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分分合合本是生活常态,可有人却因一时情伤钻了牛角尖,因爱生恨,冲动纵火,一把发泄情绪的火,带来的绝不是情绪的解脱,而是严厉的刑事处罚。近日,龙岗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5年11月,阿香(化名)和男友陈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并分手,陈某某将阿香的微信拉黑后搬家。同月某日凌晨1时许,阿香饮酒后醉醺醺地来到陈某某原居住地,多次敲门无人回应,便对房门进行踢踹致损坏。阿香又用打火机对着门锁点火,在发现无法点燃后,阿香在门口堆放的杂物中找到一条毛巾,点燃后塞入被踹穿的门洞里燃烧,并将扫把、编织袋、浴巾等易燃物品堆放至房门口以助燃。
烧着引燃物后,阿香径自离开。所幸的是,隔壁邻居周某某及时发现火情,并将火扑灭,避免了灾情发生。
发生火情的房间位于一栋六层楼高的住宅公寓内,有40多户住户。阿香为泄私愤,凌晨在楼道内放火烧毁房门,其行为已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2025年11月,公安机关将阿香抓获归案,经审查,其行为构成放火罪。2025年12月,龙岗区检察院以放火罪对阿香提起公诉。2026年1月,审判机关采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根据阿香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以放火罪判处阿香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提醒——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属于危险犯,不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定罪前提,不要求实际发生危害结果。在被点燃物可独立燃烧后,只要认定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即构成犯罪。
许多人对放火罪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没烧到人,不算大事”,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本案中,阿香实施放火行为的公寓楼居住人数较多,案发时间为凌晨1时许,大多数住户已处于休息无防备状态,发生火情的房间内及房间门口均堆放了易燃物品,房门旁边还有天然气管道,从放火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来看,其放火行为足以危及该公寓楼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日常生活中,要妥善处理情感纠纷,管控情绪,守住法律底线。恋爱分手产生矛盾十分常见,若内心压抑,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调节心情、转移注意力,必要时寻求心理疏导,切勿采用纵火、损毁财物、恐吓骚扰等极端手段发泄情绪。情绪的宣泄不能逾越法律边界,极端报复行为终将付出牢狱代价。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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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报道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