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的寿宁,一场寻常的民间丧事引发了不寻常的争议。鳌阳镇居民何某清为亲人办理殡葬事宜时,选择了传统的当街抬棺送葬方式。尽管此前签署了移风易俗承诺书,尽管镇村干部多次上门劝导,这位普通百姓最终还是遵循了祖辈传下的殡葬习俗。随之而来的,是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何某清被拘留三日,现场引路的朱某理更被处以五日拘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这场被官方定性为"顶风违纪违法"的事件,折射出传统习俗与现代治理之间的深刻碰撞。当"丧事简办"的政策倡导遇上延续千年的殡葬传统,当行政权力介入民间习俗领域,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执法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是否真正体现了法律的温度?

首先,监管部门应当审慎适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之法律条款,防止其被扩大化运用。公安机关作出处罚的核心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规定。但这个法律条款并非可以随意套用,它有着明确的适用条件。根据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至少需要两个关键要素:一是行为具有客观的扰乱性,二是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后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从通报内容看,目前我们看不到这场送葬行为导致交通中断、公共设施损坏或者群众大规模聚集的具体描述。而仅仅"当街抬棺"这个行为本身,并不必然等同于"扰乱秩序"。尤其在很多地方的民俗中,抬棺送葬是对逝者表达尊重的传统仪式,只要组织有序、不妨碍他人,这种行为完全可以在公共空间中合理存在。执法机关如果仅凭"村干部劝导无效"和"签署过承诺书""与政策理念倡导不符"就认定为违法,恐怕难以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其次,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比例原则,确保所采取的执法措施与行为的实际危害程度相适应,从而避免实施简单划一、不加区分的一刀切。退一步讲,即便抬棺送葬行为确实对公共秩序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是具体影响范围多大,对其行政处罚也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换句话说,处罚的严厉程度必须与行为的危害性相匹配,并且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执法方式。
具体到何某清上街抬棺的行为,究其本质,乃是对传统习俗的恪守,亦是身为孝子贤孙履行抬棺义务之举,其出发点并非出于恶意扰乱社会秩序的目的。至于此种上街抬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实际上极为有限,远未达到必须采取行政拘留这一最严厉行政处罚措施的严重程度,因此难以认定其具备适用该措施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即便镇村干部已进行“多方上门宣传劝导”,仍可继续通过批评教育、引导改正等柔性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即便劝导无效确有必要施加惩戒,亦可通过罚款等方式实现管理目的,完全无需径直采取行政拘留的处理手段。
毕竟移风易俗是一项需要耐心的社会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用强制拘留的方式推行"丧事简办",可能不仅难以让人心服口服,反而可能激化矛盾,适得其反。法律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教育和引导。如果当执法失去了温度,可能就算再正确的政策也会打折扣。

另外,在法律上当事人签署的移风易俗承诺书,本质上是对政策倡导的一种理解和配合意愿,属于道德自律范畴,而非法律义务。它可以作为衡量当事人是否配合工作的参考,并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加重处罚的理由。行政机关将"签了承诺书仍实施行为"定性为"顶风违纪",也混淆了道德倡导与法律义务的界限。更重要的是,即便签了承诺书,公民依然享有合法的权利。不能因为签了字,就推定当事人放弃了对行政处罚合法性的抗辩权。
最后,我们对于传统习俗与移风易俗,更应该寻找平衡点。抬棺送葬不仅仅是一种仪式,更是一种文化传承,承载着人们对逝者的哀思和对生命的敬畏。这类传统习俗,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就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作为一项政策文件,其"丧事简办"的倡导应当通过耐心细致的宣传引导来推行,而不是依靠强制手段来实现,执法机关必须恪守法治原则,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政策目标与传统文化之间寻求平衡,进而才能让执法更有温度,让传统更好传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实现政策目标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