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执法典型案例

(第十二期)

某科技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基本案情:我省某科技公司承接客户系统开发项目,在测试服务器内存储个人信息时,其使用的云主机违规向互联网开放数据库端口,且存在弱口令安全漏洞,部分数据被境外IP窃取。该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致使个人信息数据泄露。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第六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地网信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是网络运营者的法定职责,更是维护数据安全和公众权益的底线要求。部分企业重业务开发、轻安全防护,尤其在测试环境中忽视安全管理,将未脱敏的真实数据置于高风险暴露环境,极易成为攻击者的突破口。本案警示,信息系统管理容不得丝毫麻痹大意,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威胁数据安全。网信部门将持续强化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查处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导致数据泄露等后果的违法行为,压实运营者主体责任,切实筑牢网络安全防线。

编造虚假信息营销牟利案

基本案情:网民黄某为招揽生意,利用AI工具生成身着制式警服人员的虚假视频并发布在网上,借公职人员形象为自身经营的场所进行商业宣传;网络主播林某直播销售耙耙柑时,自称“助农推荐官”,编造“林主任”身份及工作经历,并散布“不以盈利为目的”等虚假内容博取消费者信任;网民付某、邓某某等6名驾培行业从业人员,为吸引关注,编造散布所谓“2026年驾考新增考核项目”的视频,引发当地备考学员恐慌,诱导报名。以上人员为博取流量、牟取私利,通过虚构官方身份、编造虚假人设、炮制营销话术等不同手段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属地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以上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当前网络营销领域部分从业者不再满足于普通的夸大宣传,而是系统性编造身份、虚构经历、冒用官方名义,将“人设造假”作为核心营销策略。这种深度造假式的营销,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更透支了公众对“官方”“助农”等原本具有公信力标识的信任,对诚信经营的从业者构成不公平竞争。广大网络营销从业者应清醒认识到,靠编造人设换来的流量经不起时间检验,唯有真实、诚信才是立身之本。网络平台应加强对主播身份资质、宣传话术的实质性审核,对动辄以“官方”“助农”等名义进行营销的账号提高警惕。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持续加强协同联动,对编造虚假人设、虚构官方身份进行商业营销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全链条打击,切实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和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以上内容综合自我省网络执法案件和有关部门公开发布信息)

来源丨网信河北

编辑:王军畅

审核:鲍红

终审:肖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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