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食药案件的律师都有个直觉:拿到检测报告,一看检出了"有毒有害物质",就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靠;一看是"指标超标",就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上靠。

这个直觉不能说错,但太粗糙。

粗糙到什么程度?——两罪法定刑起步差了好几年,你靠直觉定方向,等于拿当事人的刑期赌概率。

最近翻了几个申诉案,发现大量定性争议都出在同一个地方:大家把"检出什么"和"怎么来的"混为一谈了。今天把这个问题拆透。

两罪真正的分界线,不在检测数值里

先把通说摆出来,再拆它的漏洞。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风险来源于人为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人主动往食品里加法律禁止使用的物质,比如罂粟壳、硼砂、工业添加剂、违禁农药。

这是行为犯,原则上有行为就入罪,法定刑起步更高。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风险来源于食品本身品质不达标,不存在人为掺入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常见的:腐败变质、微生物超标、农药残留超限、病死畜禽肉。

这是危险犯,必须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才构罪。

教科书讲到这里就结束了。但实务的坑,全在"分界线"附近。

第一个坑:超限量 ≠ 超范围

很多人会说:“合法食品添加剂超出国家标准限量使用,归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范畴。”

这句话只对了一半。

GB 2760 里有两种"超标",性质完全不同:

超限量使用:这种添加剂在这类食品里允许用,但你加多了。比如面包里加防腐剂,国标允许加 0.5g/kg,你加了 1g/kg。这种通常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没问题。

超范围使用:这种添加剂在这类食品里根本就不允许用

比如在馒头里加柠檬黄,柠檬黄是合法添加剂,但馒头不在它的使用范围内。这种情况在实务中争议极大——有的地方直接按有毒有害定,理由是"国家明令禁止在该类食品中使用"。

年轻律师最容易在这里翻车:看到"合法添加剂"四个字,就想当然往轻罪上靠。结果开庭时公诉人拿出一份"超范围使用 = 禁用 = 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逻辑链,你当场就被动了。

辩护的抓手在哪里?——回到司法解释原文。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是"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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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那个前提:必须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是所有"禁用"的东西都天然属于"有毒有害"——有些是工艺原因禁用,有些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后禁用,禁用理由不一样,定罪逻辑就不一样。

第二个坑:检出 ≠ 掺入

这是辩护空间最大、但最容易被忽略的一个点。

检测报告说"检出罂粟碱"——不等于行为人往食品里加了罂粟壳。

检测报告说"检出甲醛"——不等于行为人往食品里加了甲醛。

检测报告说"检出三聚氰胺"——也不等于行为人主动掺了。

为什么?因为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有很多种:

  • 可能是原料自带的:比如种植环节土壤里有残留

  • 可能是环境带入的:比如加工设备清洗不彻底

  • 可能是自然产生的:比如某些食材自身代谢会产生微量甲醛

  • 可能是上游污染的:比如供应商的原料就有问题,下游不知情

“掺入"是个行为要件,得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动实施了添加行为。不能从检测结果倒推"检出了就是加了”——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我见过一个案子,腐竹里检出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一审判了有毒有害食品罪。二审律师找了食品科学的专家辅助人,证明腐竹在高温烘干过程中,蛋白质和添加的合法添加剂发生反应也会产生微量类似物质。最后改判了。

这个案子的启示就一句话:检测报告只能告诉你"有什么",不能告诉你"怎么来的"。后者才是定罪的关键。

第三个坑:销售者"明知",不是一句"应当知道"就能打发的

上游如果定了有毒有害食品罪,下游销售者是不是跟着定?

不一定。关键看销售者是否"明知"。

"明知"在实务中怎么认定?不是靠公诉人一句"作为食品从业者应当知道"就够了。要看具体行为:

  • 进货渠道是否正规?有没有查验供货商资质?

  • 索证索票齐不齐?有没有进货查验记录?

  • 进货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

  • 有没有被行政机关提醒、责令整改过?

  • 同行业对这个问题的普遍认知程度如何?

这些才是辩护时真正要打的仗。

一个做了十几年生意的老商户,进货从来不索票,价格还比市场价低三成——你说他不知情,很难。

但如果一个刚入行的小超市,供货商证照齐全、价格正常、有正规票据——你说他"明知",也站不住脚。

回到最开始的问题:两罪到底怎么区分?

总结一下,不是看检测报告里有什么,而是按这个顺序往下查:

第一步,查:这个有害物质是人为掺进去的,还是食品本身变质、超标、自然产生的?人为掺入才可能定有毒有害。

第二步,查性质:如果是人为加的,加的这个东西本身是不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是所有禁用物质都算。

第三步,查主观:如果是销售环节,行为人对上游的添加行为到底知不知情?有没有证据支撑?

三步走完,罪名才定得下来。少走任何一步,都是在拿刑期开玩笑。

食药环案件有个特点:检测报告一出来,数字往那一摆,很容易让人产生"铁证如山"的错觉。但辩护的机会,恰恰就藏在"数字不会说话"这件事里——数字只能告诉你结果,过程还得靠人去查。

下次再拿到检测报告,别急着定性。先问自己三个问题:哪来的?怎么来的?当事人知道吗?

问完了,再决定辩什么。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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