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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大概是这样子的。

甘某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

2025 年 3 月 16 日晚上 19 点左右,甘某完成当天工作任务。

19 点 30 分左右,他在公司食堂排队打饭时突发疾病。

随后被送医抢救,但最终于当晚 23 点58 分死亡。

公司后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认工伤。

家属不服,起诉。

争议点:下班后,在单位食堂排队打饭时突发疾病死亡,能不能视同工伤?

家属的观点是:食堂是单位提供的,员工刚完成工作,在单位食堂吃饭,本来就可以看成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法院有点纠结,但一审最后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因为突发疾病通常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

本案里,甘某已经完成当天工作并下班。

突发疾病地点是单位食堂。

当时是在排队打饭。

法院认为:下班后就餐,是个人生活行为,不是工作行为。

公司提供晚饭,是一种福利,不具有强制性。员工可以吃完再走,也可以不吃直接回家。

所以,这个时间不能当然认定为上班时间的延伸;食堂也不能当然认定为工作岗位的延伸。

一审判决:不支持家属诉求。

家属上诉后,二审还是维持。

二审法院在 (2026)黔02行终15号 判决里进一步说:甘某当天已经完成工作任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继续安排他工作。

下班后是否在单位食堂吃饭,与他的工作内容没有关联性。

所以不能认定属于上班时间的延伸。

最终结果:不视同工伤。

这个案件在人力资源圈内很火,引发了很多的讨论。

比如:如果是在下班回家路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算不算工伤?

一般不算。

这里很多人容易把两条规则混在一起。

「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对应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是:

工作时间 + 工作岗位。

「上下班途中」对应的是另一条规则,主要讲的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也就是说:下班路上被车撞,且非本人主要责任,可能认工伤。

下班路上自己突发疾病,一般不能直接按这条认工伤。

不能把「交通事故工伤」和「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混成一锅粥。

还有HR讨论说:如果是中午在单位食堂吃饭突发疾病呢?

这个就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午餐是工作日中间的工间餐,吃完还要继续工作,有些地方可能会认为这是工作时间的合理间歇,认定空间比下班后晚餐更大。

但本案不同。

甘某已经完成当天工作并下班,晚上在食堂排队吃饭。

法院认为这已经进入个人生活时间。

所以不能简单类比午餐。

还有人上次那个案子来对比。

这两个案子确实容易让人困惑。

但关键差别在于:出差案里,法院认为员工仍处在因工外出期间,工作任务尚未完全结束,且还有等待工作相关人员、处理工作事项的证据。

本案里,甘某已经下班,没有后续工作任务,食堂就餐也和工作内容没有关联。

所以一个被法院放进「因工外出期间的合理休息」,一个被法院认定为「下班后的个人生活行为」。

对员工和家属来说:

不是人在单位里出事,就一定和工作有关。

单位食堂、宿舍、停车场,都不必然等于工作岗位。

要看当时是不是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或者是否属于工作必需的合理延伸。

对企业来说:食堂、宿舍、通勤、出差这些边界,最好制度里写清楚。

哪些属于工作安排,哪些属于福利性服务,哪些不构成工作时间延伸,不要等出事后再临时解释。

食堂在公司里,不等于食堂就是工作岗位。

人还没离开公司,不等于人还在工作时间。

视同工伤这条路,本来就比普通工伤更窄。

不是所有发生在单位里的悲剧,法律都会认定为工伤。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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