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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余先生称,江西南昌一家民营医院在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给他未成年的女儿做了流产手术。

余先生提供的手术同意书截图显示,手术时间是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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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协议书、麻醉协议书上的签字人——所谓女孩的“哥哥”,余先生夫妻俩根本就不认识。

余先生的妻子无意中发现了病历,两人才知晓此事。医院违规为女儿做人流手术,余先生感到非常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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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南昌市卫健委发布通告称:涉事医院确实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相关法规,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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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满14周岁独自去做人流,医院必须先报警,因为与未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罪;

如果14-18周岁的女孩,独自去做人流,医院也要详细问诊排查,看看其中是否涉及性侵、家暴等违法行为。

九部委曾专门出台“强制报告制”,医院遇到未成年人疑似家暴、性侵,必须落实报告制。如果瞒报、迟报,将处罚医院、吊销医师执业证,情节严重追究刑责。

患者去医院就诊,都会用到身份证。所以,涉事医院肯定知道余先生的女儿是未成年人。

这种情况下,医院在未尽到告知义务就做人流,当然违法。

余先生的女儿在手术前自述,她已经参加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生活能独立自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拒绝告知。

但是,余先生称,他的女儿并没有参加工作,而是还在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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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里,大家应该能猜出这是什么性质的医院了吧?没错,这是一家民营医院。

同样的案例,大多也是发生在民营医院。

2021年10月,辽宁东港妇科门诊部在明知孙某某为‌未满14周岁‌,未按规定尽到强制告知义务,就为其实施人工流产手术。该医疗机构被处罚2万元,涉事医院也受到了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7日,湖北竹溪仁和医院接诊未成年患者何某,既未告知其父母,也没拨打报警电话,私自实施清宫术。这家医院被处罚1.5万;

2025年10月,媒体报道一则医疗行政处罚的消息。吉林市凤凰医院未取得监护人书面同意,为未成年人患者开展药物流产和无痛清宫术,处以1.1万元人民币罚款。

这些案例都是经媒体曝光才公之于众;而没被曝光的类似案例,恐怕还有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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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余先生女儿这件事。

在未尽告知义务的前提下,为未成年女孩实施流产手术,属于违法行为,涉事医院对此肯定是清楚的。他们让余先生女儿下“免责”自述,就是最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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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推测,余先生女儿那段“免责”自述,应当是在医院授意下写的;否则,一个未成年女孩,怎么会知道还有这个环节?

涉事医院为了蝇头小利,把法规抛在脑后,甚至不惜通过授意未成年人写自述的方式为自己脱责,可见他们既贪婪又毫无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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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医疗机构,不能单纯为了钱,就罔顾强制报告制度;要知道,你们擅自为未成年女孩人流,不仅漠视法规制度,还可能成为性侵、强奸行为的帮凶。

早报告,早发现,早追责;否则,让施暴者继续逍遥法外,就是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纵容,更是对未成年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无论是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都应当恪守法规底线,坚守“救死扶伤”的初心,绝不能为一己之私,漠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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