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亳州一起砂石供货合同民事纠纷受到行业从业者关注。个体商户为工程项目供货两年,尾款追偿历经一审、二审均未得到支持,当事人对于案件审理流程、证据采信结果存有异议,后续计划通过再审途径继续维权。
一、两年履约供货,结算阶段产生重大分歧
根据案件材料,2018至2019年期间,刘女士向阜阳顺达建设旗下项目供应砂石建材。交易期间货物现场交付、现场验收签字,许某亚长期驻场负责收货对账,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供货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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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行业交易惯例中,供货商先行开具收据用于企业内部审批,后续分批回款,收据并不等同于款项结清凭证。在尾款结算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
一审庭审期间,项目负责人苗某林表示并不认识经办人许某亚;而二审第二次开庭笔录显示,苗某林当庭认可许某亚属于项目聘用工作人员,负责现场收料、开具收据,企业为其缴纳社保。前后庭审陈述内容出现明显变化。
二、视听证据提交之后,未被审理采信
庭审中刘女士提交工地现场视频材料,视频记录了苗某林与许某亚在工地沟通管理事务的画面,当事人希望以此佐证许某亚的履职身份。该组视听证据最终未被裁判采信,这也是当事人主要的异议点之一。
三、当事人对一审审理时间节点存在争议
一审庭审结束时间为11月28日下午,判决书出具日期为12月4日,除去周末仅间隔4个工作日。当事人主张:判决出具时间早于举证期限截止时间,自己整理的补充对账材料无法提交质证,诉讼权利未能得到保障。
依照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举证、质证的法定权利。对于该时间节点的争议,当事人希望通过法定监督渠道进行核查。
四、账目核对复杂,中小供货商举证存在现实困难
涉案企业存在多笔转账、跨项目付款记录,账目拆分混杂。当事人表示,建筑企业掌握完整财务凭证,作为个体商户在举证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希望审理可以结合行业交易习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当事人提起上诉之后,二审对部分金额认定作出调整,但并未改变最终结果,一审程序方面的争议也没有得到纠正。多名建材行业经营者表示,这类供货纠纷也是小微商户普遍遇到的经营难题。
五、当事人后续维权途径
刘女士表示供货事实真实完整,单据、流水、视频材料齐全,接下来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并向司法监督部门提交诉求:
1. 核查一审举证期限相关审理流程问题;

2. 重新核验视频证据、庭审笔录、供货单据;

3. 核查庭审陈述前后不一致的相关情形;

4. 结合建筑行业交易惯例,维护个体经营户合法权益。
商事纠纷应当依托法定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选择走法律救济途径继续主张自身债权。小微企业营商权益保障,也是商事审判长期探讨的话题。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全部来自当事人提供的判决书、庭审笔录以及交易单据,仅客观转述当事人的案情自述以及维权主张,不代表任何评判结论。案件最终结果以司法机关生效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