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想买车,你帮忙联系车商,还垫付了尾款。说好事成之后给1000元辛苦费,车辆交付后,辛苦费和垫付尾款却迟迟拿不回来。朋友认为车辆不符合自己要求,甚至还反过来让你还钱。这到底算借款还是帮忙?垫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恩施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这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25年10月,李某计划购买一辆老年代步车,请王某帮忙挑选并代购。双方约定事成后张某支付王某1000元辛苦费。随后,王某以自己名义向车商支付了全部购车款20300元。同年11月1日,车辆到货后,双方共同前往提车地点,李某现场验车后将车开走,并向王某支付了15000元购车款,李某承诺剩余尾款后续结清。然而,事后李某以车辆无三包、无正规发票、电池功率不足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该笔款项。
同年11月14日,经社区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退还李某13000元(扣除使用费2000元),李某返还车辆。但协议签订后,王某未按约定退款,李某则另行配钥匙将车辆开走,双方均未履行调解协议。
2026年,王某将李某诉至恩施市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偿还下欠5300元垫付款;李某则抗辩要求王某退还购车款1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委托购买合同关系。王某为李某垫付了全部购车款,双方在产生纠纷后经社区调解达成了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达成协议后,李某虽曾将车辆及钥匙交还,其后又自行通过派出所重新配制钥匙将车辆开走并持续占有,该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退款协议》中“交还车辆”的主要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在此情况下,王某暂停退还13000元并转而要求李某偿还最初垫付的5300元购车尾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双方在达成《退款协议》时,李某完全清楚车辆存在一定瑕疵,仍然选择签订协议,应当认定其已就车辆手续瑕疵对应的损失及责任承担作出了处理安排,原购车合同的权利义务已被新的《退款协议》所替代,李某不能再基于原购车合同向王某主张权利。庭审中,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先后组织双方进行五次沟通协商,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疏导,引导双方理性解决纠纷。
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李某向王某支付购车尾款2000元,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款项已当场履行完毕。
本案中,双方约定王某收取1000元辛苦费为李某提供购车服务,构成有偿委托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王某作为受托人,应对车辆来源、质量、手续等进行必要审查;李某作为委托人,在验车提车后,也应按照约定支付合理对价。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都可能引发诉讼风险。
本案也给广大群众提个醒: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借款、购物还是委托办事,都应当注重保留书面凭证。借条、收据、合同、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都是证明法律关系性质和款项性质的重要证据,“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增强证据意识,才能在纠纷发生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丨龙凤法庭
作者丨陈佳华 唐 苗
美编丨喻靖尧
审核丨黄新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