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推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丧失的情形
一、案件介绍:一份合同,牵出千万家庭的血泪
2023年12月,上海的I先生作为承租人,租住了某投资公司名下的商铺5年,租期至2024年6月。2024年1月,该投资公司通知I先生:将出售该商铺,I先生享有优先购买权。
I先生虽有意购买,但因资金紧张,希望先评估自身经济能力再做决定。投资公司给了I先生30天考虑期,但I先生在第45天才正式提出购买意向。
投资公司表示:因I先生逾期提出购买意向,已丧失优先购买权,投资公司已将商铺出售给J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I先生认为:自己作为长期承租人,理应享有优先购买权,投资公司未给予充分考虑期,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
(注:本文涉及的当事人姓名、楼盘信息等均已脱敏处理)
【房产律师】俞强律师团队指出:优先购买权制度旨在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但该权利的行使并非"无限制"。承租人长期欠付租金、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等情形,可能导致优先购买权丧失。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法院如何认定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承租人长期欠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情形下,承租人将丧失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基础,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法院指出,本案存在两项关键事实:
1. I先生自2023年1月起长期欠付租金,至投资公司发出通知时已累计欠付租金达12万元;
2. 投资公司在通知中明确告知了I先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与方式,但I先生在期限内未予答复,亦未支付意向购房款。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I先生长期欠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且在投资公司给予的合理期限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优先购买权已丧失。
关于I先生"投资公司在通知中给予的考虑期过短"的抗辩,法院认为:30天的考虑期符合市场惯例,且与《民法典》关于优先购买权"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的要求一致。
最终,法院驳回了I先生要求确认其优先购买权、确认投资公司出售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深度解读
一、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基础
【房产律师】俞强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726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727条进一步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优先购买权丧失的"三种情形"
【房产律师】俞强律师结合《民法典》及司法实践,归纳出优先购买权丧失的"三种情形":
1. 根本违约情形:承租人长期欠付租金,违反租赁合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丧失优先购买权;
2. 期限届满情形: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 同等条件不具备情形: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无法提供与第三人相同的购买条件(如全款支付、贷款条件等)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房产律师】俞强律师强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一般为收到通知后15日,但具体期限由双方约定或法院根据案情认定。司法实践中,30天的考虑期被普遍认为属于"合理期限"。
四、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房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房产律师】俞强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305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当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
1. 房屋整体出售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2. 房屋份额转让的,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五、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房产律师】俞强律师强调:根据《民法典》第728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并不能直接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仅能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四、法条引用:判决背后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26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27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28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5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风险防范与解决方案:俞强律师的"避坑指南"
一、风险点扫描:你的优先购买权"还好用"吗
【房产律师】俞强律师建议承租人在以下三种情形中保持警惕:
1. 长期欠付租金可能被认为构成根本违约;
2. 出租人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3. 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无法提供同等条件。
二、四步维权方案
1. 及时回复:收到出租人通知后,及时书面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2. 准备价款: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准备好同等条件的购买价款;
3. 协商谈判:与出租人就购买条件、付款方式等进行协商;
4. 主张赔偿:出租人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及时主张赔偿责任。
三、避坑口诀
【房产律师】俞强律师总结:"优先购买权是权利,长期欠租先失格,及时回复要果断,价款准备要充分。"
六、案件思考与互动
看到这里,你是否也曾担心过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损?你的租赁过程中,是否注意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经历与法律疑问,我们会在后续文章中针对典型问题进行专项分析。留言仅作法律知识科普交流之用,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如你的租赁纠纷涉及优先购买权、合同解除、赔偿主张等核心问题,建议携带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记录、通知函件等材料进行一对一咨询。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介绍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15年执业经验,代理600+案件;领域:公司股权/合同/金融与资管/商事犯罪等纠纷,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和抗诉案件。
俞强律师代表案例:再审与抗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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