大化,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平衡公民言论自由与网络公共秩序保护。
三、自媒体流量变现的法律红线:厘清网络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边界
当前短视频直播行业快速发展,大量自媒体创作者依靠流量、打赏、广告获取收益,部分从业者为快速涨粉、提升直播间热度,刻意选择争议性、猎奇性题材,不惜编造虚假信息制造舆论冲突,本案两名被告人便是典型的流量至上思维牺牲品。张万军教授结合刑法基础理论,梳理自媒体从业者必须严守的三条法律底线,清晰划分合法内容创作与网络寻衅滋事的界限。
首先,言论自由建立在客观真实基础之上,不能以博取流量为目的主动捏造事实。我国宪法保障公民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不包含编造虚假信息、恶意诋毁公共机构、煽动公众对立的权利。自媒体创作者发布内容前,负有基础信息核实义务,对于涉及公共行业、珍稀物种、公职科研人员的敏感内容,更应当多方求证官方通报、权威媒体信息,不能仅凭小道消息、主观猜测就制作短视频、开播传播。本案两名被告人完全跳过信息核实环节,刻意虚构虐待熊猫、工作人员被查处等情节,主观上明知内容虚假仍持续发布,属于主动制造虚假舆情,而非无心之失,主观故意完整清晰,不具备免责空间。即便创作者辩称 “只是猜测、仅供娱乐”,只要内容足以误导不特定公众,引发负面公共影响,仍会被认定主观存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其次,禁止通过煽动网民情绪实施网暴、批量投诉等群体性滋扰行为。网络寻衅滋事罪中 “起哄闹事”,不只包含发布虚假信息本身,还涵盖引导、教唆网民实施辱骂、人肉、集中投诉举报等群体攻击行为。本案被告人在直播、短视频中刻意引导观众前往涉事机构留言举报、指责工作人员,主动制造群体对立,放大谣言危害,该教唆、煽动行为加重了社会危害性,是法院从重考量的情节。普通网民客观陈述合理质疑、理性提出监督意见属于合法监督;但自媒体刻意挑动情绪,组织网民集中攻击单位或个人,就跨越合法监督边界,转化为起哄闹事的不法行为,情节严重直接构成刑事犯罪。
最后,区分民事、行政、刑事三层追责梯度,树立分层合规意识。自媒体不实言论的法律后果逐层加重:轻微不实、未造成大范围传播的,属于民事名誉侵权,受害方可起诉要求删除内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传播范围较大、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未引发线下严重后果的,属于行政违法,网信、公安部门可作出罚款、账号封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如同本案,长期持续造谣、传播规模巨大、引发线下秩序混乱、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害的,上升为刑事犯罪,需承担有期徒刑等刑罚。不少自媒体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最多只是封号罚款,忽视刑事追责风险,本案判决给出明确警示:流量变现不能以践踏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一旦危害后果达到法定标准,必将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本案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的适用,也为网络违法人员提供清晰悔过路径。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完整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据此下调刑期,体现司法机关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治理思路。对于已经发布不实内容的自媒体,主动删除全部虚假视频、公开发布澄清道歉声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积极消除舆情负面影响,均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若拒不删除、持续发布、刻意对抗调查,则会被依法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