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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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执行实务中,大量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法院暂缓强制执行后,案件处于“搁置状态”,可趁机转移、隐匿名下财产,即便后续违约,也仅需恢复民事执行,不会涉及刑事犯罪。
那么,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转移、隐藏财产,能否构成拒执罪?
最高院入库案例《彭某等拒不执行判决案》中明确:
执行和解协议不免除被执行人的法定执行义务,和解期间恶意转移、隐藏财产,规避生效判决履行的,属于典型“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案焦点为,关于转移、隐藏财产等行为发生于执行和解阶段是否构罪的问题。
本案中,某铜业公司与某铸造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彭某(系某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某铜业公司的对公账户已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为使该公司的收入款项不被执行,分别于2022年10月8日、18日用彭某1的私人账户接受、转移甘某转入的某铜业公司铜精砂预付款170万元,且未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报备,致使庐江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21)皖0124民初4540号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一般应从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而不是从执行立案时起算。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本案是在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被申请执行人在此阶段转移、隐藏财产,应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
【裁判观点简析】
其一,执行和解不免除法定履行义务。执行和解协议属于当事人自主达成的民事约定,仅变更债务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不会消灭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与强制执行力,被执行人的履约义务始终存续。
其二,主观恶意是入罪核心。区分普通履约违约与刑事拒执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逃避执行的主观故意。彭某等人假借和解拖延执行,同步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足以证实其自始拒绝履行判决义务的主观恶意,并非单纯经营困难、无力履约。
其三,结果达标即属情节严重。行为人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直接导致生效判决彻底无法执行,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执行秩序,完全符合拒执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入罪标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申请执行人发现对方暗中转移、隐匿资产,可固定证据,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执刑事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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