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本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华东师范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执业二十余年,专注涉税、走私犯罪辩护,办理实质无罪(撤销、不起诉等)案件20余件,承办的二审案件发改率逾50%。2024年起创办“涉税犯罪高级研修班”,已连续举办五期,并在中国政法大学开设税收犯罪刑事司法实务课程。我们最初见面,是2025年在西安的一次研讨会上。2026年6月,我们在北京启邦律所的研讨会上再次重逢,相谈甚欢。2026年7月12日,湖北大悟,他是郭广辉的辩护人,我是自带干粮去旁听的公民兼友军。于是,就有了这个开庭间隙断断续续进行的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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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块:跌宕人生与职业抉择(关于成长与初心)

吴老丝:辛律师,您好。从您的履历来看,您并非“科班”出身,甚至早年经历了考学被顶替、公考第一却落榜的“两大坎坷”。现在回头看,这些挫折对您后来的律师执业生涯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是磨砺了心性,还是让您对“公平”有了更切肤的理解?

辛本华:我出生在山东农村。我们老家一直有“有熟人好办事”“城里有人好做官”的传统认知,小农意识不觉得这有什么不正常。我出生的年代,农村人只有两条出路——当兵和考学,而当兵也要找人花钱,只有考学才是唯一公平的路。我一直成绩不错,初中始终是年级第一,但家境贫穷,读中专、分配工作是农村孩子的第一选择,家里还有一个弟弟,也只能如此。

1993年中考,我在全镇排名第二,填报南昌铁路运输学校——那时铁路职工工资两三千,教师才一二百元。但别人都拿到录取通知书了,我还杳无音讯。校长亲自骑自行车来我家报信:“辛本华没有录取上,你们抓紧去找找吧。”全家都懵了——以前听说谁家孩子被顶替只是故事,现在轮到自家头上。全家四处奔走,从市教委到招生办一路推诿。最后找到分管教育的副市长,他亲自过问后反馈:省外录取已结束,安排我去本市新成立的委培学校——本来可以不花钱上统招的分数,结果花了六千块钱委培费。据后来了解,市教委招生办主任和副主任都被处分调离了,但给我造成的伤害无人负责。后来听说,我的名额被一个干部子弟顶替了,那人后来也没混好,又回来日照找我合作,我心里想,你坑我这么惨,我怎么可能跟你合作?

上中专后我并不甘心。知道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后,决定读中专的同时报考自考。1995年暑假,我在新华书店发现北京大学出版社的《民法学(第二版)》,主编是郑立和王作堂教授,定价16元。我在书店翻了一两个小时,觉得也不难理解,但价格太贵没舍得买。回学校后一直惦记,就让同学帮我买回来,课余花了一周读完了——觉得法律没那么难学,于是决定取得金融专科后再自学法律本科。这本《民法学》至今仍陪伴左右,搬家多次从未丢弃。我非常感谢邓小平同志——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鼓励自学成材”,给了无数人圆大学梦的机会;也感激全国自考委,组织了全国最顶级的法学专家编写自考教材,沈宗灵、高铭暄、陈光中、罗豪才……这些熠熠生辉的名字,都是我们自学考试教材的主编。

1993年国务院公布的《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逢进必考”。我从取得专科后多次报考,多次进入面试,一直在陪跑。2002年报考莒县信访局法律专业岗位,笔试面试双第一,比第二名高出好几分,体检政审都过了,还是无缘。我就想:中考被顶替,公务员双第一都不能录取,怎么这么多不公都落在我一个人身上?于是下定决心:不再考公务员,做律师,凭自己本事为弱者发声。两次挫折让我从一个温顺的人变成坚持原则、不轻易妥协的人。目标一旦确定,就不认输,一定要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

吴老丝:在经历了两次重大挫折后,您决定“从此不再考公,专职做律师”。这个转向是出于对体制的失望,还是更积极地看到了律师职业在实现个案正义上的独特价值?

辛本华:两次挫折深深影响了我的性格,从准备面试考题的时候我就意识到自己不适合体制内了——我这种讲原则、不妥协的性格,在体制内会很难受,只是家境原因还要追求一个稳定。我这个人目标一旦确定,就不认输,一定要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走自己选择的路,不会任由他人摆布。国外影视剧中律师的形象也深深影响了我——做律师可以选择客户,既能享受精神价值,又能获得比公务员更高的收入。特别是二十年前,老百姓对律师非常尊重,我觉得老百姓需要我,我也需要这个内心追求的职业。

吴老丝:从山东日照到上海,从“万金油律师”到“专做刑事”,这一地理和专业的双重跨越,最初的驱动力是什么?是北京学习时某个瞬间的触动,还是对职业天花板的清醒认知?

辛本华:我在日照接触了一些小刑事案件,基本都是普通罪名。我判断不会判实刑的最终都解决得比较好,判断没机会出来的也基本符合预判,当事人都对我很佩服。2012年,我和赵世玉律师一起去北京参加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辩班”,从此一发不可收拾。日照是熟人社会,啥事都想找关系,天天喝酒吃饭,觉得成功靠人脉而不是专业能力。我做过一些案子积累了经验,觉得可以出去闯一闯,在日照天花板太低,不想给人生留遗憾。当时去北京执业受限,就选择了去上海。

2014年我去上海时就有1.7万名律师了,如果什么业务都做,我要和1.7万律师竞争;如果只做一个专业,只需和上千人竞争即可。去北京的学习让我认识到原来刑事案件还可以这么做,刑事律师之间也更团结、更相互认同,于是决定专门做刑事。

吴老丝:您提到在日照做“万金油律师”时在当地已小有名气,放弃这一切去上海“二次创业”,当时最大的顾虑是什么?家人支持吗?

辛本华:我在日照成长期间得到很多同行帮助,特别是赵世玉和刘长忠律师。当时物价还低,一年有十万收入全家日子就过得去。我离开日照前三年平均创收三十万左右,逢年过节别人送的东西冰箱都放不下,家人都不支持我出去。我去上海之前心里没底,但想大不了从头再来——至少七年经验不是从小白开始,给我一些底气。实在不行就做法务养家糊口,但不到最后关头我绝不会放弃。现在想想,年轻和闯劲就是我最大的本钱。我不断去全国各地学习交流,反复思考后觉得不出去会一直遗憾。终于有一天太太想通了,我马上订机票飞上海,入职盈科——当时盈科上海只有四百人左右,去年已超过一千三百人。虽然被老梅坑了一下,但我确实是盈科的受益者。在盈科的十二年,是我成长的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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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块:深耕专业与品牌塑造(关于专业化路径)

吴老丝:您将业务方向锁定为刑事辩护,坦言是因为“上海竞争激烈,不专业就活不下来”。在您看来,2014年的上海刑事法律服务市场与现在相比,专业化程度有何本质不同?

辛本华:2014年时上海律师才1.6万余人,后来每年大约增长两千余人。当时专门做刑事的律师并不多,检法辞职出来的也少,上海人遇到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地区,付费意愿更强。但从2016年以后,检法辞职出来做律师的多了,他们办案经验丰富、熟悉体制,刑事业务竞争更激烈了,但市场也更火了。2020年疫情以来,我借机做了很多动物犯罪案件,多数得到重大减轻处理,有些案件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只有一个二审接手的没帮到客户,刑期十年半被二审维持,但家属仍信任我,委托我代为申诉,目前案件正在最高法环资庭审查,我相信会再审一定会改判。近几年律师队伍爆涨至八九十万,市场和业务却有所萎缩。只有真正的专业化,在边缘地带、交叉地带、空白地带发力,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精”,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吴老丝:从刑事辩护的“万金油”到聚焦“涉税、走私、动物犯罪”等细分领域,您是基于怎样的市场判断和个人兴趣做出的选择?为何偏偏是涉税和走私?

辛本华:我们团队最初叫“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但后来众多检法优秀人员辞职做律师,只做刑事已经不够了——我们的案量永远不可能超过检察官,锻炼机会也没有他们多,倒逼我们必须在更狭窄的赛道提升。选择涉税、走私,是因为这类案件门槛高。走私普通货物罪实际上就是广义的逃税罪,共性大于个性。我学过会计、金融,在企业做过三年会计,懂经济、懂法律、懂经营。检察官虽然学习能力强,但基本没有社会阅历,不了解企业经营的门道,这是他们没法跟我比的——即使检察官辞职出来做律师,也不可能去企业实践。涉税、走私犯罪专业性更强,大多数人只知皮毛,辩护空间明显更大。客户通常有钱、认知到位,不是靠关系能搞定的。一个企业可以不融资、不借款,但没有哪个企业敢说不交税。我的核心思考是:结合自己优势,做别人不会做的、做别人做不好的。我可以卷别人,别人卷不到我。

吴老丝:您提出“专业选择决定案件选择,案件选择反向塑造专业能力”。在从“来者不拒”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转变中,最痛苦或最纠结的一次抉择是什么?

辛本华:这方面我没有太多纠结,最多一些快钱没赚到而已。从农村孩子到在上海站稳脚跟,我已经很满足了。钱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我有所为有所不为,我看不上的客户,给再多的钱也不做。最近几年案件越做越小众化,普通罪名反而少了。一个人饥不择食,不可能专业化和高收费。困难不是退缩的借口,选择很重要,思路决定出路,选择大于努力,选择对了就要坚持。

吴老丝:您创办“涉税犯罪高级研修班”并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授课,从实践者变为传授者。这种“输出”对您的办案思维和理论功底带来了哪些意想不到的提升?

辛本华:2024年初,一位同事建议我办涉税犯罪专题培训班。我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或高校合作,而是独立策划、独立招生,第一期就达到五六十人,远超我“十人开班”的预期。此后在深圳、西安、合肥、上海连续举办,计划今年在北京举办第六期。2025年下半年,我和中国政法大学夏伟副教授、阮晨欣博士一起为研究生开设了“税收犯罪刑事司法实务前沿”课程,每个学期八次课,选课同学四五十名,还有博士生参加。课程专业性强、知识面广,但大部分同学坚持到最后,反响不错。招生本身就是一种宣传,让同行和教授们知道了我在这个领域的影响。输出倒逼输入——备课和授课促使我系统梳理实务经验,提升了理论总结能力。

吴老丝:您提出了“程序上寸步不让、专业上降维打击”的辩护风格。这十二个字在涉税犯罪辩护中,具体是如何体现的?“降维打击”是指对税务专业知识、行业规则的精通吗?

辛本华:目前法定犯领域,司法机关存在严重的教条主义、机械司法——定罪量刑主要看数额,完全背离“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的基本原理。我始终坚持:凡是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考虑进一步实质判断;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即使表面符合构成要件,也不得定罪处罚。涉税犯罪中,很多司法人员抱着过时的行为犯理念,对税款损失有无及多少判断混乱,对因果关系放弃审查,导致处罚范围不当扩大。尽管两高层面解决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部分问题,但基层实践仍然保守,虚开发票罪需不需要税款损失、非法出售和收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不需要造成损失,至今一塌糊涂。

办案中我发现很多检察官和法官确实不懂——尤其搞不清税款损失是否存在、是谁造成的、税务机关应当向谁追缴。如果法官听明白了,通常会做出较大幅度量刑优惠,甚至考虑改变罪名或无罪处理。但当事人一定要提前聘请专业律师,否则二审或申诉效果将大打折扣。对于不愿沟通的,“程序上寸步不让、专业上降维打击”就是必然选择。涉税犯罪通常调查不完整,有利事实不予调查,案卷证据单薄,而客观证据往往对当事人有利。无论是打程序还是打实体,公诉人很难占到便宜。“降维打击”不仅是精通税务专业知识,更是对刑法理论、涉税犯罪、税务、财务、证据、程序的综合运用。只懂税务而不懂法官的思维逻辑,往往是鸡同鸭讲——这也是为什么没有几个税务律师能做好涉税犯罪辩护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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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块:刀尖起舞与经典复盘(关于办案细节与策略)

吴老丝:在您办理的26件实质无罪(撤销、不起诉等)案件中,哪一件是您认为辩护空间最小、难度最大,最终通过“绝处逢生”找到突破口的?能否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前提下,讲讲关键节点?

辛本华:张某军诈骗案最具代表性。张某军在股票配资圈内小有影响,作为“金主”和客户的中介。在一次融资中,客户将保证金5000万打入指定账户,还没交易,大部分资金被实际“金主”转走——原因是张某军之前的客户爆仓造成金主损失,还有部分被合伙人转走。客户以诈骗罪报案,张某军被刑拘。

我制定“调查取证+程序对抗”方案:辅导张某军做好讯问笔录,强调“事出有因”、本人不知情;收集其他客户配资合同,核实金主扣款原因;撰写《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和《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第37天成功取保。但客户损失无法弥补,案件仍移送审查起诉。经深入阅卷分析,确认辩护方案不变,提交无罪辩护意见,论证不构成诈骗、不能客观归罪。检察机关“三延两退”后,公安机关主动撤回案件——这是我第一次收到《同意撤回审查起诉案件告知书》。本案难点在于损失巨大且无法弥补,最终在辩护基础扎实、态度明确、检察机关勇于担当下成功阻止在审查起诉阶段。

吴老丝:王某忠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总理批示、部级督办)最终取得缓刑结果。面对顶级的侦查力量和巨大的舆论压力,辩护人的策略重心是放在事实证据的“釜底抽薪”,还是量刑情节的“据理力争”?

辛本华:王某忠是民营企业的典型代表。案发原因是当地税务机关制定了与实际交易习惯严重不符的规范。中药材收购流行现金交易,根本不可能满足税务机关要求。为了生存只能“造假”——现金支付后,找亲戚朋友身份证银行卡再次转账再回流。按税务机关逻辑,不符合“三流合一”就是无货虚开。

该案系审计署发现后上报国务院,时任总理李克强批示,代号“7.03案件”。税务机关主导调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虚开价税合计约7亿元,超3500万税额。按1996年司法解释,税额超过50万就十年以上。我判断公安机关严重依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打不掉它后续辩护极其被动。于是以公司名义向天水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向上百个农户和23家下游企业全面取证,指导最大下游客户同步起诉。天水、漳州两家中院均判决撤销处罚决定,甘肃高院驳回上诉。这记“釜底抽薪”彻底打废了税务机关的指控逻辑——税务机关从发票上游向下游调查的逻辑漏洞被戳穿:王某忠的下游客户多是药品生产企业,工艺、配方、产量、销量都是客观事实,足以证明销售真实。行政诉讼全程我一直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指出处罚决定不客观,胜诉后税务机关在公安机关面前丧失了专业权威。

在胜诉判决压力下,公安机关最终只认定6家公司虚开,合计税额不超200万。而当时最高法已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一档为250万以上才判十年以上。审判阶段又打掉两家,加上自首认定,最终缓刑。本案本质是非法代开被错误认定为虚开,但当事人接受了这个结果,我也只能尊重客户的选择。

吴老丝:在涉税犯罪中,行政认定(如税务机关的复函)往往是定罪的“证据之王”。您作为辩护人,通常从哪些维度对这类行政证据发起有效质证?

辛本华:公检法严重依赖《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报告》,这些文书在刑事诉讼中几乎不受质疑。但认定标准不统一、适用法律不当经常出现。《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税款征收决定不服应先缴税款或提供担保才能复议——拦住了大部分企业。《稽查报告》是内部文书,没有对外效力,也没有行政救济手段。对于“两书一报告”,能复议、诉讼或投诉的坚决启动;同时围绕认定事实的真实性、关联性和程序合法性攻击,必要时聘请税务专家提供帮助。

吴老丝:您办理的钟某艺特大虚开案,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重大减轻处罚。这种“拉锯战”对律师和当事人的心理都是巨大考验。您是如何与当事人沟通,在漫长的诉讼中保持战略定力的?

辛本华:钟某艺涉及三个罪名。一个由江苏淮安某区法院判三缓三——判决有问题但已生效,当地法院拒不纠错,构成后续辩护重大障碍。另外两个罪名在浙江:骗取出口退税2300余万、虚开500余万。其女是学法律的,经推荐来上海面谈。我分析后认为辩护有空间——钟某艺小学没毕业,法定犯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阻却责任虽难但有适用余地;另一个辩点是能否认定从犯。但由于生效判决阻碍,无罪没指望,我只答应尽力而为,不作结果承诺。

审查起诉阶段约见承办检察官,对方傲慢回应:“案件事实如此清楚,有什么好交流的?”我说:“那就庭上见吧。”一审庭审五天,审判长是副院长,庭审异常激烈,我甚至拍了桌子,最终迫使法庭按我的要求举证质证。公诉人当庭多认定六名从犯,只保留两名主犯。但副院长报复性判处钟某艺两个十年,合并执行十五年,罚金1011万——钟某艺实际获利不过20余万。

当事人及家属仍认可我,委托二审。我准备了三十多页上诉状,两次约见二审检察员和承办法官,成功说服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我以原审审判长是副院长、关联案件经审委会讨论为由要求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但二审法院未指定。重审一审,刑庭庭长换成一直从事破产的法官调任,公诉人态度明显改善。经过七天审理,审委会将全案被告人均认定为从犯,改判罪名、罚金减少800万。当事人即将服刑期满。这个结果与重审刑庭庭长的担当有很大关系。

吴老丝: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被称为“银川代购走私第一案”,并被新华网报道。此案是否涉及对“代购”行为罪与非罪边界的经典探讨?您当时的核心辩护逻辑是什么?

辛本华:银川是内陆城市,走私案件很少。我在八九年后再去银川办案,当地律师朋友有两个分别从海关缉私局和检察院辞职出来的,提到此案仍记忆犹新,称从那以后银川海关缉私局没再办过像样的走私案件。

此案涉及六名被告人,我代理第一被告人,推荐银川著名刑辩律师冯震为第二被告人辩护。最终偷逃税款从1000余万减至400余万,第二被告人以下全部缓刑。审查起诉阶段重点审查《海关计核税款证明书》,发现两大问题:确定成交价格方法和标准错误;货物数量存疑,海关未遵循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公诉人亲自找缉私局领导要求重新计核,最终指控金额为400余万。自首和立功均获认定,法院判处六年,唐某当庭服判。

此案涉及“代购”罪与非罪边界——“代购”属于《民法典》“委托合同”中的服务,代购人与免税店不是买卖关系而是间接委托代理,实际与免税店成立买卖的是最终客户。《刑法》第153条行为对象只是“货物、物品”,不包括服务。代购者走无申报通道最多行政违规,不是走私犯罪——但实践中司法机关很难接受。

吴老丝:走私犯罪往往涉及复杂的海关估价、商品归类等技术问题。您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是如何将海关专业规则转化为辩护语言的?是否曾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辛本华:走私犯罪核心是《税款计核证明书》,与归类、原产地、贸易方式、税率等因素相关。我对两高司法解释将“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纳入“偷逃应缴税款”有意见——代征只是便利纳税的措施,不应影响税款性质。用通俗比喻:帮别人照顾孩子,不能声称自己是孩子妈妈。《刑法》第153条的税款应只包括“关税”,代征税应归入第201条保护。目前海关移送案件75%以上是价格低报型,难以满足《海关法》“逃避海关监管”条件。办理涉税和走私案件,要区分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刑事案件中应实质判断,将代购、代开等排除在犯罪之外。归类出现巨大争议时,有必要请教专家或聘请专家辅助人。

吴老丝:在您办理的案件中,二审发改率超过50%,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您认为二审之所以能“撬动”的关键因素是什么?是找到了新证据,还是在一审中已经为二审埋下了“伏笔”?

辛本华:接受二审委托很审慎:代理一审未达预期的继续代理;能发现或创造新法定情节的;存在明显法律适用错误或量刑明显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事实不清或程序违法的。我一直强调选择很重要,不要捡到筐里都是菜。我不会在一审把所有牌打出去,一定有所保留,特别看到合议庭没法理性沟通的时候。法官会把一些东西放在副卷里不让律师看,律师为啥那么实在呢?二审中发现新证据或创造重要新情节,是很重要的辩护方法。小众非常规案件,司法机关没有统一认识,二审改判可能性也大。

吴老丝:您代理的刘某海非法经营案入选了《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这一案例是否对某一特定经营行为的定性起到了“正名”或厘清边界的作用?作为代理律师,看到自己的案件成为指导案例,是什么感受?

辛本华:这个指导案例我五味杂陈。我坚定认定该案实际是无罪案件,指导案例描述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说明口袋罪适用一直在扩大。量刑非常重——如果平台专门给赌博平台服务,事先有通谋,最多开设赌场罪的帮助行为,量刑较轻;但如果业务既有合规也有不合规,实际危害明显更轻,主犯量刑却远远超过开设赌场罪最高刑,出现体系背反的矛盾。虽然我代理的被告人量刑偏轻,案件能入选只能说表明我办理的新型小众案件较多,但没有什么值得高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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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块:理性对话与专业对抗(关于司法环境与理念)

吴老丝:您提到“很多有问题的案件还是判决甚至二审维持”。在这种环境下,支撑您坚持“理性对话,专业对抗”的信念是什么?

辛本华:我始终相信:命运要掌握在自己手中;正义不能向不正让步;乌云可以一时遮住太阳,但不可能永远遮住太阳。每年无罪判决率和二审发改率都在下降,原因多方面——体制、观念,也有一些律师相当不负责。努力过了不成功,至少不后悔;放弃努力可能后悔一辈子。我们有四级法院,控方必须四级都赢,辩护方只要赢一次就基本赢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也有不少案件申诉到最高法后改判无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理性对话需要以理服人,专业对抗也要于法有据。相信大多数人是有良知的。法官、检察官对明显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强行定罪,内心也有压力。我辩护的原则是:对法律负责,对证据负责,对历史负责。

吴老丝:您身兼中国政法大学、东南大学等高校的研究员、校外导师职务。您认为当前法学教育在“刑事辩护实务”这一环,最大的短板是什么?

辛本华:一是知识结构的严重缺失。以涉税犯罪为例,除了刑法、税法,还要掌握经济学、会计学、税收学、审计学、民法学等知识,否则对税法规则的理解就是片面的,如果做律师还要掌握社会学、心理学、逻辑学方面的知识。二是刑法与刑诉法教学的割裂。辩护是刑法与刑诉法的交错适用,单独讲授的多,能够深度融合的少。目前的案例分析课程不能取代二者的深度整合教学。

吴老丝:在涉税犯罪中,您是否感受到司法机关从“重打击”向“保护民营企业、兼顾社会效果”的微妙转变?这种转变在具体个案中是如何落地的?

辛本华:近年来变化明显。实体企业创造价值、安置就业,对办案单位的影响越来越大。空壳公司的司法政策则异常严厉,虽于法无据。党委政府愿意保企业、保就业、保民生,主动靠前、积极服务是党中央对各地党委政府的要求,只要出于公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完全可以尝试争取。长春市据说实体企业接受虚开能补税的,统统不作刑事案件立案,我完全支持。

吴老丝:您提出“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在法、理、情三者冲突时,您的排序是什么?有没有在极端情况下,因为“情”而放弃某些“法”上有利但对当事人长远不利的策略?

辛本华:法理情一定是统一的——“国法不外乎天理人情”。如果冲突,一定是站在片面角度考虑。要以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视角、从长远角度客观判断,不能太功利。法律是价值体系——财产利益、人身利益、人格尊严、生存权各有不同,要根据价值重要性进行选择。如果有冲突,帮理不帮情。我绝对坚持:对无罪的当事人,绝不劝其认罪认罚。曾经有两个被告人本无罪却接受认罪认罚,被我中止了辩护。

吴老丝:面对部分司法人员可能存在的专业傲慢或先入为主,您如何做到“寸步不让”的同时保持“理性对话”的尺度?有没有“对抗”过火反而损伤当事人利益的教训?

辛本华:面对参差不齐的律师队伍,有些司法人员存在专业傲慢很正常。但真正专业有素质的往往不会傲慢。我在全国各地办案,绝大多数能与法官、检察官良好沟通——能够谈好的,不需要打出来。但北京、上海沟通难问题突出——案量大没时间,很多律师找不出实质价值的东西,还有个别司法人员傲慢。不愿沟通的,我会把法律意见邮寄院领导一份——领导会看,会给承办人压力。庭审中充分准备,发现更多问题当庭指出——本来能谈好的案件,法官检察官要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时间和精力。我办理的案件中,还没有因认真辩护导致当事人承担明显不利后果的。真正的专业要赢得对手尊重。

吴老丝:您如何看待刑事辩护律师在舆论场中的角色?在您办理的部级督办案中,是否有意借助媒体监督?尺度如何把握?

辛本华:媒体双刃剑。涉税案件专业性强、可读性差,我不太运用舆论施压,这违背我“沟通在先,以理服人”的初衷。最多案件结束后写写办案感受。唯一利用自媒体的是郭广辉案——因级别管辖明显错误,书面反映无果后写了几篇文章,后来管辖改变,在司法局建议下删除了。最近在孝感中院开庭,发生大量辩审冲突。我们要求依法审理、维护辩护权、一证一质、原物原件、证人出庭,被审判长认定为“恶意阻挠庭审”,把郭广辉单独分案——美其名曰“分时段分别审理”——并阻止我和韩旭教授进入法庭。不得已再写文章批评。法谚云:如果法官成了指控者,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孝感中院完全丧失客观中立性,建议两高关注,将此案指定孝感以外审理——指定长春中院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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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版块:行业观察与未来期许(关于传承与发展)

吴老丝:您见证了刑事辩护从“旧三难”到“新三难”的变化。在您看来,当前刑事辩护最大的痛点是什么?是会见难、阅卷难,还是排非难、质证难?

辛本华:我运气较好,执业二十年来没遇到真正的会见难、阅卷难——即使郭广辉案,会见权和阅卷权也有保障。我的案件客观证据优先,不依赖供述,没有启动排非必要。我深刻感受到的是质证难、采纳难、出庭难。无论说得多好、法律依据多明确,法官该怎么采纳还怎么采纳,判决书基本不回应,好像辩护人没出庭。判决书不公开、不说理成为当下最严重的问题。出庭难——申请证人出庭理由多充分,法庭一句“没必要”就打发了。我在上海二中院一个案件中,把证人请到法庭门口仍进不去。

吴老丝:随着大数据、金税四期的普及,涉税犯罪的手段和形态日新月异。辩护人的知识更新速度如何跟上“数字化”监管的步伐?

辛本华:金税四期改变监管手段,但涉税犯罪的底层逻辑没有改变。三十年来我国涉税犯罪体系基本结构严重滞后。大数据导致发案量升高,监管能力提升也使某些犯罪危害性实质性消除,应当与时俱进理解税法和刑法。目前税收法定主义加速落实,主要领域立法基本完备,依靠文件征税管税现象改善,税收法规公开化极大方便了学习获取。

吴老丝:您带团队办案,在挑选团队成员时,您最看重的品质是“专业基础”还是“抗压韧性”?或者有别的标准?

辛本华:首先看正直、能坚持、敢于斗争,再考虑专业基础、敬业精神。知识结构尽量宽泛一些,有专业目标和长期性。我的要求是专业化、团队化、品牌化一体发展,能够坚持一起做下去。五院四系优秀学子固然好,合适比名校更重要。做律师和做医生一样,要有“医者父母心”标准——做好了可以赚钱,但不能把赚钱作为第一目标。过于功利不符合我的选人用人标准。

吴老丝:对于刚入行的年轻刑事律师,您会建议他们先做“万金油”解决生存,还是“死磕”专业化忍受清贫?基于您的经历,有没有具体的“五年规划”建议?

辛本华:选好专业方向,尽早进入专业化道路。当然不意味着不接其他案件,但大多数精力要投入专业学习研究。客户愿意为专业、敬业买单——专业能提升收费,万金油只能卷价格。如果确有专业化想法但难以养活,建议加入合适团队——但要怀有感恩之心,不能翅膀硬了就单飞,否则伤了老师的心,会影响以后师弟师妹的就业机会。深耕三年,已然难得;深耕五年以上,就有机会成为领军人物。

吴老丝:最后一个问题,也是回归初心的问题。做了这么多年刑辩,见了这么多人生沉浮、冤案昭雪或无奈妥协,您个人对“正义”的理解是否发生了变化?现在的您,如何定义“好律师”?

辛本华:刑事辩护涉及人权保障和人格尊严,是每个人“免于恐惧的自由”的重要保障。无论环境如何改变,我对正义的理解只有深化,没有改变。困难是继续努力的理由,不能成为退缩的借口。正义是我坚持下来的唯一原因。关于好律师我不便评判。但对于合格律师: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让辩护经得起法律、良知和历史的检验。律师不是商人也不是掮客,而是公平正义的输送者。有些选择当时合理,但若主要是功利性考量,能否经得起三重检验,值得商榷。

中国知名刑辩律师访谈》,只为记录当下中国刑辩及刑事司法的真实现状,为刑辩人留下一份真实的口述史。为避免记录有误,所有访谈内容均由受访者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