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2021)鲁 10 刑终 49 号案件中,一份威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制定的《办案说明》,成为法院认定陈东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核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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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这份支撑定罪的关键文书,本身存在多重无法弥补的硬伤,完全不具备合法证据效力。

第一,这份《办案说明》开篇即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但一个惊人的事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颁布过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法律!

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这份《办案说明》的经办人,威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的林喜军,被举报直接编造了一部不存在的国家法律,并以此作为其行政行为乃至影响刑事判决的依据。这已非简单的“工作失误”,而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践踏。

第二,全市公安系统无对应正式文件,属于无依据单方私制文书。威海市公安局官方答复:机关存档、制发的正式文件里,不存在该类制度规范。换言之,这份被法院采信定罪的核心书证,没有任何官方备案、上级文件支撑,仅仅是支队临时出具的内部单方说明,不属于对外生效的统一执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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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与国家移民管理局上位规范直接冲突,地方部门越权增设许可门槛。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明确,外国人签证延期法定受理材料仅包含护照、事由证明等,国家层面从未将住宿登记列为签证办理硬性前置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基层公安机关无权擅自增设行政许可申请环节,这份《办案说明》以内部说明之名增设办证门槛,下位文件直接对抗国家统一法规,本身属于违法无效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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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办案说明法定证据属性不足,不能单独作为定罪核心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八类法定证据,“办案说明” 仅为程序性辅助材料,最高法、最高检办案指引明确,不得依靠情况说明单独认定主观明知、犯罪构成等核心定罪事实。本案一二审法院完全依托这份瑕疵文书推导被告人主观故意,搭建完整定罪逻辑,没有配套正式法律法规、统一办事规范等有效书证佐证,严重违背证据裁判规则。

第五,文书存在明显证据闭环漏洞,当事人维权被层层阻隔。陈东多次质疑这份《办案说明》的合法性。威海中院以行政机关职权为由拒绝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又以刑事问题而拒不受理,拒绝纠正文书本身存在的问题。一份本身存疑、违规出具的内部说明,反倒成为威海中院定罪的 “核心利器”。

一纸漏洞百出、于法无据的“说明”,被用来定罪量刑,严重冲击公众对司法证据体系的信任。我们呼吁相关监督部门彻查该《办案说明》出具全过程,核查经办人员违规出具无效文书的责任,同时启动案件复查,剥离这份瑕疵文书的定案效力,严守证据合法、真实、有效的司法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