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涉案金额巨大、证据复杂、法律适用争议多是常见特点。此类案件的司法现状是,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包括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有自首坦白等情节。也正因如此,选择律师不能只看名气和执业年限,更要看其是否具备处理此类疑难问题的实际经验。

陈晓伟律师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他擅长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熟悉刑事诉讼流程和证据规则,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多个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郝XX于2023年6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郝XX投案之前已经咨询过陈晓伟律师,陈律师通过郝XX的描述,认为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让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如果可以认定自首,对他的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律师的建议,在律师的陪同下,去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因为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巨大,有很多人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并且判决已经生效,所以陈晓伟律师为郝XX争取量刑方面从轻一些。后续看守所会见时,陈律师和郝XX交流了辩护意见,郝XX认可。辩护意见主要有: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故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关于郝XX的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上述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故对于上述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其应认定为从犯,故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故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这起案件对同类纠纷有诸多参考价值。首先,在证据认定方面,对于“挂单”金额等复杂情况,法院有明确的审查和认定标准,律师在辩护时需要准确把握。其次,被告人的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在量刑时会起到重要作用,律师应积极为被告人争取这些从轻处罚的情节。再者,对于大规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法院会综合考量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来确定主从犯,这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思路。
从司法实践的普遍价值来看,此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法院对于证据的审查更加严格和细致,对于犯罪金额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则。同时,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赔情况等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愈发凸显。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注重收集和整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此外,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形式不断变化,法院的裁判规则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律师需要及时关注和学习这些变化,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除了这起案件,陈晓伟律师还办理过其他多起刑事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丁XX、王XX等多人于2022年1月至9月间,以公司名义,以投资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郭X,了解案件情况,在检察院阶段阅卷,整体了解案件情况后又和郭X核实数额问题。在法院审判阶段,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争取从轻处罚。最终,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这体现了陈晓伟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他能够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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