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上观新闻)

日常居家装修、电路改造

电线是再普通不过的刚需用品

可这小小的电线里

藏着不少安全门道和法律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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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在某外卖平台销售的ZR-RVVB护套线(电线),该电线的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涉嫌违法,请求核查处理。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发现涉事企业销售的这款电线,货源来自某电商平台入驻商户,现场核查时已无存货。为查清这款电线真实面目,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及时向平台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协查,经协查,最终确认销售的这款电线既没有规范标签标识,也没有CCC强制性认证,妥妥的“问题产品”。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后,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同步将违法线索移送至涉事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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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简单的销售行为,实则暗藏三大违法点,咱们一一拆解看清:

违法一: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包装标识必须真实合规,要有合格证明、中文厂名厂址、规格参数等关键信息,可这款电线直接缺失标签标识,完全不符合产品标识基本要求,属于典型的违法经营。

违法二:未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商家要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进货查验。但涉事企业只顾进货销售,完全忽略了产品质量核查环节,压根没履行自身的质量安全责任。

违法三:销售无CCC认证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这里要重点科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明确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电线电缆必须取得CC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才能上市销售。涉事企业销售的无CCC认证电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

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这起案件也给大家带来了满满警示,不管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得牢记于心:

经营主体需严守进货查验义务:电线电缆属于关乎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销售企业、工程施工单位在采购时,必须严格核查产品CCC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明,查验产品是否标注清晰、有效的CCC强制性认证标识,坚决杜绝采购、销售、使用无CCC认证或假冒伪劣电线电缆。

消费者提高辨别意识:消费者采购电线电缆时,务必查看产品是否标注CCC认证标识,索要产品认证证书及合格证明,拒绝购买无CCC标识、来源不明的电线电缆,保障自身用电安全。

小小电线,事关安全大事,无论是商家守法经营,还是消费者理性选购,守住质量底线,才能远离安全风险、规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型、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供稿:闵行区市场监管局