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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没有刷到过 这样的网络音频 熟悉的博主娓娓道来 语气、音色、说话风格一模一样 让人下意识以为是 博主本人更新内容、推荐好物 你凭着对博主的关注与信任 驻足聆听、浏览下单 殊不知这段逼真的声音

根本并非本人录制

基本案情

张某系国内知名军事博主,在多个网络平台拥有大量粉丝,具有较高的公众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某日,张某发现某账号未经许可,擅自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其声音进行复制、合成,并以其名义大量发布音频内容吸引流量,最终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进行商业变现。张某将该账号的实际运营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另查明,李某此前曾因未经许可发布涉张某相关视频遭平台下架,事后李某虽主动接洽张某协商内容授权事宜,但未达成合意。李某在明确知晓自身行为涉嫌侵权的前提下,为攫取网络流量、售卖商品牟利,仍持续发布侵权音频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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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张某许可,擅自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原告的声音进行复制、合成,且合成的音频在音色、语调等方面与原告本人声音高度一致,足以使不特定网络用户误认为系原告本人发声;同时,被告在明知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擅自使用原告的网名,假冒原告身份,以“大家好,我是张某”等名义发布涉案音频,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姓名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某姓名权、声音权益的行为,删除运营的全部侵权账号及内容,公开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此外,因原告张某并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给其精神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故对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声音与肖像、姓名一样,都是民事主体的外在表征。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明确将自然人声音权益作为人格权予以保护。声音是通过声纹等载体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表征。经人工智能技术合成后的声音是否具备可识别性,关键在于能否识别出自然人主体身份。对此,不能仅依靠声纹辨认、声纹确认的客观标准,还需结合使用方式,将新的声音的音色、语音语调、发音风格等与自然人声音作对比,同时根据自然人的社会知名度,采取一般社会公众、一定范围内公众的主观标准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一般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则该声音属于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未经自然人许可使用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的声音,构成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来 源:漯河市源汇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鑫源、姚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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