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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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债权人存在认知误区:有生效胜诉判决,即便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对方也可单独向自己履行判决债务。

那么,被执行人破产后,继续单独履行法院判决的债权是否有效?

最高院在《洛阳市郑叶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与洛阳金鹏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后,被执行人不得再单独向任意债权人清偿债务,即便履行的是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该单独清偿行为也依法无效,管理人有权追回款项并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裁判观点简析】

该规则的核心立法初衷,是保障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破产程序启动后,被执行人全部财产转化为破产财产,不再允许个别清偿、优先偿债,即便是有司法判决加持的债权,也必须纳入破产统一清偿体系,禁止单独兑付,杜绝偏袒性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就本案而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以金鹏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足以表明金鹏公司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郑叶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对此不仅明知且还申请金鹏公司破产清算。在此情况下,金鹏公司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清偿郑叶公司债务的行为,显属双方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郑叶公司申请再审所称其债权获偿系经执行程序并援引前述法律规定质疑原审判决,依法不予支持。

核心法律依据与裁判法理

本案裁判的核心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该条款属于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无自由适用空间,是破产公平清偿制度的基石。

最高法在本案中重点释明法理:生效判决仅能确认债权的合法真实性、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但无法突破破产程序的法定清偿规则。破产程序启动后,个别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所有债权无论是否经过判决、是否进入执行阶段,地位一律平等,均需通过债权申报参与统一分配,不存在“判决债权优先单独受偿”的特权。

被执行人在破产后单独履行判决债权,本质是利用司法判决变相偏袒清偿,掏空破产财产,导致其他无判决债权的债权人无法公平受偿,严重破坏破产清偿秩序,依法必须认定为无效行为。

周军律师提醒,判决债权并无单独优先受偿特权。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一切个别清偿行为均无效,生效判决债权也必须纳入破产统一分配。破产管理人或其他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单独清偿的,可诉请或要求撤销。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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