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夫妻共同开公司,欠债了,夫妻都跑不掉责任!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夫妻公司欠债,债权人能不能起诉夫妻双方,要求承担连带责任?针对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对于夫妻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债权人完全可以起诉夫妻双方,要求他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最新司法裁判规则,核心规则如下:1.夫妻公司如果股东仅为夫妻两人,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未分割财产,法院会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夫妻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哪怕不认定一人公司,如果夫妻共同经营公司,公司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3.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公司的同时,将夫妻双方一并列为被告,不用分开诉讼,只要证明公司的出资、经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经营,就可以主张连带责任。
一、债权人起诉夫妻担责的两大法律路径
(一)实质一人公司的连带责任路径
这是此类案件中最核心的追责路径。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统一裁判规则,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为夫妻两人,且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全部出资均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个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本质上就是一个所有权主体,应当认定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而根据2024年新《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这里是举证责任倒置,法律直接推定财产混同,只要夫妻没办法证明公司和他们的个人财产是独立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意味着,哪怕公司的股东有两个人,只要是夫妻,用共同财产出资,就可以适用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则,大大降低了债权人的举证难度。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清偿路径
除此之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夫妻共同债务的路径来追责。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公司,公司的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公司的债务,本质上就是夫妻共同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哪怕不适用一人公司的规则,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公司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也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
二、夫妻公司担责的司法认定标准
实务中,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标准:
1.股东的身份。首先,公司的股东是不是只有夫妻两个人,如果还有其他的股东,那就不能直接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除非其他股东只是挂名,实际还是夫妻两人控制。
2.出资的来源。夫妻的出资是不是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没有进行过财产分割,如果是用共同财产出资,没有分割,那么就符合实质一人公司的认定条件。
3.财产是否混同。如果夫妻没办法证明公司的财产和他们的个人财产是独立的,比如没有独立的财务账册,没有年度审计报告,资金混同,那么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4.是否共同经营。夫妻双方是不是都参与了公司的经营,比如一方是法定代表人,一方是高管,共同管理公司的业务,共同获取经营收益,这也可以认定为共同经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的举证要点
在这类案件中,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很轻,你只需要证明这几点就可以:首先,证明公司的股东是夫妻两人,这个有工商内档就可以证明,工商信息里的股东身份信息,就能证明他们是夫妻关系。其次,证明你对公司的债权是真实合法的,已经到期了,这个有生效的判决书、合同、转账记录就可以证明。然后,证明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比如法院的终本裁定,证明公司已经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了。剩下的举证责任,就全部在夫妻那边了,他们要证明公司的财产和他们的个人财产是独立的,比如独立的财务账册、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者证明出资不是共同财产,已经分割了,不然法院就会直接推定他们要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很多债权人都不知道夫妻公司的这个特殊规则,以为公司有两个股东,就不能适用一人公司的规则,所以只起诉公司,不起诉夫妻,等到公司没钱了,才想到要找他们,耽误了很多时间,甚至夫妻早就把财产转移了。唐青林律师在代理多起此类疑难公司案件中,都会指导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就把公司和夫妻双方一起列为被告,因为夫妻公司本质上就是实质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在股东那边,只要夫妻证明不了财产独立,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能最大程度的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避免后续的二次诉讼,也能防止夫妻转移财产。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贸易公司是由夫妻两人张某和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东只有他们两个人,出资的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进行过财产分割。后来,贸易公司欠了某供应商120余万元的货款,到期后一直没有偿还,供应商起诉后拿到了胜诉判决,但是执行的时候,法院发现贸易公司名下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案件最终以终本结案。
之后供应商没有放弃,而是起诉了张某和李某夫妻两人,要求他们对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张某和李某辩称,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只是股东,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而且公司有两个股东,不是一人公司。
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贸易公司的股东仅为夫妻两人,全部出资均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实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张某和李某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他们的个人财产,既没有独立的财务账册,也没有年度的审计报告,还存在大量的公司资金转到个人账户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和李某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对贸易公司欠供应商的120余万元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新公司法实施后,对于夫妻公司的监管更加严格,夫妻再也不能通过设立两人公司的方式,来规避一人公司的责任,逃避公司的债务了。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夫妻公司债务追偿、股东责任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公司法律师,梳理证据,制定合理的维权方案,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