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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发生一起火灾事故

当事人被处罚!

2026年6月3日16时许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

一处废弃建筑

突发火灾

现场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

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火灾事故调查,该起火灾是由于废品收购人员米某某使用电动手磨机切割金属烟囱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打磨产生的火花引燃烟囱内的粉尘等可燃物最终引发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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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属于过失引起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消防部门对当事人米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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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心存侥幸违规动火

小小疏忽暗藏安全隐患

动火作业风险高

以下安全提示请务必记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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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珠海市金湾区消防救援大队、中国应急管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