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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梧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决定对2026年1-6月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车辆灭失注销登记业务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证书、行驶证、号牌进行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2026年1-6月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车辆灭失注销登记业务时未收回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公告作废明细

梧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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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6月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车辆灭失注销登记业务时未收回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公告作废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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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黎永森 梁永坚

编 辑:张君玲

校 对:黄俊兴 杨珊

文 字:罗莉宁

素材来源:梧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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