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捞螺蛳,捞出大事了:
|近日,浙江诸暨浬浦派出所收到线索称,浦阳江流域有可疑人员正从事非法捕捞活动。随后警方当场抓获正在非法捕捞的邱某、张某二人,现场查获捕捞工具及大量螺蛳。经初步审讯,两人对非法捕捞螺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邱某表示之前觉得捞点螺蛳没多大事,便趁着深夜偷偷下水捕捞。经清点,现场共查获非法捕捞的螺蛳34袋,总重量超过1000公斤。目前,两人均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犯罪行为发生地为浦阳江流域,我查了下,浦阳江流域实行统一禁渔制度,2026年禁渔期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覆盖杭州萧山、绍兴诸暨及柯桥等全流域重点水域。
今年诸暨市曾发布《诸暨市2026年禁渔期通告》
一、禁渔区域及时间
1.浦阳江诸暨段、壶源江(壶源溪)诸暨段、开化江,禁渔时间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2.诸暨市外荡水域(指非封闭的荡漾、河道、抖河和溇浜等),禁渔时间为4月1日0时至5月31日24时。
二、禁止作业类型: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该两男子已违反《诸暨市2026年禁渔期通告》的规定。捞螺蛳犯了什么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就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邱某、张某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螺蛳,数量极大,大到构成犯罪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三条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见,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即已构成犯罪。本案两男子非法捕捞螺蛳超过1000公斤,显然已经达到犯罪门槛,追究刑事责任理所当然。注意,螺蛳虽有壳,但也是水产品。
鱼、甲鱼、王八、螺蛳……这些都算水产品,都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范畴。
这里多说一句,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捕捞数量没有门槛,只要有捕捞行为即构成犯罪。这个和抢劫相似,只要实施抢劫了,是否抢到财物、财物多少不影响罪名认定,只抢到10块钱也可定抢劫罪、没抢到钱也可认定抢劫罪。
别小看螺蛳,在水质生态修复工程中,螺蛳能起有效净化水质的作用。
从扬州槐泗河(投放2吨螺蛳)、常州滆湖(投放100余吨螺蛳)、芜湖镜湖(投放1000余斤螺蛳)等案例看,投放螺蛳是水质治理、生态修复的重要举措。
螺蛳通常不是单独上场的,而是配合沉水植物(吸氮磷、供氧、提供栖息基质),滤食性鱼类如鲢鳙(控藻),河蚌等底栖贝类(协同净化)共同作用,形成"植物—螺蚌—鱼类"的完整食物链,如此才能长期稳定水质。但螺蛳是不可缺的。
可见,不起眼的螺蛳也是有其生存逻辑的。我们设立禁渔期也是有其深刻的生态逻辑。
1、保护繁殖期——大多数经济鱼类集中在春夏季产卵(如长江流域的四大家鱼,产卵期在4-7月)。此时鱼群聚集、行动迟缓,最容易被大量捕获。如果不设禁渔期,亲鱼被一网打尽,来年就没有鱼苗补充,种群会断崖式下降。
2、给种群恢复的窗口——鱼类生长需要时间。一条草鱼从鱼苗长到可捕捞的规格,大约需要2-3年。禁渔期相当于给种群一个"喘息期",让幼鱼长成成鱼,维持种群数量的动态平衡。
3、保护整个水生态系统——水产品不是孤立存在的。过度捕捞会打碎食物链——比如某种小型鱼类被捞光,以它为食的大型鱼类也会受影响,同时它吃的浮游生物会暴发,引发水华(藻花、水花)。禁渔期保护的不只是某一种鱼,而是整个水域生态。
禁渔期看起来是"让渔民(农民)少赚钱",实际上是用短期损失换长期收益。没有禁渔期的水域,渔民会越捕越少、越捕越小,最终无鱼可捕。长江2021年开始十年禁渔,就是因为长江的渔业资源已经到了"无鱼可捕"的临界点。
诸暨两男子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他们除获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处罚外,还将面临罚金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费用。
最后笔者还得说个质朴的道理,看新闻:“浙江诸暨浬浦派出所收到线索称”,这意思是有人(很可能就是周边邻居)举报的,为什么他们会被举报?因为涉及社会公平,河里的螺蛳(公共资源)凭什么由他们两人无偿大量取得?损公肥私这也是有涉公平的,从这个角度说,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不冤,一点不冤枉。
公家的小便宜不能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